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 星期五

出埃及記23:1-33好信仰需讓社會更美好

好信仰需讓社會更美好

2022.1.30 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大綱

出埃及記23:1-33


18章:關於「行政權」、行政制度的建立

19章:立約的準備

20章:關於立法的神聖性,十誡,「立法權」的產生

21-23章:關於「司法制度」或法律的制度

24-31章:關於聖化的宗教禮儀


一、司法正義和法律目的(23:1-9)

司法權交由什麼樣的人行使,是影響司法權表現最根本的因素

臺灣「三門法官」:家門、校門、衙門

「選民」的團體,還是有賄賂、有各種司法問題

禁止賄賂,呼應第十誡不可以貪心

正義使國家強盛;罪惡是民族之恥。(箴言14:34)


不可附和多數作惡,或歪曲正義」禁止「多數暴力」

主耶穌也是在多數暴力之下被定死罪


二、生命必須聖化(23:10-13)

沒有聖化的生命,即使有再好的法律都無法深植在人的內心

因為沒有人能夠靠遵守法律得以在上帝面前被宣布為義。法律的效用不過使人知道自己有罪罷了。(羅馬書3:20)

我們的結論是:人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只藉著信,而不藉著遵守法律的要求。(羅馬書3:28)

法學權威伯爾曼(Harold J. Berman)《法律與宗教》:「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


「安息日」目的就是要在這一日來聖化一切

1.人、牲畜、土地等都得到休息

2.主動對貧困的人以及牲畜、野獸的眷顧


三、守節即守安息(23:14-19)


守節,即守安息,即遵守第條四誡命。安息日的目的是「聖化」

你們親近上帝,上帝就親近你們。(雅各書4:8)

逾越節回應猶太人第一誡「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

守節,藉由外在儀式來引導內在的「聖化」,避免混雜迦南宗教


四、守法與不守法(23:20-33)


小結論:「守法」與「不守法」的差別

「天使/使者」(20):保護者、教導者、帶領者

注意第23節的詮釋:可以殘暴的「消滅」其他民族嗎?

大衛奪取拔示巴為妻,殺害拔示巴的丈夫烏利亞


從這一章經文,我們來思考二件信仰的課題:


一、基督徒的本分:以信仰態度讓社會更清廉,讓社會更美好

● R.O.C.被戲稱 “Republic of Corruption ”(貪污共和國)

● 202111月前衛出版社《買票政治學:民主奇蹟下的賄選怪象》

你們應該像江水滾滾湧流,不屈不擾地伸張正義!像溪水川流不息,始終不懈地主持公道!(阿摩司書5:24)


二、不斷透過「守安息」來「聖化」個人與集體的心靈

「奧運」對全世界、對運動員來說就是一個「節期」,這樣的節期該有什麼「聖化」的價值呢?


農曆新年,守這個節期的目的是什麼呢?


問題討論:

1.古代以色列民族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2.我們的法律制度,能夠引導我們社會更美好嗎?更有上帝國價值嗎?

3.有了法律可以遵守,為何還需要「聖化」的時間?





劉榮主長老回應詩
好信仰需讓社會更美好
      出埃及記23:1-33
1、選民出埃及目地
      實現上帝的公義
      行政立法權完備
      司法制度待確立

2、司法正義基於信
      因信稱義新選民
      法律使人認清罪
      必須聖化從人心

3、聖化生命重安息
      改善人神地關係
      守節遵守安息日
      靈命更親近上帝

4、信徒信仰經再造
       司法公平神引導
       伸張公義重公道
       社會清廉更美好

講道篇

好信仰需讓社會更美好

2022.1.30 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篇

出埃及記23:1-33


在出埃及記裡,我們可以隱約看到今日國家所講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的制度,三千多年前這些制度才在當時的處境下逐漸被展開。古代以色列民族是很特別的,她一開始就不是將這三種權柄集中在君王身上,而是分立的,君王有行政權,神職領袖(祭司)有立法權,人民領袖(長老)有司法權,再加上先知是上帝旨意的詮釋者,彷如大法官的神聖性。

第十八章:關於行政權、行政制度的建立,設立十人、五十人、百人、千人領袖層峰階級的行政長官。

第十九章:立約的準備,潔淨、預備心與上帝立約,摩西就像先知一般傳達及詮釋上帝的旨意給所有人民。彷彿今日大法官的神聖性,及詮釋法律之責。

第二十章:關於立法的神聖性,十誡象徵立法權的產生,與上帝之間神聖的約。而以色列民族的法律都與宗教信仰息息相關,後來也演變成神職領袖有著立法的權柄。更因此,使得法律有其特殊的神聖性,有如上帝的宣布。

第廿一至廿三章:關於司法制度或法律的制度。當人民在實踐律法/法律,就是在實踐宗教責任,實踐上帝的旨意。而司法制度上的審判官,就落在當時的各城的長老身上。

在第廿一章時,我有稍微提到,當時對於殺人者、犯罪者,要由誰去執行審判,在民數記第卅五章說審判是交由「會眾」,類似陪審團來決定(民數記35:30)。但是申命記則說要交由城裡的長老負責,他們扮演著「審判官、法官」的角色(申命記19:11-21)。這也讓我們看到,當時以色列民族的司法制度至少有這二種。

第廿四至卅一章:關於聖化的宗教禮儀,規範,人需要不斷地親近上帝「聖化」生命、靈性的素質要提升,否則再好的法律制度,都沒有用。就像中國有全世界寫得最漂亮的「憲法」,但卻是戕害人權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光有律法,而沒有個人靈性與社會集體靈性的聖化,有再好的律法與神聖的誡命,都將成為虛偽與空談。就像耶穌批判新約時代的法利賽人與宗教領袖一樣,他們使聖殿成為賊窩,使律法成為壓迫人的重擔。

現在我們就繼續來看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司法制度,看他們如何透過法律在當時的處境下,實踐上帝國的公義與價值。


一、司法正義和法律目的(23:1-9)

1「不可散布謠言;不可作偽證袒護有罪的人。2不可附和多數作惡,或歪曲正義;3也不可在訴訟上偏袒窮人。4「如果你遇見仇敵的牛或驢迷了路,要牽去交給他。5如果仇敵的驢負重跌倒,要幫他把驢拉起來,不可走開。6「不可在訴訟上屈枉窮人。7不可誣告;不可殺害正直無辜的人;因為我一定懲罰做這種惡事的人。8不可收受賄賂;因為賄賂會使人瞎了眼,曲解無辜者的證言。9「不可欺壓外僑;因為你們曾經寄居埃及,嘗到寄居異地的滋味。」


說到司法正義的實踐,古代以色列社會很單純,問題也不多,不像今日的社會,要處理的刑法、民法問題就很多元。但有一項不變的就是,將司法權交由什麼樣的人行使,是影響司法權表現最根本的因素。在當時的審判官主要是各城的「長老」,他們受人敬重,社會歷練豐富,由他們在城門口輪值擔任審判官掌理司法權,這樣司法權的表現,大概都能讓人民心服口服。

若來看臺灣司法權交由什麼樣的人行使?在臺灣有一種法官,被稱為「三門法官」,很年輕的法官很會讀書,生活經驗很狹隘,學生時代出入就是從「家門」到「校門」,畢業離開校門就考入法院進入「衙門」。社會歷練不足,對人性險惡的無知,他們對法條的熟練度沒問題,但要有成熟的判決卻很難。陪審團的制度能彌補這部分的不足。

我曾說過,我曾在法庭外的走廊看到不可思議的一幕,就是一位被告步出法庭後,問他的律師說:「我剛剛哭得像不像?」他想藉著哭來博得法官的同情。這雖不是第一節所說的「不可作偽證袒護有罪的人」,卻是以「演技」誤導法官的判斷。

這段經文,讓我們看到一個所謂「上帝選民」的團體,還是有賄賂、有各種司法問題,選民的團體並不是天堂,同樣地,不是所有人都成為基督徒,世界就會太平無事。如果我們,不持續聖化個人與集體的靈性,邪惡就越加縱橫與猖獗。

這個遠古的以色列法律,很有現代感:禁止收受賄賂。禁止賄賂,呼應第十誡不可以貪心。這條文在臺灣也是很重要的,因為賄賂一直以來是臺灣重要的問題,不只司法審判上,也在選舉買票上。

前苗栗縣長何智輝在他擔任立委時,挪用公款償還私人債務,還買通高等法院更一審法官陳榮和改判他無罪,2016年被判13年徒刑定讞,而他則早在2010年就全家潛逃出境到中國,當初負責保管證物的台北地檢署卻被踢爆,還沒點交證物就隨意放在贓物庫大廳地板,以致最後全被燒光;據悉,被誤燒的證物,並非何智輝被判13年一案的貪污案證物,而是何智輝行賄前法官陳榮和等人及涉案法官透過小三當白手套貪污的證物被誤燒。

何智輝行賄陳榮和一案,引爆號稱「史上最大的司法官集體貪污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相關涉犯法官,包括蔡光治被判刑20年、陳榮和判刑18年、李春地判刑116月、前檢察官邱茂榮判刑6年、從司法官轉任律師的張權邱創舜,分別判刑2年、16月,另外,前法官張炳龍判刑1年,全案定讞。

今年(2022)一月九日台中第二選區補選立委之後,我有機會受邀去參加一個部長的餐會,聽到所謂的台中黑派、紅派的派系問題,他們把地方頭人講得很清楚,我卻聽得霧煞煞。我問一個令大家笑翻的問題,我問說:「如何分紅派、黑派?」問這題,顯示我不了解當地的生態,當地人很會分,你的商店招牌是「黑字」又代表黑派,是「紅字」就代表紅派,彼此是涇渭分明的。黑派的人去買東西,不會到寫著紅字招牌店鋪;反之亦同。初來乍到的人如果「誤用」黑字、紅字,都會被地方角頭勸說,加入地方派系,不然就不要用這樣的顏色。說到當地,有一次選舉雙方都到廟裡斬雞頭發誓「不買票」,但是有一方卻是買票固樁,結果大贏。真的是沒有錢就不會選。如果我們的社會還是存在這種角頭、派系的「賄賂」,我們的社會就離上帝國的價值非常遠。宗教信仰若是派系化,是種悲哀。

聖經一直以來極強調公義的社會,箴言這樣說:「正義使國家強盛;罪惡是民族之恥。(箴言14:34)就算被告是窮人也不可以偏袒他,更不用說收受有錢人的賄賂了。先知阿摩司就曾嚴厲譴責當時北國以色列的政權與社會:「你們應該像江水滾滾湧流,不屈不擾地伸張正義!像溪水川流不息,始終不懈地主持公道!(阿摩司書5:24)

第二節「不可附和多數作惡,或歪曲正義」這句話很值得我們省思;雖然民主政治是服從多數,但是我們也常看到以多數來欺壓少數的「多數暴力」的惡劣行徑。因此有一句話說:「真理不一定是在多人那邊。」

臺灣在民主化的過程裡曾經有過:「臺灣本地的增額立委,在立法院表決永遠都是輸,即使雙手雙腳都舉,也抵不過當時的所謂的萬年國會(淪陷區立委19481991年,不用選當43)。」1989126日,立法院通過《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給予豐厚獎金才讓他們「自願退職」。199321日,第二屆立法院與第二屆監察院順利組成。在民主化的過程裡,也經常是多數來欺壓少數。上週,我都很晚離開辦公室,在群賢樓門口看到審總預算剛結束的官員、立法委員,不是民進黨超過多數嗎?直接舉手全數通過就好了嗎?不,他們過去曾經這樣被對待過,但是真正走民主體制的路,必須不斷有耐心的協商,不能再走過去「多數暴力」的惡質方法。

路加福音的作者在記載耶穌被釘十字架的審判時,這樣說:「彼拉多想要釋放耶穌,就再勸解群眾。可是他們更大聲呼喊:『把他釘十字架!把他釘十字架!』(路加福音23:20-21)甚至,彼拉多第三次對他們說,我要叫人鞭打他,把他釋放了。但是,「群眾繼續大聲喊叫,堅持把耶穌釘十字架;他們的呼喊終於得勝。(路加福音23:23)因此,我們不要忘了我們的主耶穌是在多數暴力之下被定死罪。


二、生命必須聖化(23:10-13)

10「六年中,你要耕種田地,收聚產物。11但在第七年,你要讓土地歇息,不可收割土地所出產的。讓窮人吃那些產物,把剩下的給野獸吃。你的葡萄園和橄欖園也得照樣辦理。12「要工作六天。第七天不可工作,讓你的奴隸和替你做工的外僑,甚至你的牲畜,都能夠休息。13「我—上主對你們說過的話,你們要一一謹守。不可向其他的神明禱告,連他們的名也不可提。」


第十至十三節,講的就是「生命必須聖化」,沒有聖化的生命,即時有再好的法律都無法深植在人的內心。我們要知道,即使有最好的法律,也無法杜絕貪婪、罪惡。即使法利賽人追求嚴苛的律法,也無法使他們成為更完全的人。

使徒保羅說:「因為沒有人能夠靠遵守法律得以在上帝面前被宣布為義。法律的效用不過使人知道自己有罪罷了。(羅馬書3:20)

人要如何得救,保羅說:「我們的結論是:人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只藉著信,而不藉著遵守法律的要求。(羅馬書3:28)

藉著信,因信稱義」乃是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人,不斷在基督裡「聖化」我們的靈性。但是,在創世記、出埃及記裡,人如何「聖化」?就是透過安息日、安息年,來聖化人的心靈。到某種程度,即使沒有法律的規範,聖化的生命也不會去犯罪。

美國著名法學權威伯爾曼(Harold J. Berman)在他所著的《法律與宗教》(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中深刻的描繪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要知道,宗教因法律而有社會性,法律因宗教而有神聖性。執行者更需要謙卑的與上帝同行,才能落實行公義、好憐憫的良善。

第十節提到「耕種」的處境。在曠野是不斷地更換居住地,是流浪,是無法耕種的。以色列民族有土地可以耕種是在進入迦南地定居之後的事,這也讓我們知道這些法令是屬於比較晚期的條文。土地休耕的方式即使是在今天也逐漸被重視。因為,今天有很多地方就是因為土地過渡使用,導致土地貧瘠而必須大量使用化學肥料才能耕種,但是大量使用化學肥料的結果,就是造成土地酸化,土地養分不足,這對人與土地都是很大的損傷。

土地需要安息,人更需要安息。創世記就提到「安息日」,乃是上帝六天造天地萬物與人之後,第七天就休息,並賜福這一天為「聖」,目的就是要在這一日來聖化一切。使人聖化,也聖化人與萬物的關係,聖化人與上帝的關係。

人,包括外僑、奴隸在內,工作六天後,都必須休息一天,牲畜也是如此;土地,則是耕種六年,休息一年,這都與第四誡——守安息日的誡命有密切關係。這裡的規定有二層意義,第一層是消極面,就是讓人、牲畜、土地等都得到休息,能夠有聖化的時間,同時有永續的概念。第二層面是積極面,也就是主動對貧困的人以及牲畜、野獸的眷顧,這一點已經超越上千年以來的價值,即使在今日,我們未必做得到。這項法律在當時極受到看重,利未記甚至也重複這項規定:

你們收割的時候,你們不可割田邊的穀物,也不可回頭去撿掉落的穗子。你們不可摘光葡萄園的葡萄,也不可撿掉落在地上的葡萄。你們要把這些留給窮人和外僑。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利未記19:9-10)


三、守節即守安息(23:14-19)

14(出34:18-26申16:1-17)「每年要為我守三個節期。15要在亞筆月,就是你離開埃及的那一個月,照我所吩咐的守除酵節。在節期的七天裡,不可吃有酵的餅。不可空手來敬拜我。16「你要在開始收取農產物的時候守收穫節。「你要在秋季摘果實的時候守收藏節。17每逢這三個節期,你家裡所有的男丁都要來敬拜我—至高的上主。18「你獻牲祭時不可獻有酵的餅。節期所獻祭牲的脂油不可留到第二天早上。19「每年要把所收割最好的初熟農產物帶到上主—你上帝的殿宇。「不可用母羊的奶來煮小羊。」


這裡提到三個節期,就是除酵節、收穫節,和收藏節。守節,即守安息,即遵守第條四誡命。安息日的目的是「聖化」。回想創世記一開始的記載,上帝創造天地萬物與人類之後,就設立「安息日」,上帝訂安息日是要人類好好欣賞上帝的創造、親近上帝。「你們親近上帝,上帝就親近你們。(雅各書4:8)

守安息,是為了親近上帝,親近上帝是為了「聖化」。換句話說,安息日是要恢復人與萬物、人與上帝的關係,這一個日子是聖化世界、聖化心靈的時刻。總之,不要濫用上帝的名之外,還要積極的藉由安息日來聖化我們與人、與自然、與上帝的關係。

除酵節又叫做逾越節,是為了要紀念出埃及的事件。這個節日也可以說是以色列民族最為重要的節期,且必須是全家一起過逾越節。這個節日回應猶太人十誡的第一誡「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守逾越節這個節期,在提醒以色列人民也曾經有過在埃及當奴隸的苦難經驗,因此需要對奴隸、苦難者更要有「同理心」。如果,奴隸成為主人,就去欺負做奴隸者;媳婦熬成婆,就去欺負她的媳婦,我們就無法從過去的經驗來反省,就枉費上帝的救恩與恩典。因為,上帝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得自由,不是要他們成為另外一種「法老」,去壓迫其他為奴者或弱勢者。

收穫節,這是穀物成熟時到收割結束的節期。通常是在四月間舉行。在出埃及記第卅四章廿二節又稱這節日為「七七收穫節」。申命記說:「從收割的那一天起,算七個禮拜,然後守七七收穫節,對上主—你們的上帝表示尊敬。(申命記16:9-10)對上帝有敬畏的心,人才不會「以人為中心」自大、自義、自私,收穫節也提醒人珍惜上帝的恩典。

「七七收穫節」後來又叫這個節日為「五旬節」(使徒行傳2:120:16)。今天的教會稱「五旬節」為「聖靈降臨節」,紀念早期信徒因為被聖靈充滿,勇敢見證耶穌基督復活的信息,成為今日基督教會的濫觴。

收藏節,這個節日是在秋天慶祝葡萄的收成。申命記又稱之為「住棚節」。要守七天的時間,這期間內要到敬拜的場所歡樂,因為上帝的賜福而有豐富收成的緣故(申命記16:13-15)

守節,即守安息,即遵守第條四誡命,安息日的目的是「聖化」。既然是藉由外在儀式來引導內在的「聖化」,就要避免混雜迦南人的宗教儀式。因此,以色列人守這三個節期有三個要點:一、獻祭時要用無酵餅,這是表示潔淨之意。二、油脂不可留到隔天。三、不可以用母奶煮小羊。這是因為迦南人有一種宗教習慣,就是用母奶煮小羊,然後將之作為牲品獻祭給神明,他們認為這樣可以使土地肥沃,增加生產。為了使以色列人民回到真神上帝的敬拜,必須嚴格禁止,使他們從埃及迦南地的民間宗教中區隔分別出來。


四、守法與不守法(23:20-33)

20「我要差天使在你旅途中保護你,領你到我為你預備的地方去。21你要謹慎聽從他。不可反抗他;因為我差遣他,他不會饒恕叛逆的行為。22如果你聽從他,遵行我一切的命令,我要作你仇敵的仇敵,要敵對那敵對你的人。23我的天使要在你前頭,領你進入亞摩利人、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的土地,而我要消滅他們。24不可跪拜他們的神明,也不可服事他們,不可隨從他們的宗教。要毀滅他們的神像,擊碎他們敬奉的神柱。25如果你們敬拜我—上主、你們的上帝,我就賜食物和水給你,而且要除掉你一切的疾病。26在你境內,沒有小產或不能生育的女人。我要賜給你長壽。

27「我要使抗拒你的人畏懼我,使跟你作戰的人驚惶;所有的仇敵都在你面前轉身逃跑。28我要使你的敵人陷入恐慌;我要在你推進時趕走希未人、迦南人,和人。29可是我不在一年內驅逐他們,免得土地荒廢,成為野獸盤踞的地方。30我要逐漸趕走他們,直到你們人數增加,可以承受那土地。31我要伸展你的疆界,從紅海幼發拉底河,從地中海到沙漠地帶。我要賜給你征服當地居民的力量,在你推進的時候驅逐他們。32不可跟他們或他們的神明立什麼約。33不可讓他們住在你的國中,否則他們會使你得罪我。如果你拜他們的神明,那將成為你致命的陷阱。」


第二十至卅三節這一段是第廿一至廿三章所頒布法律(民法、刑法)的結論,結論中提到「守法」與「不守法」的差別,並提到宗教信仰的選擇。如果遵守上帝的法律,將使他們蒙福,上帝就會派「天使或使者」來帶領這個民族前面的道路。

第二十節所說的「天使」也可翻譯成「使者」(現代台語譯本),這位使者是誰並沒有交代清楚,倒是讓我們看到這位使者的角色是「保護者」、「教導者」、「帶領者」,有誰在我們生命中具備這樣的角色呢?父母、老師、輔導、牧師,他們在我們的生命中都有這樣的角色。在信仰上,聖靈更是扮演這樣的角色,不斷在我們的內心更新我們的心懷意念。

我們要注意第廿三節的詮釋「我的天使要在你前頭,領你進入亞摩利人、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的土地,而我要消滅他們。」這些人都是迦南地的原住民,在我們今日我們不會殘暴的「消滅」其他民族,在耶穌的眼光裡更是如此。

在上一世紀早期,我們還會以歧視的稱呼來叫原住民「土著」、生番、熟番,其實在臺灣絕大多數所謂的平地人都是平埔族(熟番)的後裔,包括我也是。但在上一世紀中期,我們就逐漸反省到對等、尊嚴、對話的重要性。

第廿三節所謂的「消滅」,不能從字面上來認識。因為,到大衛時代,還是有很多的外族人住在以色列民族當中,包括許多的迦南地族群。例如,大衛奪取拔示巴為妻,拔示巴的丈夫烏利亞就是人,而且是以色列忠心的戰士,而拔示巴也是人,後來她生了所羅門王。因此,不能將「消滅」一詞當成是種族純化的命令,我對此的詮釋乃是要強調禁止宗教上的混合主義。


從這一章經文,我們來思考二件信仰的課題:


一、基督徒的本分:以信仰態度讓社會更清廉,讓社會更美好

從第一至九節的經文讓我們看到上帝子民在社會中的本分。就是遵守十誡所延伸出來的教導,為了以信仰態度讓社會更清廉、美好。

「禁止收受賄賂」是從十誡中的第十誡不可以貪心延伸出來的。這條文即使是對今天臺灣人來說也是非常有啟示意義。過去就有人戲稱R.O.C.(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orruption ”(貪污共和國),賄賂不只在一般公務中,也普及在民主政治的選舉行為中,這是臺灣社會亟需反省的課題。

「有錢就有票」是臺灣過去選舉的不良文化,但我們很健忘,因此我就舉幾個例子。例:2000年總統選舉,我在雲林牧會,教會執事就告訴我,買票都會跳過他們家,因為他們是「信耶穌」買不動,當年300元一票,與之前一票一千元相差甚遠,甚至還有「半洗」,就是一家四張票買二張;其中的差額都不知誰拿走,這也導致連先生的票輸得很慘。當時的彰化縣議會副議長,因幫連戰買票,後來東窗事發潛逃中國

又例如:高雄市議會議長朱安雄2002年底在高雄市議員選舉期間向選民以五百元一票賄選,20033月經最高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定讞。他當選議員後從公司拿3500萬元,以每票500萬元向市議員行賄,後來當選市議會議長。後來,朱安雄因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到服刑,並潛逃出境。

過去「送紅包走後門」的風氣很高。在2004128日醫改會特別為此召開記者會呼籲「杜絕醫院紅包文化須從需求面做起」。不意要外,教育部2003106日公布一項驚人的調查數據:任教未滿一年的國中小新進教師中,表示「親身經歷」教師甄選內定、人情關說及紅包文化的比率高達22.5%,顯示過去此一陋習在教育界的嚴重性!

去年(2021)11月前衛出版社出了一本新書《買票政治學:民主奇蹟下的賄選怪象》,從事30多年的反賄選工作的作者王洲明,將自己真實捉賄選的個案與親身實戰筆記寫成一本書。他的現職是,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台中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召集人,他親身經歷還是令人大開眼界,原來臺灣賄選文化沒有停止過。

當然候選人的道德需要被檢驗的,但從每次選舉大多充斥抹黑文化,我們就可以看出「不可散佈謠言」是多麼重要的提醒。強調公義的社會生活,在聖經中一直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就算被告者是窮人也不可以偏袒他,更不用說收受有錢人的賄賂了。先知阿摩司用很嚴厲的譴責當時北國以色列政府應該的態度:「你們應該像江水滾滾湧流,不屈不擾地伸張正義!像溪水川流不息,始終不懈地主持公道!(阿摩司書5:24)

希望我們都能遵守上帝的話,這是基督徒的本分,讓我們以信仰態度讓社會更清廉,讓社會更美好。


二、不斷透過「守安息」來「聖化」個人與集體的心靈

中國有寫得非常完美的憲法,但這個國家有在實踐人權嗎?

彭帥是進入過美國網球公開賽女子單打半決賽的選手,曾贏得過世界女子雙打冠軍。她在得到社群媒體網站微博認證的個人帳號發帖稱,她曾被中國前副總理張高麗性侵。彭帥在發文中還說,他們有過一段情人關係。該帖文數分鐘後遭到刪除,不到幾小時,相關的消息完全被中國刪除。

前幾天,澳洲網球公開賽掀起大家穿「彭帥在哪裡?」的T恤,球員和觀賽者拒絕遺忘、為中國網球運動員彭帥發聲。

有美麗的法律,若無聖化的靈性品質去實踐,那樣的法律只是虛有其表。這半年多以來全世界不斷抵制24日即將舉行的北京冬奧。若回顧人類歷史的教訓,可以看到1936德國納粹舉辦的柏林奧運,納粹政權便藉此拉升高漲日耳曼國族意識,大肆殘殺猶太人、對外侵略。如今中共似乎也想藉由主辦冬奧來高漲中華民族主義,如果不抵制,等於是在幫中共添柴火、助長其焰勢,最後被燒到、受傷害的可能是臺灣自己,所以要站出來發聲。

「奧運」對全世界、對運動員來說就是一個「節期」,這樣的節期該有什麼「聖化」的價值呢?

守節,即守安息,即遵守第條四誡命。安息日的目的是「聖化」。回想創世記一開始的記載,上帝創造天地萬物與人類之後,就設立「安息日」,上帝訂安息日是要人類好好欣賞上帝的創造、親近上帝。「你們親近上帝,上帝就親近你們。(雅各書4:8)

守安息,是為了親近上帝,親近上帝是為了「聖化」。換句話說,安息日是要恢復人與萬物、人與上帝的關係,這一個日子是聖化世界、聖化心靈的時刻。總之,不要濫用上帝的名之外,還要積極的藉由安息日來聖化我們與人、與自然、與上帝的關係。

過二天,21日就是農曆新年,我們教會當日早上十點有新春稱謝感恩禮拜,新春過年對臺灣人來說,是一個重要的「節期」。守節期做什麼呢?它不僅是家庭團聚的用意,更重要的是要具有「聖化」的關係,聖化家人的關係,彼此和好,聖化人與環境的關係,聖化人與上帝的關係。

但是,臺灣人喜歡在新春一早到廟裡搶頭香,這樣的活動會帶來心靈的「聖化」嗎?我是看不到,每年看到的就是搶頭香引起推擠、打架的畫面。

今年疫情緣故,限制宗教集會人潮,搶頭香活動也停止了。幾天前,在立法院餐廳吃飯,聽到隔壁桌的人在講話,聲音很大,不聽到也不行。有一人說,今年運氣真差,本來想去搶頭香,現在不行了,接著那人問對方:「你知道哪裡可以去改運嗎?」對方回答說:「你不知道,立法院附近就有最大的改運的地點嗎?」我心裡還在想,他該不會說:「濟南教會!」他說出答案時,我差一點笑出來,他說:「台北『轉運』站,要『轉運』那個是台北最大的!」求主憐憫啊!


問題討論:

1.古代以色列民族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2.我們的法律制度,能夠引導我們社會更美好嗎?更有上帝國價值嗎?

3.有了法律可以遵守,為何還需要「聖化」的時間?


2022年1月21日 星期五

出埃及記22:1-31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022.1.23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大綱

出埃及記22:1-31


以十誡為基礎而制定刑法、民法等生活條例

21章的主題是「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2章的主題是「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一、賠償條例(22:1-15)


1.偷竊賠償(22:1-4)

即使在上帝的選民當中還是有「小偷」

所有的條例都是基於「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猶太教的第二誡,即基督教的第一誡)

牛隻要用五倍,羊卻只要四倍的價錢賠償

「破門」現代台語譯本用「挖孔偷提」


2.農作物損失賠償(22:5-6)

遇到荊棘,他們很習慣會放火燒掉

使他人的財產或權益損失,必須賠償的


3.受託物件或牲畜損失賠償(22:7-13)

敬拜的場所(22:8, 11)去發誓,原文是「審判官(22:821:6,現代台語譯本)


美國法庭上手按聖經發誓:「我所說的句句屬實,沒有一句不實在,願上帝幫助我。」(I will 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me God.)

有一種受託是可以去經營的(參考馬太福音25:14-30)


4.借用牲畜損失賠償(22:14-15)

一個有上帝國價值的社會,「公平」是一項重要的指標


二、妨害性自主之賠償(22:16-17)


古代的法律很簡單,現代就規範很細膩


他必須付給女子的父親五十個銀圓作聘金,娶她作妻子,終生不能離棄她,因為他強姦了她。(申命記22:29)

若女子有呼救就算無罪,意思是「違反意願」


三、禁止邪惡的宗教儀式(22:18-20)


難道「男人」就不會行邪術?

這三節都與迦南地的宗教儀式相關

與廟妓、聖妓,聖獸發生性關係的宗教儀式

印度廟妓系統:「神廟舞女」(Devdasi system)

● 2016God Reports》:南印度卡納塔克邦(Karnataka)

「獻祭」(22:20)指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祭(申命記12:31)


四、人民的社會責任(22:21-27)

對於社會弱勢或不幸族群立法加以保護,這在古代是相當罕見的。

「外僑」即「希伯來人」(21:2),當時是弱勢族群,常淪落為奴隸。

「索取利息」,此字源自「咬一口」。

你們要仁慈,正像你們的天父是仁慈的。(路加福音6:36)

一位心裡面有上帝國價值的人,他不會去壓縮別人生存的空間


五、不可侮辱受按立者(22:28)

古代以色列人民的領袖,是指受封立、按立者

人民的領袖若違背上帝時,就不適用此條例

先知拿單責備大衛犯罪(參考撒母耳記下12)

在上帝面前,聽從你們對,或是聽從上帝對呢?你們自己判斷吧!(使徒行傳4:19)


六、人民的宗教責任(22:29-31)

把所有公的頭胎牲畜都獻給上主為祭,但是把長子都贖回(13:15)

古代認為:會撕裂牛羊的野獸,身上具有魔鬼的力量。


我們從今天這一章經文學習二項要緊的教導:


一、信仰必須落實在我們的生活中,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

對出埃及的以色列人民而言,誡命、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要引導以色列民族逐步實踐上帝國的價值。

那沒有愛的,不認識上帝,因為上帝是愛。(約翰一書4:8)


二、爭取心靈自由脫離獨裁束縛的「出埃及運動」為何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

法治的涵義就要促使復和,達至真正的和平。

上帝的法治,所要體現的乃是確實地實踐公義,保障基本人權。


問題討論:

1.今天的信息中,哪些釋義幫助您更加清楚古代的處境?

2.出埃及之後,為何馬上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目的何在?

3.上帝為何關注窮苦、弱小者的生存權?我們該如何學習上帝的仁慈?



劉榮主長老回應詩

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出埃及記22:1-31

1、選民為奴四百年

      中毒甚深須改變

      十誡律例來規範

      引導新價值實踐


2、用愛實踐新價值

      首重公平與仁慈

      損失賠償敬畏神

      邪教儀式應禁止


3、弱勢族群應保護

      社會責任奠基礎

      不可侮辱按立者

      頭胎牲畜獻歸主


4、出埃及運動興起

      保障人權行公義

      繼續遵照主教導

      更新邁向新天地


講道篇


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022.1.23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篇

出埃及記22:1-31


出埃及記從第十九章開始,是以色列民族準備與上帝立約的前奏,說到他們以潔淨的心來朝見上帝。有了這些準備,下一步則開始與上帝建立生命之約。這個約就是建立一個愛的關係。而選民按照十誡去作,如此就能顯出選民對上帝的愛。

十誡之後緊接著就是從十誡引伸出來的各種人與人之間社會生活中的規律和規範。我們可以這樣了解,這些詳細的規範,並不是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經過一段時間才形成制訂出來的,所以經文裡面反映出以色列民族生活在迦南地實況的律法內容。而律法在制訂的過程中,是以十誡做基礎而設定出來的刑法、民法等生活條例。

當時,以色列人民把法律當成神所頒布的,即表達十誡、法律的神聖性。甚至,審判官也被視為代表「上帝」(參考出埃及記21:6,現代中文譯本「敬拜的場所」,現代台語翻譯「審判官」)。即使今日,許多民主國家的總統宣示就職,都是由大法官會議主席擔任監誓人,臺灣就是這樣。這也代表司法作為神聖性的象徵。

出埃及記第廿一章的主題是「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第廿二章的主題則是「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如何實踐呢?就是透過法治來實踐以色列民族的新價值,而這一章的條例是很生活化的,是有關賠償條例、道德與宗教的條例。

這一段裡面,還有一個特色就是「如果有人、如果…」這個詞,它有「不一定」的意思,即不能當作通例,必須要有相對條件或是處境下才能成立。現在我們就來瞭解這一章對於以色列民族實踐新價值的生活規範。


一、賠償條例(22:1-15)


1.偷竊賠償(22:1-4)

1「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或一隻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必須拿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2-4他必須償還所偷的。他若一無所有,就得被賣為奴,來償還他所偷的。如果被偷的牛,或驢,或羊被發現時還活著,他就得加倍償還。「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給發現了、被殺死,那殺他的人無罪;事情若發生在白天,殺他的人就有罪。


第一節開始就談到「偷竊」的問題,換句話說,即使在上帝的選民當中還是有「小偷」,而且首先就提到偷竊賠償的條例,這也反映出當時偷竊的情況是很常見的。

第一至十五節的賠償條例是從第八誡「不可偷盜」所延伸出來的條例。但所有的條例都是基於「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猶太教的第二誡,即基督教的第一誡)而來。因為,一個人心裡有尊主為大、以上帝為中心,他就不會想去偷竊、貪圖,因為他不會同時做上帝的奴僕,又做金錢的奴僕(參考馬太福音6:24)

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或一隻羊」,因為明顯是蓄意偷盜,應受較重的懲罰,加倍賠償。古以色列民族看牛、羊不只是經濟層面的價值而已,牛、羊更是拿來獻祭給上帝的祭品。牛隻之所以要用五倍,而羊卻只要四倍的價錢賠償,原因是牛有耕作的力量,羊沒有。因此,在賠償上,牛比羊要多。

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這裡所謂的「破門」進入,在古代的房子通常是用沙土、乾草混合的泥塊製成,因此,盜賊通常是在牆角挖洞進入屋內偷取主人的財物,現代台語譯本用「挖孔偷提」是比較清楚。盜賊在夜間進入別人的屋內,若是被打死,屋主不須受罰,因為在夜裡可能是基於自我防衛的情形下誤殺盜賊,不能算是違反第六誡「不可殺人」的罪。但是,如果發生在白天,而將對方殺死就要負刑責,因為屋主可能是蓄意報復,或是防衛過當。


2.農作物損失賠償(22:5-6)

5「如果有人在田裡或葡萄園牧放牛羊,讓牲畜到別人田裡吃了穀物,他必須拿自己田裡出產的穀物或葡萄賠償別人的損失。6「如果有人在自己田裡燒荊棘,點燃的火燒到別人田裡去,把別人未收割或割下的農作物燒毀了,他必須賠償人家的損失。


這裡讓我們看到當時一個很普遍的現象,遇到有荊棘時,他們很習慣會放火燒掉,主要是要保護羊隻不會被荊棘刺傷、感染。摩西在曠野放火燒荊棘,看到燃燒的荊棘卻不被燒毀,而遇見上帝,就是類似這種情況。

第五、六節是論到農作物損失賠償。因為人為的管理和疏忽,使牲畜吃別人的農作物,或是燒到別人的農作物,被告都要賠償。因為他必須負擔起完全的管理責任。總之,使他人的財產或權益損失,必須賠償的。也就是在這個新的以色列民族當中,沒有人可以恣意妄為、鴨霸。


3.受託物件或牲畜損失賠償(22:7-13)

7「如果有人受託保管別人的錢或貴重物品,被竊賊從家裡偷走,竊賊被抓到的話,必須加倍償還;8竊賊若抓不到,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9「任何有關財產糾紛的案件,無論涉及牛、羊、驢、衣服,或其他遺失的東西,爭執的雙方都要到敬拜的場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10「如果有人受託看管別人的驢、牛、羊,或其他牲畜,牲畜若有死傷,或被搶走,卻沒有證人,11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偷物主的牲畜。這樣,物主就得接受損失,受託人不必賠償。12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13牲畜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必須把殘骸碎骨帶來作為證據;他不必賠償。


第七至十三節,論到有關受託物件或牲畜損失賠償。

古代沒有保險箱,所以當人要出遠門時,便會將財物交給鄰舍託管,既然受託,就要忠於所託。但對於無心之過則另有規定。比較特別的就是第八節和第十一節所提到若有糾紛發生時,必須到「敬拜的場所」去發誓,原文是「審判官(出埃及記22:821:6,現代台語譯本)。這就是我一開始所說,「審判官」的神聖性也被視為代表「上帝」

遇到糾紛時,雙方必須到「審判官」那裏,當著上帝的面前發誓,這種傳統在許多以基督教為主的國家仍存在,例如在美國的法院上,就需要手按聖經發誓「我所說的句句屬實,沒有一句不實在,願上帝幫助我。」(I will 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me God.)

最後,雙方都要接受審判官的裁決,因為審判官乃是代替上帝實行公義的審判。無論是在審判官面前或在敬拜上帝的地方,雙方都應認知到上帝是鑒察人心的上帝,騙得了人,但騙不了上帝。

第十二節「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因為他沒有盡到受託的責任。另外,有一種受託是可以去經營的,受託的羊如果生產,主人應該跟受託者分享。耶穌曾說一個比喻,有一個主人要出遠門,將五千、二千、一千的銀子託給僕人,僕人可以善用,如果有獲利,主人會與受託者分享(參考馬太福音25:14-30)。但是,受託者如果沒有善盡受託責任,他必須賠償物主。

第十三節是「牲畜若被野獸撕碎」不可抗力之因素,受託者是可以不用賠償。路加福音第十五章,耶穌基督的比喻提到一位牧羊人為了尋找一隻失迷的羊回來,不惜翻山越嶺尋找。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牧羊人必須設法找出羊的碎骨,來證明羊確實是因為被野獸撕裂吞吃死去,否則羊就屬於迷失或被盜竊,以此來判斷牧羊人該負的責任輕重。


4.借用牲畜損失賠償(22:14-15)

14「如果有人向別人借用牲畜,這牲畜在物主不在時或傷或死,借用的人必須賠償;15物主若在場,就不必賠償。如果牲畜是租用的,損失由租金抵償。」


向他人借牛耕田,馬、驢則是古代的交通運輸工具,借馬、借驢類似今日借貨車、借汽車。借用時,物主沒有同在,若有損傷則由借用者賠償,因為他沒有善盡愛護之責。如果牲畜是租用的,若有損失則由物主即出租者抵償,因為租賃乃是商業行為,其風險必須由物主吸收。如果在今日的臺灣,就會簽訂租賃契約,這都是為了維持社會的公平性。換句話說,一個有上帝國價值的社會,「公平」是一項重要的指標

反之,一個社會如果不講求「公平」,這樣的社會就與上帝國的價值相互違背。因此,我們應該要樂見,檢察官偵查政治人物利用職權變更土地獲取利益,樂見起訴貪污腐敗的政治人物。當社會越公平時,這個社會就越彰顯出上帝國的價值。也因此,當有人在為社會的公平、正義付出時,我們應該要予以肯定,甚至給予溫暖。若是他們出來競選公職時,我也會用選票來溫暖他們。


二、妨害性自主之賠償(22:16-17)

16「如果有人誘姦未訂婚約的處女,他必須交出聘金,娶她為妻。17如果女子的父親拒絕讓他跟女兒成婚,他必須付出相當於給一個處女的聘金。


第十六、十七節,這裏強調「處女」,如果「不是處女」呢?又為何不是說「處男」被誘姦呢?這裡反映出古代以男性為主的社會裡,女人是附屬的,男人都希望自己的女人完全屬於自己。這是當時文化的處境,我們無法將當時的法律套用在今日的處境。

古代的法律很簡單,現代就規範很細膩,在臺灣對於妨害性自主,甚至有規範「未滿十四歲」、「十四至十六歲」、「利用權勢或機會」、「配偶妨害性自主」等。甚至,今日法律還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避免將來重複陳述,必須不斷回憶遭受性侵害之過程,身心受創無法回復」,更可以「民事請求精神慰撫金」。總之,從法律與時俱進的進步,也可以反映出社會落實上帝國公義與憐憫的價值。

這類條文不是一成不變的誡命,在這裏提到「必須交出聘金,娶她為妻」,拒絕婚約,還得付出聘金。但是,後來在申命記的記載則更為詳盡,還得加倍給聘金。「他必須付給女子的父親五十個銀圓作聘金,娶她作妻子,終生不能離棄她,因為他強姦了她。(申命記22:29)

申命記甚至進一步規定,如果少女已經訂婚,根據當時的法律她仍被視為已結婚,那誘姦污她的男子便犯了姦淫之罪(參申命記22:23-27),在當時男子必須處死。若女子有呼救就算無罪,意思是「違反意願」,就連今日「違反意願」的舉證也相當困難。即使有再好的法律,如果人的心裡面沒有以上帝為中心,都有可能造成對他人的傷害,更無法彰顯上帝國的價值。


三、禁止邪惡的宗教儀式(22:18-20)

18「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19「跟動物性交的人必須處死。20「向我—上主以外的任何神明獻祭的人必須處死。


看到這段經文,我曾有一個疑問難道「男人」就不會行邪術?為何這裡特別是指「行邪術的女人」?以現代的眼光來看,確實存在性別歧視的問題。但在經文的背景下,與性別歧視沒有關係,第十八至二十節,這三節都與迦南地的宗教儀式相關。

古代迦南宗教都是女廟妓,又稱聖妓,是在廟宇裡生活,為朝拜者提供性服務的人。聖妓的歷史由來已久,不論是古代的印度迦南小亞細亞都有過。有些甚至,還跟所謂的「聖獸」發生性關係。

這種非常原始的宗教型態,還存在於今日的印度教裡,在印度「廟妓」又稱「神廟舞女」(devdasi),即「寺廟奴隸」(servant of god),人所生下第一個女兒就必須獻給神明當「名義上的妻子」(nominal wife)印度安達拉邦1988年頒布禁止奉獻法(the Andhra Pradesh Prohibition of Dedication Act, 1988.),但有法律卻無法真正落實。根據《God Reports2016年的報導,在南印度卡納塔克邦(Karnataka),仍然有為數七萬名少女擔任廟妓,全印度高達廿五萬人。「印度宣道會」(Mission India)主要的救援工作,就是在拯救這些少女。

第二十節,所指的「獻祭」是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祭(申命記12:31)。這是當時埃及迦南等宗教儀式中很常見,但這樣的邪惡獻祭,不是上帝所喜歡的。對於以上這三種邪惡的宗教儀式,第十八至二十節連續用了三次「必須處死」,來強調這樣的邪惡宗教儀式絕對不能用在對上帝的敬拜中。換言之,這要告訴當時的以色列人,如果你加入以色列民族與上帝立約的行列,就需要實踐新的價值,要棄絕邪惡的宗教儀式。


四、人民的社會責任(22:21-27)

21「不可虐待或欺壓外僑;要記得你們曾經在埃及寄居過。22不可虐待寡婦或孤兒。23如果你們虐待他們,我—上主要垂聽他們求助的呼聲,24且要發烈怒,使你們死於刀下;你們的妻子要成為寡婦,兒女要成為孤兒。25「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26如果你拿人家的衣服作抵押,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27因為他只靠這件衣服取暖,沒有了它怎能睡覺呢?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


第廿一至廿七節是在論人民的社會責任。從這段經文中看到以色列人民對貧困者、窮乏者有很大的關心。對於社會弱勢或不幸族群立法加以保護,這在古代是相當罕見的。所謂的「外僑」就是第廿一章第二節「希伯來人」,他們當時是弱勢族群,常淪落為奴隸。對於這些寄居者、孤兒寡婦、窮苦者的關懷,先知們也極為重視(以賽亞書1:17;耶利米書22:3;何西阿書14:3)。如果苦待孤兒寡婦者,上帝必定重罰,包括對窮苦者索取利息也是。

「索取利息」,此字源自「咬一口」,意指如野獸般將獵物吞噬不留活口。免了窮人利息,意思是留下「活口」。

此外,若是拿衣物作抵押,當晚日落之前就要歸還,因為晚上寒冷時可保命。「衣服」指一種闊大長方形的斗蓬,因為在巴勒斯坦夜晚天氣寒冷,窮人只能將此外衣當作被毯。而只有一件衣服的人,就是相當赤貧的。

透過這段經文,我們可以看到,上帝關注窮苦、弱小者的生存權,因此,經文說:「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耶穌也這樣告訴門徒說:「你們要仁慈,正像你們的天父是仁慈的。(路加福音6:36)總之,一位心裡面有上帝國價值的人,他不會去壓縮別人生存的空間,而且是以更積極的態度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


五、不可侮辱受按立者(22:28)

28「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


立法院於去年(2021)十二月廿八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因為批評政府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但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者,則從現行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可處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罰則。這是我們臺灣新修正的刑法規定。

第廿八節的法律上,提到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與臺灣的法律很像,因為他們是依法執行公務,應該受到尊重。古代以色列人民的領袖,是指受封立、按立者,因為受按立者的權柄是出於上帝,因為他們在執行上帝的律法,所以不能毀謗或咒詛他們。但是人民的領袖若違背上帝時,就不適用此條例,例如先知拿單責備大衛犯罪(參考撒母耳記下12),使徒彼得猶太公會陳述說:「在上帝面前,聽從你們對,或是聽從上帝對呢?你們自己判斷吧!(參使徒行傳4:19)


六、人民的宗教責任(22:29-31)

29「要拿你初收的產物,五穀、酒,和油,在該獻的時候獻給我。「要把你的長子獻給我。30把你所有的頭生的牛羊獻給我。頭生的公牛公羊可跟著母牛母羊七天,到第八天要獻給我。31「你們是我的子民。所以,你們不可吃被野獸撕碎的牲畜的肉;要給狗吃。」


最後的這一段經文,是論人民的宗教責任,將初熟的物產、長子、投生的牲畜獻給上帝。這裡的「獻長子」,不是當成燒化祭活活燒死,仔細一點,我們就會想起在第十三章十五節所說的:「把所有公的頭胎牲畜都獻給上主為祭,但是把長子都贖回」,長子必須「贖回」,而不是仿效迦南人的宗教儀式將人活活燒死當成活祭。

第卅一節,早期的人認為那些會撕裂牛羊的野獸,身上具有魔鬼的力量,因此屬於不潔淨的動物,不可以作為人的食物來食用。因為吃了這種野獸的肉,人也會沾染魔鬼的力量,也會使人變成不潔淨。


我們從今天這一章經文學習二項要緊的教導:


一、信仰必須落實在我們的生活中,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

人類因群居衍生出各種需要,而這些需要會產生相關的問題。人類社會有法律,目的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來滿足人類相關的需要。換句話說,被視為最重要的需要是什麼,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是什麼,再決定設立法律來執行其目的。

對出埃及以色列人民而言,誡命、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要引導以色列民族逐步實踐上帝國的價值,這也是選民蒙召最重要的使命之一。

我們在讀出埃及記的誡命、條例時,要先了解當時宗教、文化的處境,才能理解這些條例在當時的處境下,是有其「先進價值」。雖然這些條文在當時是先進,但許多條文並不適用今日世界的處境。我們今日的世界,是普世化、國際化。當時的條例是屬於部落時期,到了王國時期,才有比較完整的國家法律,因此在聖經中我們就鮮少看到涉外的國際條約。

從這一章裡,我們看到如何將信仰落實的生活中。這一章是從十誡引伸出來的各種人與人之間社會生活中的規律和規範。這些詳細的規範,是為了落實十誡的教導。這些詳細的規範,是為了將信仰落實在我們的生活中。使地上國成為進步的國家,更實踐上帝旨意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上帝對我們的恩惠,何其大!我們要學習上帝的公義與憐憫,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特別是關懷弱勢與不幸的族群。記住!一位心裡面有上帝國價值的人,他不會去壓縮別人生存的空間,而且是以更積極的態度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約翰一書4:8說:「那沒有愛的,不認識上帝,因為上帝是愛。」因此,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是基督徒一項要緊的功課。


二、爭取心靈自由脫離獨裁束縛的「出埃及運動」為何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

當社會變得複雜,人們之間會出現各樣糾紛,不止於金錢利益的衝突,很多時候還涉及深層的價值衝突,如法治是什麼及公平、公義應如何實踐。法律的目的應要有效處理這些紛爭。如果這些紛爭長期存在於社會,會令一些久處弱勢的人的基本需要及權利被制度性地剝奪,造成深層的傷害,法治的涵義就要促使復和,達至真正的公平與和平。

過去以色列人民成為奴隸,他的法律就是「主人說的話(order)」,但對出埃及後的新以色列民族,只有「上帝的話」才是我們該遵行的規範(order)。上帝的法治或律法,所要體現的乃是確實地實踐公義,就是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因此,從經文中我們看到上帝關注窮苦、弱小者的生存權。

這一群剛出埃及不久的以色列民族,四百年來在埃及所受的奴化教育已經是根深蒂固,中毒很深,要透過十誡、律例或法律來教育新的價值,是很不容易的。

以前我的電腦曾經中毒,我開始不以為意,沒想到時間拖久,中毒越嚴重。拿去修理,工程師告訴我:「沒辦法了,要將硬碟Format(格式化)之後,重新再灌入新的軟體,而且是配合防毒軟體使用最新的軟體。」好在,電腦有救回,但很多檔案都失去了。

電腦中毒太深,需要清空,要置入新的系統。就像以色列人在埃及受到奴化中毒太深,需要清空,置入上帝給予十誡、律法的新系統。而耶穌道成肉身來到我們當中,置入新的系統——新的誡命,來更新我們、更新這世界,並且透過聖靈不斷的更新我們,而且是 “Real-time update”(即時更新)。聖靈更新我們,為了使這世界走向新天新地,而我們就是蒙上帝呼召,參與這個奇妙的旅程。願上帝的話,不斷激勵與幫助我們。


問題討論:

1.今天的信息中,哪些釋義幫助您更加清楚古代的處境?

2.埃及之後,為何馬上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目的何在?

3.上帝為何關注窮苦、弱小者的生存權?我們該如何學習上帝的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