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創世記38:1-30

經文進度:創世記38:1-30 現代中文譯本
創世記第37章開始是講約瑟的故事,卻一開始之後就接著插入38章有關猶大與媳婦亂倫的故事,若是跳過38章,直接將37章和39章合起來讀,也能通。但是,38章這件事情放在約瑟被賣到埃及的中間一定有聖經的用意,我想有二方面:一方面要讓我們認識猶大這個人,一方面也要讓我們知道約瑟被賣到埃及去已經有一段時日。因為猶大在迦南地娶妻,而他的兒子也長大娶妻,至少是經過十年左右的時間(創世記41:46)。
聖經會記載這段歷史,顯然也與猶大這家族在以色列民族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關,因為猶大支派後來成為以色列民族發展的正統,大衛王朝的君王都是從這支派出來的,甚至上帝道成肉體降生,也是發生在猶大這個家族。
但是聖經為何記載那麼重要的猶大家族曾經發生亂倫的事件呢?若是看看世上絕大多數的君王,他們一定會標榜他的出身是多麼的高貴、正統。哪一個君王會容忍自己的家族有過這麼一段不名譽的歷史,甚至這樣的歷史可能被後人拿來嘲笑。
聖經記載這段歷史,讓我們更清楚知道,聖經不避諱選民的瑕疵,也不避諱猶大是大衛王的祖先,是彌賽亞的世系。聖經也不因為猶大是上帝的選民,就將選民在信仰歷程中的錯誤隱藏起來;相反地,聖經反而很詳細的將此事記下,讓我們看到選民軟弱的一面。回顧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甚至現在的猶大,每個人都有缺點,這讓我們知道沒有一個人在上帝面前是聖潔無瑕疵。就算是以色列人民所最懷念的大衛王,也有犯姦淫罪的惡行。但是,出於上帝的慈愛與憐憫,上帝要帶領人脫離罪惡的管轄,使人從犯罪的途中回來。這就是聖經所要傳達給世人重要的信息。今日我們可以通過聖經的記載來反省,避免早先選民錯誤的腳步,而能走在上帝所祝福的路。
1大約在那時候,猶大離開他的兄弟們,去跟一個亞杜蘭人希拉住在一起。
2猶大在那裏遇見迦南人書亞的女兒,就跟她結婚。
3她懷孕,生了一個兒子;猶大給他取名珥。
4她又懷孕,生了第二個兒子,取名俄南。
5她生了第三個兒子,取名示拉;示拉出生的時候,猶大在基悉。
6猶大給他的長子珥娶妻子,名叫塔瑪。
7珥的行為邪惡,得罪上主,上主就取了他的性命。
8於是猶大對珥的弟弟俄南說:「你去跟你大嫂同床,對她盡你作小叔的義務,好替你哥哥傳後。」
9但是俄南知道生下來的孩子不屬於他,所以每次跟他大嫂同床,都故意遺精在地上,避免替哥哥生孩子。
10他這行為得罪了上主,上主也取了他的性命。
依照古代以色列人民的看法,大伯小叔有娶那無子嗣兄弟的寡婦的義務。古代以色列人有這樣的規定,不是為了財產的繼承問題,而是關係到對寡婦眷顧的態度,因此,「兄終弟及」(levirate)的婚姻風俗,所含的意義是一個族群共同維護族人免除貧困與家門無後的人道關懷。這樣的風俗,在今日已經沒有了,改而代之的是收大伯小叔的兒子為兒子。當時這樣的風俗是被允許的,甚至塔瑪的小叔俄南與塔瑪同床時還故意遺精在地,還被視為得罪上帝,將會帶來嚴重的後果(38:10)。換言之,我們當知兄終弟及的風俗的精神是對寡婦眷顧的制度,也是人道的關懷,是當時的信仰態度。
11於是猶大對兒媳婦塔瑪說:「你回娘家守寡吧,等我的兒子示拉成人。」他說這話,因為怕示拉會跟他兩個哥哥一樣死了。於是塔瑪回娘家去了。
雖然塔瑪是外國人(路得記裡的路得也是外國人),但是她已經被正式娶入猶大的家門,猶大的孩子就有義務盡這樣的責任。後來摩西的律法也清楚記載這種法律的規定,凡是以色列的男人一定要盡這樣的責任,否則就可以在大庭廣眾面前羞辱他(申命記25:5-10)。由於猶大第二個兒子俄南也死了,使得猶大心裡恐慌,害怕小兒子示拉可能也會因此而死,所以猶大就找個藉口來塘塞、拖延兄終弟及的義務。不過可能當時示拉還相當小(38:14),所以塔瑪才同意先回娘家寄居。
12過了不久,猶大的妻子死了。等他守喪的時間過了,他跟他的朋友亞杜蘭人希拉一起到亭拿,那裏有剪羊毛的工作。
13有人告訴塔瑪,她的公公要到亭拿剪羊毛,
14她就脫下守寡的喪服,用帕子蒙臉,坐在通往亭拿的伊拿印城門口;因為她明明知道猶大的幼子示拉已經成人,可是還沒有來娶她作妻子。
在看這段故事,不要將重點圍繞在兄終弟及的風俗上,而要專心探討『人性』的核心。真正的問題是猶大的不誠實被塔瑪發現了;原先她接受公公猶大的建議先回娘家去,那時因為示拉年紀尚幼,不能娶她過門跟她同房,如今示拉已經成人,但是公公猶大卻是沒有按照習俗教示拉娶她過門。
15猶大看見她的時候,以為她是妓女,因為她蒙著臉。
16猶大不曉得她就是自己的媳婦,走到路邊找她,問她:「你要多少錢?」她說:「你跟我睡覺要給我甚麼呢?」
我們不要以現代人的觀點來評斷塔瑪,固然她所採取的方法比較激烈,但聖經並沒有對她做出負面的評價,反而說她比猶大更有義。當時塔瑪若沒有甘冒風險為自己和猶大家族傳宗接代,如此猶大支派就斷續。就是有塔瑪的勇敢,使得這個支派的家譜得以延續。
會主心得故事中,我們知道真正的問題不是出自塔瑪,而是在於猶大的不誠實。如果對照猶大與塔瑪二人,我們可以發現塔瑪是一個決心為猶大家族立後代的迦南女子,而且兄終弟及的法律也是她所遵照地。若是她不認同以色列的律法,她大可以回娘家之後在嫁給其他的迦南人。而猶大雖然身為以色列人,但是他卻不遵照以色列的法律規定,讓塔瑪有後代。換言之,這段故事讓我們知道,塔瑪雖然是迦南女子,卻比作為以色列人的猶大,更懂得真正遵守以色列律法。聖經有意要顯示出以色列人沒有遵照律法的規範,但是這個外國女子卻執意遵守摩西法律。這樣的對比,是值得所有的基督徒來反省的:老信徒是否比初信者更不知道遵守上帝的話呢?
有一位牧師到一個會友家探訪,正在探訪快結束時,恰巧會友的小孩回家。孩子一入門就嗶哩啪啦的說話,因為他不知道牧師就在他的後面。小孩說,我剛剛回家時,看到一隻過家老鼠,我就用石頭砸中牠,還用木棒打牠,用腳用力的踩爛。正在說得得意時,小孩突然看到牧師時,連說話的口氣都改變了,說:「後來呢,上帝的天使就將這隻老鼠接去天國了。」確實,很多基督徒很會說「牧師話」,就連小孩子也在不自覺中學會說「牧師話」。我們的信仰如果是演給牧師、傳教者看,這樣的信仰很危險。
曾經有一個很會說「牧師話」的信徒,一旦有牧師在的時候,都會勸戒自己的孩子,要努力參加聚會、禮拜,也要盡力奉獻來回應上帝的恩典。但是,當牧師離開之後,卻跟小孩講,不要「無彩工」,有時間就多去賺錢,有錢就存銀行。如果我們的信仰是講「牧師話」,表演給牧師看的,這樣的信仰態度是很危險的,因為我們的信仰不是要展現給牧師、傳教者,或是其他信徒看的,而是要展現給上帝看的。各位兄姊,我們當知上帝是鑑察人心的上帝,將來上帝也要用我們信仰態度來審判我們。從塔瑪和猶大的對照來看,確實老信徒有可能比初信者更不知道遵守上帝的話,更容易說「牧師話」。這一點是我們每一位信主久久的基督徒需要反省的。
17他回答:「我從我的羊群中拿一隻小山羊給你。」她說:「那好,在你送山羊來以前,你要留些東西作抵押。」
18他問:「你要甚麼作抵押呢?」她說:「你的印章、印章帶,和你的拐杖。」於是猶大把這些東西都交給塔瑪。他們同床;塔瑪就懷孕。
古時候有錢人才有「印」,通常是「滾印」如同項鍊掛在脖子上,一種是「戒印」戴在手指上。而手杖更是一個人社會地位和權勢的象徵,如王的手杖一般。當然從這兩樣東西上的雕刻和名字,就可立即認出那是屬於誰的物品。
我們可從塔瑪向猶大索取這些信物看出,她確實是個很有智慧的女子,當然她是有計畫進行這件事,所以知道如何透過這次同床事件來達到她的目的。現在塔瑪已經得到她所要的,因此她回到自己的家後,就趕快回復原狀穿上寡婦的衣服。
19塔瑪回娘家去,拿掉蒙臉的帕子,再穿上守寡的喪服。
20猶大託他的朋友希拉送一隻小山羊去給那女人,要向她贖回抵押的東西,但是希拉找不到她。
猶大因為沒有想到那位假扮的妓女是他的媳婦,所以按照所約定的用一隻羊做買春的代價,這種價錢在當時確實是不錯的。從38:23來看,那些印章、印章帶、柺杖等信物本身,並不是甚麼值錢的東西,它們只是一種身分的代表而已。猶大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妓女,寧願拿那些信物,而放棄一隻山羊。但是當猶大送山羊羔去的時候,卻無法找到那妓女時,他卻寧願失掉這東西,而不要在大眾面前出醜,並指望那女人不要再出現。
21希拉問伊拿印地方的人:「路旁的那個妓女哪裏去了?」他們回答:「這地方從來沒有妓女。」
22希拉回到猶大那裏,對他說:「我找不到她。當地的人都說,這地方從來沒有妓女。」
23猶大說:「那些東西給她算了,免得我們被人譏笑。我有意送她山羊,可是你找不到她。」
24大約過了三個月,有人告訴猶大:「你的媳婦塔瑪當了娼妓,而且已經懷孕。」猶大怒喊:「把她拉出來,燒死她!」
三個月的身孕,有可能會被看出來,因為塔瑪一直是穿著束緊的黑色寡婦衣服,這種要求穿寡婦的衣服,是古代防止寡婦不守貞節的一種方式。
三個月之後,猶大聽說媳婦塔瑪懷了一個不知名的男人的孩子。不加思索他便假定塔瑪與其他男人有姦情,而毅然宣判她死刑。按照摩西法律的規定,塔瑪若是真的與別人通姦,是要被處死(申命記22:20-24)。要注意的是摩西的法律規定不只是女人要處死,連男的也要處死。再者,我們看到猶大自己去嫖妓,卻又用另一種嚴格的標準要求他的媳婦必須守寡婦貞節,這真是雙重標準。
25她被拉出來的時候,託人告訴她公公:「我是從這些東西的主人懷了孕;你看看這印章和印章帶,還有這根拐杖;這些東西是誰的?」

塔瑪作為一個無兒女的寡婦,她在當時的社會幾乎不可能有任何地位。然而她的小叔和公公都用最殘忍的手段,拒絕給她那家族風俗所定最低限度的權利。不過塔瑪也有一個聰明的策略,她準確地猜測猶大會那樣做。她將自己所收藏的猶大信物拿出來做證物,以表明自己的懷孕是有根源的;她要讓她的公公知道錯不在她,是在她公公自己。
26猶大認得這些東西,就說:「她有理。我沒有對她盡應盡的義務;我本應該叫我的兒子示拉跟她結婚。」從此以後,猶大就不再跟她同床。
雖然塔瑪採取較為激烈的手段,但是我們在創世記的故事中,發覺並沒有她有莎拉和麗百加那樣的復仇心。她所做的是要使受損的權利得到公平的對待而奮鬥,當我們質疑塔瑪所做的事情時,我們也必須讚美塔瑪勇敢對抗不公義所做的付出。
猶大說:「她有理。我沒有對她盡應盡的義務;我本應該叫我的兒子示拉跟她結婚。」(38:26),至少最後我們看到猶大誠實的認錯,這一點是值得我們接納的。接著說:「從此以後,猶大不再跟她同床」這句話的意思已經很明白說出,塔瑪出此下策確實是為了要延續猶大家族的命脈,而不是因為淫亂的行為,而猶大也重視這件事
「她有理[צָדַק (tsadaq) ]」和合本譯文:猶大承認說:「他比我更有義。」這裡的「義」,指的是規矩、行善,在道德上更為正直之意。
一個人做錯事情,又不肯認錯,這是最糟糕的事,也是一個社會動亂的主要原因:因為不認錯,很容易造成欺騙和混亂的社會行為。(ex. 幾年前,柯林頓、章孝嚴;反而錯了之後還要掩飾,就不是我們所歡迎的)我們看到猶大發現他的媳婦拿出他的信物後,第一句話馬上說他的媳婦是比他還要有規矩,比他還要對(有理)。
會主心得:一個人做錯事情,又不肯認錯,這是最糟糕的事,也是一個社會動亂的主要原因:因為不認錯,很容易造成欺騙和混亂的社會行為。我們看到猶大發現他的媳婦拿出他的信物後,第一句話馬上說他的媳婦是比他還要有規矩,比他還要對(有理)。以色列人人懷念的大衛王,也有犯罪的時候,當大衛犯了姦淫罪之後,在先知拿單當面指責後,馬上說:「我得罪上主了!」(撒母耳記上12:13)大衛王將自己所犯的罪看成是如同得罪上帝那樣的嚴重;也確實是很嚴重,因為他所做的是一件姦淫罪,奪了人的妻子,又害死人命。但是,他知道不對後,馬上就懺悔認錯了。基督教信仰就是要我們認錯,讓我們知道自己的錯誤,並且勇敢地向上帝懺悔。上帝是聽罪人悔改聲音的上帝。就好像大衛王在他所寫的懺悔詩中寫說:「上帝啊,我獻上的祭是憂傷的靈;憂傷痛悔的心,你不拒絕。」(詩篇51:17)只要我們真心懺悔,上帝就會原諒我們的過錯。這一點正是我們要向猶大學習的。
會主心得不誠實,受傷害的就是自己。從雅各的族長歷史開始,我們就看到欺騙一再發生,這彷彿是一再提醒我們:人若是不誠實,所得到的,表面上看來好像很富有,或是有成就,但是其結果常常是相反的,很可能會因為欺騙、不誠實而付出更大的代價。雅各的事蹟已經給我們很好的例子。現在我們看到雅各的孩子猶大,欺騙媳婦,沒有依照他曾答應要給媳婦的去行,而且那也是他應該盡的責任,結果導致亂倫事件發生,這是一件原本可以避免的事件啊。在我們生活的社會裡,常常會看到有人為了一點小甜頭,就使盡一切力量要奪取,甚至是不擇手段,結果付出的卻是自己生命的苦頭。其實,上帝在每一個社會中,都有給予每一個族群應該有的生活規律,人如果依照那個規律去盡責任,那麼共同生活的秩序就不會亂。猶大的兒子,以及猶大本身不但沒有想到已經失去丈夫的嫂嫂、媳婦,還想辦法要逃避責任,結果是弄成了一個亂倫的結果,這不會是猶大原先所想要的結果。
27到了產期,她才知道她懷的是雙胞胎。
28她陣痛的時候,一個胎兒伸出一隻手來;接生婆抓著它,繫上紅線,說:「這一個是先出生的。」
29可是他把手縮回去,他的兄弟卻先出來。於是接生婆說:「你就是這樣搶著出來的!」就給孩子取名叫法勒斯〔希伯來語的意思是:搶著出來的〕。
30接著他的兄弟生出來,手上繫著紅線,因此取名叫謝拉〔希伯來語的意思是:紅色〕。

生產時,謝拉伸出一隻手,接生婆用紅線作了記號,表明他是長子。但法勒斯竟先他而生,成為長子。在人的意思下,謝拉是長子,但在上帝的作為下,法勒斯卻成為長子。根據馬太福音1:3所載「猶大跟塔瑪生法勒斯和謝拉,法勒斯生希斯崙,希斯崙生亞蘭」,法勒斯是大衛、耶穌的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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