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利未記 21:1-24

利未記 21:1-24 現代中文譯本
利未記21-22章,關於祭司聖潔的條例,被先知以西結引用在被擄後耶路撒冷聖殿回歸後的部分條例(結44:1-31)。先知以西結並不重新宣告一套新的條例和律法,他只是描述祭司需按利未記條例該有的行為。也因此,我們看到利未記條例被執行一段很長時間,甚至到歸回之後仍是祭司事奉時的準則。其中最重要的服事態度皆強調「聖潔」,換言之聖潔乃是祭司事奉上帝時的基本要求。
利 21:1-3上主吩咐摩西要告訴亞倫系的祭司:「除了參加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或未出嫁的親姊妹的葬禮外,祭司不可因參加任何葬禮而污辱了自己。
在猶大地區或古近東一帶,因為氣候炎熱,遺體易腐敗,因此人死後必須在廿四小時之內安葬,又因腐敗容易造成疾病的傳染,因此觸摸遺體甚至參加喪禮都被視為接觸了不潔淨之物,必須按著潔淨的禮儀來潔淨身體。
祭司因為有較多機會接觸人民與獻祭,他們更需嚴謹的遵守聖潔之規定,否則容易成為傳染疾病的媒介。因此,一位祭司必須避免去觸碰任何屍體,以維持其潔淨(民19:11-13)。這項規則唯一例外就是,當至親死去的時候(21:1-3),因為祭司也有為至親應盡的責任,這包括年輕未出嫁的姊妹在內,因為她沒有丈夫能夠辦理其喪事,可能甚至連雙親都沒有了。在此雖未提及祭司遇到自己妻子的葬禮該如何,但可想而知的,祭司也需辦理妻子的葬禮,因為他們在婚姻中是合為一體的。
利 21:4他也不可因參加姻親的葬禮污辱了自己。

利 21:5「祭司不可剃頭、修鬍鬚,或割劃自己的身體來表示哀悼。

利 21:6他必須聖潔,不可侮辱我的聖名;因為他向我─上主獻火祭,就是給他上帝的食物。

利 21:7祭司不可跟妓女、非處女,或離過婚的女子結婚,因為他是聖化歸上帝的。

利 21:8人民必須看祭司為聖潔的,因為他向我獻食物祭。我是上主;我是聖潔的;我使我的子民成為聖潔。

利 21:9若有祭司的女兒淪為妓女,她是侮辱了自己的父親,必須用火刑燒死她。

利 21:10「大祭司的頭上被聖油膏過,承受了聖職,穿祭司禮服,不可在哀傷期間蓬頭散髮,撕裂衣服。

利 21:11-12他不可離開聖所,進入喪家;即使是自己的父母死了也不可,免得污辱了自己和我的聖所,因為他已經奉獻給我─上主了。

利 21:13他必須跟處女結婚,

利 21:14不可跟寡婦、離過婚的女子,或妓女結婚,只可跟本族裏的處女結婚。

利 21:15他不可使自己的兒女成為不潔淨的。我是上主;我已經選立他作大祭司。」

利 21:16上主吩咐摩西告訴亞倫:

利 21:17「你的後代中,任何身體有殘缺的人不可向我獻食物祭;這是世世代代該遵守的條例。

利 21:18凡身體殘缺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五官不正的、畸形的、

利 21:19手腳殘廢的、

利 21:20駝背的、矮小的、眼睛有毛病的、有皮膚病的,或閹人,都不可向我獻祭。

利 21:21亞倫祭司的後代,凡身體殘缺的都不可向我獻火祭,因為殘缺的人不能向上帝獻食物祭。

利 21:22這樣的人可以吃獻給我的祭物,無論聖或至聖的都可以吃。

利 21:23但是,因為他的身體有殘缺,他不可接近至聖所前面的幔子,也不可接近祭壇。他不可玷污我聖所中的聖物。我是使這些東西聖化的上主。」

利 21:24以上是摩西告訴亞倫、他的兒子們,和以色列全體人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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