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4日 星期日

出埃及記22:1-31

經文進度:出埃及記22:1-31 現代中文譯本
十誡之後緊接著就是從十誡引伸出來的各種人與人之間社會生活中的規律和規範。我們可以這樣了解,這些詳細的規範,並不是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經過一段時間才形成制訂出來的。在制訂的過程中,是以十誡做基礎而設定出來的生活規律。第22章是有關盜竊、財物損傷、道德與宗教的條例,是十誡在生活上的實行細則與規範。
22:1-17最大的特色就是「如果有人…」這個詞,它有「不一定」的意思,即不能當作通例,必須要有相對條件的狀況下才能成立。其中22:1-15是從第八誡「不可偷盜」所延伸出來的條例。
出 22:1「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或一隻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必須拿五牛賠一牛,拿四羊賠一羊。
22:1-4是論到偷竊賠償問題,也就依據十誡中的第八誡所說的「不可偷竊」。 其實,每一條誡命都可以算第一誡的延伸,因為一個人如果心中有上帝,以上帝為主,就不會想偷、要貪,因為他知道上帝一定不會喜歡人這樣做。偷與貪是一體的兩面,都是不誠實的行為。
人若偷牛羊,因為明顯是蓄意偷盜,應受較重的懲罰,加倍賠償。古時候的人看牛、羊不只是經濟層面的價值而已,更重要的乃是牛、羊都是宗教祭典上最常被用來作獻祭的牲品。牛隻之所以要用五倍,而羊卻只要四倍的價錢賠償,原因是牛有耕作、運輸的用途,而羊沒有。因此,在賠償上,牛隻比羊要多,需要以五牛賠一牛。
出 22:2-4他必須償還所偷的。他若一無所有,就得被賣為奴,來償還他所偷的。如果被偷的牛,或驢,或羊被發現時還活著,他就得加倍償還。「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給發現了、被殺死,那殺他的人無罪;事情若發生在白天,殺他的人就有罪。
「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在古代的房子通常是用沙土合成的泥塊製成,因此,盜賊通常是在牆角挖洞進入屋內偷取主人的財物(和合本聖經譯文用「挖窟窿」是比較清楚)。這樣的盜賊在夜間進入屋內時若是被打死,屋主不須受罰,因為在夜裡可能是基於自衛的情形下誤殺盜賊,不能算是流血殺人的罪(第六誡)。但是白天光線好,致人於死就難免要負刑責,因為屋主可能是蓄意報復。
出 22:5「如果有人在田裏或葡萄園牧放牛羊,讓牲畜在別人田裏吃了榖物〔或譯:如果有人生火燒田地或葡萄園,無法控制火勢而燒了別人田裏的榖物〕,他必須拿自己田裏出產的榖物或葡萄賠償別人的損失。
出 22:6「如果有人在自己田裏燒荊棘,點燃的火燒到別人田裏去,把別人未收割或割下的農作物燒毀了,他必須賠償人家的損失。
22:5-6是論到田產損失的賠償。因為人為的管理和疏忽,使牲畜吃別人的農作物,或是燒到別人的農作物,被告都要賠償。因為他必須負擔起完全的管理責任。
出 22:7「如果有人受託保管別人的錢或貴重物品,被竊賊從家裏偷走,竊賊被抓到的話,必須加倍償還;
22:7-13是論到有關受託物件或牲畜的賠償問題。
出 22:8竊賊若抓不到,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
出 22:9「任何有關財產糾紛的案件,無論涉及牛、羊、驢、衣服,或其他遺失的東西,爭執的雙方都要到敬拜的場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
出 22:10「如果有人受託看管別人的驢、牛、羊,或其他牲畜,牲畜若有死傷,或被搶走,卻沒有證人,
出 22:11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偷物主的牲畜。這樣,物主就得接受損失,受託人不必賠償。
古時沒有保險箱,所以當人遠行時,便會將財物交給鄰舍託管,該鄰舍便要負全責。但對於無心之過則另有規定。若彼此之間發生糾紛時,就必須「就近審判官」並且「憑著耶和華起誓」。意思是說,當遇到此種情況時,雙方必須到敬拜耶和華的場所發誓,接受審判官的裁決,因為審判官乃是代替上帝實行公義的審判。無論是在審判官面前或在敬拜上帝的地方,雙方都應認知到所面對的是上帝對人內心的鑒察,不容人心有絲毫的造假。因此,一個人是否誠實,已經不是人的能力所及,而是上帝的權限了。
出 22:12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
出 22:13牲畜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必須把殘骸碎骨帶來作為證據;他不必賠償。
關於證明牲畜被野獸撕碎,可參考約瑟被賣的故事。約瑟的兄弟們用雅各送給約瑟的那件漂亮彩色外袍「染了羊血」,告訴父親雅各說約瑟是被野獸吞吃了(創世記37:31-32)。路加福音第15章,耶穌基督的比喻中說到牧羊人為了尋找一隻失迷的羊回來,不惜翻山越嶺尋找。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牧羊人必須設法找出羊的碎骨,以證明羊確實是因為被野獸撕裂吞吃死去,否則就是迷失或被盜竊失落,這樣可以作為判斷牧羊人責任的輕重。
出 22:14「如果有人向別人借用牲畜,這牲畜在物主不在時或傷或死,借用的人必須賠償;
出 22:15物主若在場,就不必賠償。如果牲畜是租用的,損失由租金抵償。
22:14-15是論關於借用之賠償問題。

「牲畜」可能指馬、驢等運輸工具。借用時,物主沒有同在,若有損傷則由借用者賠償,因為他沒有善盡愛護之責。如果牲畜是租用的,若有損失則由物主(出租者)抵償,因為租賃乃是商業行為,其風險必須由物主吸收。
出 22:16「如果有人誘姦未訂婚約的處女,他必須交出聘金,娶她為妻。
出 22:17如果女子的父親拒絕讓他跟女兒成婚,他必須付出相當於給一個處女的聘金。
22:16-17論到有關誘姦處女的問題。誘姦少女的男子須交出聘禮,約五十舍客勒,並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申命記22:29)。這情況也包括未婚懷孕的情況。若是少女的父親不肯將少女嫁給他,他仍就必須交出聘禮。若少女已經訂婚,根據當時的法律她仍被視為已結婚,那誘姦污她的男子便犯了姦淫之罪(參申命記22:23-24)。這在當時男子必須處死。若女子有呼救就算無罪。
出 22:18「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
出 22:19「跟動物性交的人必須處死。
出 22:20「向我─上主以外的任何神明獻祭的人必須處死。
22:18-20論到三種嚴重的死罪。包括了行邪術的女人、跟動物性交,以及敬拜別的神明。
「行邪術」、「敬拜別的神明」都是從十誡延伸而來的。在十誡的第一誡已經很清楚地說到:「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出20:3)十誡雖然沒有說明如何處以刑罰,但很清楚地,十誡乃是有如「憲法」般
1.關於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的條例。會行邪術的人不是只有女人而已,男人也會行邪術,這裡特別指出女人行邪術,因為當時迦南女廟祭比較普遍。舊約聖經對「行邪術」一詞有許多的含意,其中包括有占卜(利19:26),召鬼魂、問巫師(利19:31),觀兆、用咒符、求問鬼神或死人的陰魂(申18:10-11),算命(耶27:9)等等都是。嚴禁這些行為舉止的原因,是因為做這樣的事是違背對耶和華上帝的忠實。尤其是這種行為在其他民間宗教中非常盛行,因此嚴厲禁止也有分別為聖歸耶和華上帝的表現。
2.動物性交的人必須處死。與動物性交,不但是違反第七誡命—不可姦淫而已,更嚴重的這乃是違反常倫的舉止,因此在後來的法律中更加明顯寫出這樣的禁令(利20:15-16)。在台灣我們對此不陌生,(2002年)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何春蕤教授主張人獸性交,也在網站張貼人獸性交的照片,但到了法庭卻說「迫害學術自由」。我認為研究和主張是不同的。學術研究是探討人獸性交的變態心理,但主張就是一種認同和鼓勵。從聖經中我們知道「人獸性交」在上帝的眼中被視為極大的污穢,因為此事歪曲上帝恩賜人類的性功能與使命,更貶低按上帝形象所造的人,因此要判死刑。
3.必須處死的是,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祭(申12:31)。這是當時埃及和迦南等異教在特別的獻祭儀式中所做的,但這不是上帝所喜歡的。
出 22:21「不可虐待或欺壓外僑;要記得你們曾經在埃及寄居過。
出 22:22不可虐待寡婦或孤兒。
出 22:23如果你們虐待他們,我─上主要垂聽他們求助的呼聲,
出 22:24且要發烈怒,使你們死於刀下;你們的妻子要成為寡婦;你們的兒女要成為孤兒。
出 22:25「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
出 22:26如果你拿人家的衣服作抵押,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
出 22:27因為他只靠這件衣服取暖,沒有了它怎能睡覺呢?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
22:21-27論到百姓的社會責任。在此段經文中,我們看到以色列人最早的社會救助方案,就是關心貧困及窮乏者,對於社會弱勢或不幸族群立法保護,這在古代相當罕見。對於寄居者、孤兒寡婦、窮苦者的關懷,先知們也極為重視(賽1:17;耶22:3;何14:3)。
若是苦待孤兒寡婦者,上帝必定重罰,包括對窮苦者索取利息。索取利息,此字源自「咬一口」,意指如野獸般將獵物吞噬不留活口。此外,若是拿衣物作抵押,當晚日落之前就要歸還。「衣服」指一種闊大長方形的斗蓬,因為在巴勒斯坦夜晚天氣寒冷,窮人只能將此外衣當作被毯。而只有一件衣服的人,就是相當赤貧的。
出 22:28「不可毀謗上帝〔或譯:審判官〕,也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

22:28-31論到百姓對上帝應盡之責。
 人民的領袖的權柄是出於上帝,因為他們在執行上帝的律法,所以不能被毀謗或咒 詛。但是人民的領袖違背上帝時,就不適用此條例(參使徒行傳4:19)。
出 22:29「要拿你初收的產物;五榖、酒,和油,在該獻的時候獻給我。「要把你的長子獻給我。
出 22:30把你所有的頭生的牛羊獻給我。頭生的公牛公羊可跟著母牛母羊七天,到第八天要獻給我。
出 22:31「你們是我的子民,所以,你們不可吃被野獸撕碎的牲畜的肉;要給狗吃。」

早期的人認為那些會撕裂牛羊的野獸,具有魔鬼的力量在身上,因此屬於不潔淨的動物,不可以作為人的食物來食用。因為吃了這種野獸的肉,也會使人變成不潔淨。
會主心得本章是從十誡引伸出來的各種人與人之間社會生活中的規律和規範。這些詳細的規範,是為了落實十誡的教導,是為了將信仰落實在我們的生活中。想想,甚麼是愛上帝、愛鄰舍?就是遵守十誡,以此來表達我們對上帝的愛。也將十誡落實在生活中,以此來表達我們對鄰舍的愛。
從這一章裡,我們看到如何將信仰落實的生活中。1-4節是論偷竊賠償問題。5-6節論田產損失的賠償。7-13節論有關受託物件或牲畜的賠償問題。14-15節論關於借用之賠償問題。16-17節論有關誘姦處女的問題。18-20節論有關三種嚴重的死罪,行邪術、人獸性交、將孩子當祭物。21-27節論百姓的社會責任。28-31節論百姓對上帝應盡之責。些詳細的規範就是在教導我們如何將信仰落實在我們的生活中。上帝對我們的恩惠,何等的大!我們要學習上帝的公義與憐憫,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特別是關懷弱勢與不幸的族群。約翰一書4:8說:「沒有愛心的,就不認識上帝,因為上帝就是愛。」因此,對人有愛是基督徒一項要緊的功課。對於政府的監督也是要展現出上帝的愛,促進政府施政必須落實關心照顧社會邊緣人,也是我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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