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9日 星期日

利未記 17:1-16

利未記 17:1-16 現代中文譯本
利 17:1上主吩咐摩西
利 17:2向亞倫和他的兒子們,以及以色列全體人民頒佈下列的條例。
17:1-2是一句套語,與之前出現的套語一樣,宣示條例乃是上帝的啟示與權威,不僅向祭司要求也是對全體選民的宣告。如果以色列人民持守這些條例,則能確保以色列與上帝的關係,否則他們將會遭遇到災難與刑罰。
利 17:3-4以色列人除了在上主的聖幕門口宰公牛、綿羊、公山羊獻給上主作祭物外,如果隨便在別的地方宰祭牲就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他使血流出,必須從上帝的子民中被開除。
17:3-7規定獻祭宰殺必須在聖幕門口進行,不能仿效迦南地的百姓在荒郊野外向著鬼神獻祭。獻祭不能在田野,因為田野不是『聖』地,因此百姓必須帶祭物進聖所來,因為在那裏的祭壇是潔淨過的。這樣的描述幫助當時的百姓瞭解,問題不在乎獻祭的地點,而在乎獻祭的對象,因為是獻祭給永生的上帝,而不是給曠野中的神靈。
利 17:5這個條例主要的目的是要叫以色列人把牲畜帶來獻給上主。從前他們在郊野宰殺動物,現在要把牲畜帶到聖幕門口交給祭司作平安祭奉獻。
利 17:6祭司要把祭牲的血灑在聖幕門口的祭壇四周,把脂肪燒了,發出上主所喜歡的香味。
利 17:7以色列人絕不可再悖逆上主,在郊野宰殺牲畜獻給山羊鬼。以色列人必須永遠遵行這條例。
這種祭儀也盛行於尼羅河三角洲東部的地區,甚至他們會在荒郊野外之地進行男女交合的儀式,來祈求豐收。不論是在曠野或是進入應許之地,上帝都禁止以色列人民進行這種敬拜儀式,為了是「分別為聖」,免得異邦偶像崇拜和迷信混淆了對上帝的敬拜。
利 17:8-9以色列人和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除了在聖幕門口獻上燒化祭或其他祭物給上主外,要是隨便在別的地方獻祭,必須從上帝的子民中被開除。
就連住在以色列人民中間的外邦人(外僑)也必須遵守此規定,因為他們如過行了外邦儀式的獻祭,可能會誘惑以色列人民。
利 17:10如果有以色列人或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吃了帶血的肉,上主要敵對他,要把他從自己的子民中被開除。
在獻祭的背景下禁止「吃血」,因為在古代的迦南宗教裡,「吃血」是宗教儀式的一種。若是以色列選民也如此做,就有參雜迦南宗教之疑慮。當時迦南宗教還有將活人獻祭的儀式,為了避免耶和華信仰參雜此種泯滅人性的迦南信仰,因此創世記廿二章記載亞伯拉罕獻以撒時,上帝出面阻止。同樣的,這樣的聖經記載,也是為了在信仰上分別出來。 
為了在宗教儀式上分別出來,因此摩西律法上禁止吃血。且這種「吃血」乃是將活的動物的靜脈割破,直接以嘴吸血。這種畫面類似西方電影的「吸血鬼」。所以,猶太人禁止「吸血」。因此,他們在屠宰牲畜時都會放血。至於放血之後,吃到肉上的血就不算「吃血」。想想看,我們不可能將「紅血球」完全自肉上剔除,除非我們都不吃。況且,我在耶路撒冷的猶太餐廳也吃過「五分熟」的牛排。因此,我們不要從字義上來論「吃血」的問題,而應知道禁止吃血(或吸血)的律法,是為了和迦南宗教有所分別。 
利 17:11各種動物的生命在於血,因此上主命令要把所有的血倒在祭壇上,為人民贖罪。血就是生命,能夠贖罪。
除了避免宗教參雜之外。禁止吃血的意義,乃因為血代表生命,而生命是神聖的,不容人類使用各種手段來取他人生命,而尊重生命是背後極為重要的意義。雖 然人可以用牲畜作食物,或作為在祭壇上接受饒恕之祭品。但不是意味著人就可以「浪費」牲畜的生命。新約時希臘的戰士或男人無視於牲畜作為食物的用途,為了 增進體力而盛行吸取活牛、羊的血液。而羅馬軍隊在出征前也習慣生飲鮮血,以增加作戰的勇氣。這樣的舉動有違對生命的敬重,這一節說:「生命在於血」,因為生命是上帝所賜與的,就連一隻動物的生命也當受敬重。這種取活物的血,就像過去台灣人喜愛生喝蛇血的舉動是同樣的,這些都違背聖經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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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17:12所以,上主禁止以色列人和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吃帶血的肉。
利 17:13如果有以色列人或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獵取潔淨的野獸或鳥,必須放盡牠的血,用土掩蓋起來。
利 17:14各種動物的生命在於血,因此上主禁止以色列人吃帶血的肉;誰違反了,誰就得從上帝的子民中被開除。
利 17:15以色列人或外僑,無論是誰,要是吃了自然死去的動物或被野獸撕碎的動物,必須先洗滌衣服,沐浴,但是他要等到當天傍晚後才算潔淨。
利 17:16如果他不洗滌衣服,沐浴,他必須承擔自己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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