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進度:出埃及記21:1-36 現代中文譯本
十誡就好像是一部憲法,從憲法衍生出許多相關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就是我們現在所讀的經文。我們可以看到從這裡開始往後的經文幾乎就是在記錄這方面條文,用來指導以色列人民在信仰和生活上的行為準則。關於信仰的規例,大多與禮儀有密切關係。關於生活方面,則是與人的相處關係緊密,特別是在倫理道德上。對於這些條文的內容,我們應有一個基本認識:這些條文表面看起來都是關乎猶太人的,但耶穌告訴提醒我們說:「不要以為我來的目的是要廢除摩西的法律和先知的教訓。我不是來廢除,而是來成全它們的真義。」(馬太福音5:17)。
出 21:1「要向以色列人民頒佈下列條例。
這一節上帝以第一人稱宣示,很清楚地表明約書的權威是出於上帝。
對於一個剛剛成形的民族來說,這些條例是為了讓彼此之間有個合適的「秩序」,而合宜的秩序才能促進彼此的良性關係。藉由組織、制度,讓族群能夠彼此合作、促進關係,好在曠野或是民族草建初期就得以產生連結的力量。
出 21:2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得以恢復自由,不須要付任何贖金。
出 21:3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
出 21:4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
出 21:5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
出 21:6他的主人就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在那裏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得終身服事他的主人。
這一節是關於自願永久為奴的手續。願意終身服事主人的人,要帶他到「敬拜的場所,在那裡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
「敬拜的場所」,在和合本聖經譯文是用「審判官那裡」,這個「審判官」原來的意思是指上帝而言。但是這個「上帝」的用詞也可以視作複數,因此,現代中文譯本用「敬拜的場所」,是指任何用來敬拜上帝的地方之意。為甚麼要這樣做?申命記並沒有特別說一定要去敬拜的場所,但是出埃及記則強調一定要先去敬拜的場所才可以,乃是因為出埃及記認為這種主僕之間的關係,若是要達成永遠,就必須有上帝的見證才算數,因此,要一輩子留在主人家,就必須先去發誓,就像以色列人民跟上帝立永遠的約一般,然後才帶回家去倚靠在門或門框邊,在耳朵上打孔,也就是鑽耳根洞。
鑽耳洞是為了配戴名牌作記號,就像以前美國黑人在白人奴役的時代,被白人在他們身上燒疤痕作記號一樣。另一方面,「鑽耳朵」也是在表示服從之意,是會永遠聽從主人的話。不過我們已經可以從這裡看出,這種法律規定是在進入迦南地之後延伸出來的,因為有門或門框,都是定居迦南地之後的事了,在曠野根本就沒有門或門框可言。
若是對照申命記15:17的記載,我們會發現申命記的記載更為詳細,甚至加添更多。這讓我們知道這些條文是有時代性,它們不像十誡是有恆久性的教導。雖然這些條文有它時代的需要,但我們必須要認識條文背後所帶來的意義,也就是上帝不變的心意。
出 21:7「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
21:7-11是專為女奴而立的規例。在申命記第15章的記載裡,男女的條例都一樣,但是出埃及記則是男女有別。
出 21:8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
古代人口少又缺乏醫療之下,為了使人口穩定,續妾是很常見的事,而男丁多就代表家庭或家族力量。在此,我們看到所訂的條例,是為了讓當時續妾的事,有一個比較人道且明文的規定。
「失信」和合本是用「詭詐」是比較清楚的。意思是主人如果沒有依照原來所說的方式對待娶為妻妾的女奴,那麼主人就會失去擁有這位女奴的權利。
出 21:9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
出 21:10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減少。
「娶了第二個妻子」(納妾),規定主人續妾之後,一定要繼續善待第一位妻 子,不因她是婢女而有差別待遇。這條例不是贊同多妻制度,而是出於為護人權的立場。這樣的條例在當時是很先進的作為,這也讓我們反省到,上帝選民應該比一般人有更崇高的理想或是道德態度。以色列主前586年亡國之後,也不再有續妾的事情(此時約中國的春秋時 代,主前770-476年),到了耶穌時代幾乎都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約漢朝中期,主前206-主後220年)。這種情況比起其他古代民族是更先進的。
主人可以從女奴中選出喜歡的當作妻妾。對女奴惟一的保障就是她可以被贖回去,但是條件是在主人不再喜歡她的時候。「被贖回」,原文並沒有像現代中文譯本所說的是被「父親」贖回,只說被贖回,不過在這裡也同時強調 「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意思是指必須是主人所熟悉的人才可以,這是為了保障這個女奴不至於被轉賣淪為娼妓,或讓家裡的人找不著。
出 21:11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應該讓她自由離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
出 21:12「凡打人至死的,應被處死;
21:12-27談到人與人之間有關暴力衝突的解決方式,是採取「以命償命…」的報復原則,為要訂出相等的賠償範圍,以作為審訊的根據。目的要使犯罪者所受的刑罰與罪惡相稱;犯大罪應受重刑,犯小罪則刑罰較輕。同時也要維護維護法律對各階層人士的公正,例如有錢人不能單繳交罰款來代替他因傷人而須受的刑罰。這樣的做法雖然公正,但不能化解仇恨,因此,耶穌要我們以愛贏過仇恨。
耶穌基督說:「不要向欺負你們的人報復。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讓他打吧!有人拉你上法庭,要連外衣也給他吧!假如有人強迫你替他背行李走一里路,就為他多走一里吧。有人向你要東西,就給他;有人向你借些甚麼,就借給他。」(馬太福音5:39-42)
古老箴言也說:「不可說:『他怎樣待我,我也怎樣待他!我要報復!』」(箴言24:29)
「你的仇敵餓了,就給他吃,渴了,就給他喝。你這樣做,會使他臉紅耳赤,羞慚交加,上主也要報答你。」(箴言25:21-22)
我們可以看到耶穌基督與箴言的作者,對以色列人民早期的法律規定有著不同的觀點。因為報復只會帶來更多的傷害,唯有寬恕才能消除仇恨。
出 21:13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一時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非蓄意殺人的可以逃避懲罰。這種逃避懲罰的方式就是跑到「庇護城」去,那是要「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裡,躲避被殺者的親戚前來尋仇」用的城池(民數記35:9-15,申命記19:1-7)。而有逃城的制度是在迦南時期才有的,這也反映出出埃及記有許多文獻都是在比較晚期才有的。
出 21:14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對那些蓄意殺人的人,要由誰去執行,或是判定死刑,則有不同的說法;在民數記第35章說執行的方面,是由死者的「至親要親自處死兇手」(民數記35:19),而審判是交由「會眾」(這也是最早的陪審團制度)(民數記35:30)。但是申命記則說要交由城裡的長老負責,他們扮演著「審判官」的角色,祭司也負責這樣的責任(申命記19:11-21)。
祭壇的四角象徵上帝的拯救,對於任何抓住這個祭壇之角的人,可以免除死刑。列王記上第一章曾記載一個故事,大衛王有一個兒子名叫亞多尼雅,因為和所羅門爭取繼承王位失敗,怕所羅門殺他,於是跑到「安放約櫃的聖幕裡,抓住祭壇的角」,結果所羅門王賜他免死,讓他回家去(列王記上1:49-53)。或許成為後來基督教國家的一個傳統,逃犯若進入教會的的禮拜堂裡,警察不可以在禮拜堂裡面抓人,無論是誰,即使是現行犯也是一樣。但是後來發現有些現行犯利用教會禮拜堂當作犯罪的擋箭牌,逃至教堂裡面的時候還夾持神職人員,或是把參加禮拜者作人質,結果造成更多的傷害。因此,越來越多的基督教會不再要求擁有這樣的特別赦免權。不過我們知道摩西的律法中並不是任何罪犯都可以免除死刑,在此段的經文裡就有這樣的規定說:「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指上帝)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出 21:15「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這一節呼應第五誡「要孝敬父母」,人如果毆打、咒罵父母就已經與孝敬 父母的誡命違背得太遠了。
21:12,15,17連續記載四個死刑,包括殺死人(指蓄意謀殺)、毆打、咒罵父母,以及綁架人作奴隸等,其實這些規定都可以在十誡中看出來。
出 21:16「凡綁架人,把他販賣為奴,或留下作奴隸的,都必須處死。
這一節是呼應第八誡「不可偷竊」,而拐帶(綁架)賣為奴在當時極為普遍,所以特別加以禁止。
出 21:17「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這一節也是呼應第五誡,不單是毆打父 母,甚至咒罵父母的,都要被治死。因此,我們可以說這幾節其實就是十誡的「施行細則」。接下來的條例也是一樣,是對所造成的傷害規範出補償條例。
出 21:18「兩人打架,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對方,但未把對方打死,可以不受懲罰。如果被打的人因傷臥牀,
出 21:19但以後能夠起來,扶杖出門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須賠償他時間上的損失,並負責把他治好。
出 21:20「凡用棍子擊打奴隸,無論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隸立刻死亡的,必須受罰。
出 21:21如果奴隸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罰;他在財產上的損失就是他的懲罰。
古時奴隸被視為主人的財產,主人有權加以處置。但是在21:20-21則有較為慈悲的規定:奴僕被主人擊打而立刻死去,主人必要受刑,由審判官決定他該受的刑罰。奴僕若過一兩天才死去,表明主人當時無意殺害他,而主人既已失去那用金錢買回來的奴僕,等於失了金錢,故不須再受額外的刑罰。
出 21:22「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了孕婦,以致孕婦喪失胎兒,但沒有其他傷害,那人必須賠償;賠款數目應由受傷婦人的丈夫提出,而經法官批准決定。
造成孕婦墜胎,由判官斷定賠償金,大概是按胎兒的日子計算賠款;婦人懷胎越久,得的賠償越高。這些條文都有其時空性,它們不像十誡是有恆久性的教導。雖然這些條文有它時代的需要,但我們必須要認識條文背後所帶來的精神與意義。這也是耶穌強調的他要「成全」律法(馬太福音5:17)。
出 21:23如果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
出 21: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出 21:25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
出 21:26「如果有人擊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壞了一隻眼睛,他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眼睛的賠償。
出 21:27如果他打掉了奴隸的牙齒,也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牙齒的賠償。」
出 21:28「若有牛牴死了人,就得用石頭打死牠,但牠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
牛在當時是生產與交通工具,而牛隻多寡也象徵主人的財富與社會地位。
牴死人的牛,其肉不可以吃,原因是該隻牛是屬於有「罪」的牛,因為罪使該牛變成一隻「不潔淨的牛」,因此其肉不可以吃。
出 21:29倘若那頭牛常常牴傷了人,而牛的主人屢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牴死了人,那頭牛要用石頭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處死。牛隻傷人,主要分為兩類:初次牴人的動物,和那些屢次牴傷人的動物。後者的主人所要受的刑罰很重,甚至要被處死。當時已經建立起「連帶責任」,就像今日車主要負連帶責任一樣,使人對自己的生產器具負有管理的責任與義務。
出 21:30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罰款抵命,他必須照規定的數目繳納。
出 21:31如果牛牴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出 21:32如果牛牴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須償還奴隸的主人三十塊銀子,而牛要用石頭打死。
「三十塊銀子」,約買一位身強力壯的奴隸的價錢。耶穌被猶大出賣也是這個價(馬太福音26:15)。奴隸在當時就是一種財產,其生命可以用錢計算,就像牛可以用錢來賠償一樣。
出 21:33「如果有人揭開井蓋,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蓋好,以致牛或驢掉進去,
出 21:34他必須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歸他。
出 21:35如果有牛牴死了另一頭牛,雙方要把活著的牛賣了,平分賣牛的價錢,同時平分死牛的肉。
出 21:36倘若其中的一頭牛向來好鬥,牛的主人卻沒有好好地拴著牠,他必須拿一頭活牛賠償對方,而那頭死牛可歸他。」
從經文中我們看到,這條例乃是上帝百姓的信仰反省的結果,因為以色列人也有過在埃及為奴的經歷,所以,他們也開始學習以開闊的胸襟來對待奴隸。換言之,信仰必須反省,且落實在生活中才有意義。從所讀的這段經文我們反省到:只要是人,就是上帝所關心的對象,我們應該學習對人權的維護,給予人應有的尊嚴,和對生命的敬畏。
十誡就好像是一部憲法,從憲法衍生出許多相關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就是我們現在所讀的經文。我們可以看到從這裡開始往後的經文幾乎就是在記錄這方面條文,用來指導以色列人民在信仰和生活上的行為準則。關於信仰的規例,大多與禮儀有密切關係。關於生活方面,則是與人的相處關係緊密,特別是在倫理道德上。對於這些條文的內容,我們應有一個基本認識:這些條文表面看起來都是關乎猶太人的,但耶穌告訴提醒我們說:「不要以為我來的目的是要廢除摩西的法律和先知的教訓。我不是來廢除,而是來成全它們的真義。」(馬太福音5:17)。
出 21:1「要向以色列人民頒佈下列條例。
這一節上帝以第一人稱宣示,很清楚地表明約書的權威是出於上帝。
對於一個剛剛成形的民族來說,這些條例是為了讓彼此之間有個合適的「秩序」,而合宜的秩序才能促進彼此的良性關係。藉由組織、制度,讓族群能夠彼此合作、促進關係,好在曠野或是民族草建初期就得以產生連結的力量。
出 21:2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得以恢復自由,不須要付任何贖金。
出 21:3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
出 21:4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
出 21:5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
出 21:6他的主人就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在那裏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得終身服事他的主人。
這一節是關於自願永久為奴的手續。願意終身服事主人的人,要帶他到「敬拜的場所,在那裡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
「敬拜的場所」,在和合本聖經譯文是用「審判官那裡」,這個「審判官」原來的意思是指上帝而言。但是這個「上帝」的用詞也可以視作複數,因此,現代中文譯本用「敬拜的場所」,是指任何用來敬拜上帝的地方之意。為甚麼要這樣做?申命記並沒有特別說一定要去敬拜的場所,但是出埃及記則強調一定要先去敬拜的場所才可以,乃是因為出埃及記認為這種主僕之間的關係,若是要達成永遠,就必須有上帝的見證才算數,因此,要一輩子留在主人家,就必須先去發誓,就像以色列人民跟上帝立永遠的約一般,然後才帶回家去倚靠在門或門框邊,在耳朵上打孔,也就是鑽耳根洞。
鑽耳洞是為了配戴名牌作記號,就像以前美國黑人在白人奴役的時代,被白人在他們身上燒疤痕作記號一樣。另一方面,「鑽耳朵」也是在表示服從之意,是會永遠聽從主人的話。不過我們已經可以從這裡看出,這種法律規定是在進入迦南地之後延伸出來的,因為有門或門框,都是定居迦南地之後的事了,在曠野根本就沒有門或門框可言。
若是對照申命記15:17的記載,我們會發現申命記的記載更為詳細,甚至加添更多。這讓我們知道這些條文是有時代性,它們不像十誡是有恆久性的教導。雖然這些條文有它時代的需要,但我們必須要認識條文背後所帶來的意義,也就是上帝不變的心意。
出 21:7「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
21:7-11是專為女奴而立的規例。在申命記第15章的記載裡,男女的條例都一樣,但是出埃及記則是男女有別。
出 21:8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
古代人口少又缺乏醫療之下,為了使人口穩定,續妾是很常見的事,而男丁多就代表家庭或家族力量。在此,我們看到所訂的條例,是為了讓當時續妾的事,有一個比較人道且明文的規定。
「失信」和合本是用「詭詐」是比較清楚的。意思是主人如果沒有依照原來所說的方式對待娶為妻妾的女奴,那麼主人就會失去擁有這位女奴的權利。
出 21:9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
出 21:10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減少。
「娶了第二個妻子」(納妾),規定主人續妾之後,一定要繼續善待第一位妻 子,不因她是婢女而有差別待遇。這條例不是贊同多妻制度,而是出於為護人權的立場。這樣的條例在當時是很先進的作為,這也讓我們反省到,上帝選民應該比一般人有更崇高的理想或是道德態度。以色列主前586年亡國之後,也不再有續妾的事情(此時約中國的春秋時 代,主前770-476年),到了耶穌時代幾乎都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約漢朝中期,主前206-主後220年)。這種情況比起其他古代民族是更先進的。
主人可以從女奴中選出喜歡的當作妻妾。對女奴惟一的保障就是她可以被贖回去,但是條件是在主人不再喜歡她的時候。「被贖回」,原文並沒有像現代中文譯本所說的是被「父親」贖回,只說被贖回,不過在這裡也同時強調 「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意思是指必須是主人所熟悉的人才可以,這是為了保障這個女奴不至於被轉賣淪為娼妓,或讓家裡的人找不著。
出 21:11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應該讓她自由離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
出 21:12「凡打人至死的,應被處死;
21:12-27談到人與人之間有關暴力衝突的解決方式,是採取「以命償命…」的報復原則,為要訂出相等的賠償範圍,以作為審訊的根據。目的要使犯罪者所受的刑罰與罪惡相稱;犯大罪應受重刑,犯小罪則刑罰較輕。同時也要維護維護法律對各階層人士的公正,例如有錢人不能單繳交罰款來代替他因傷人而須受的刑罰。這樣的做法雖然公正,但不能化解仇恨,因此,耶穌要我們以愛贏過仇恨。
耶穌基督說:「不要向欺負你們的人報復。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讓他打吧!有人拉你上法庭,要連外衣也給他吧!假如有人強迫你替他背行李走一里路,就為他多走一里吧。有人向你要東西,就給他;有人向你借些甚麼,就借給他。」(馬太福音5:39-42)
古老箴言也說:「不可說:『他怎樣待我,我也怎樣待他!我要報復!』」(箴言24:29)
「你的仇敵餓了,就給他吃,渴了,就給他喝。你這樣做,會使他臉紅耳赤,羞慚交加,上主也要報答你。」(箴言25:21-22)
我們可以看到耶穌基督與箴言的作者,對以色列人民早期的法律規定有著不同的觀點。因為報復只會帶來更多的傷害,唯有寬恕才能消除仇恨。
出 21:13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一時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非蓄意殺人的可以逃避懲罰。這種逃避懲罰的方式就是跑到「庇護城」去,那是要「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裡,躲避被殺者的親戚前來尋仇」用的城池(民數記35:9-15,申命記19:1-7)。而有逃城的制度是在迦南時期才有的,這也反映出出埃及記有許多文獻都是在比較晚期才有的。
出 21:14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對那些蓄意殺人的人,要由誰去執行,或是判定死刑,則有不同的說法;在民數記第35章說執行的方面,是由死者的「至親要親自處死兇手」(民數記35:19),而審判是交由「會眾」(這也是最早的陪審團制度)(民數記35:30)。但是申命記則說要交由城裡的長老負責,他們扮演著「審判官」的角色,祭司也負責這樣的責任(申命記19:11-21)。
祭壇的四角象徵上帝的拯救,對於任何抓住這個祭壇之角的人,可以免除死刑。列王記上第一章曾記載一個故事,大衛王有一個兒子名叫亞多尼雅,因為和所羅門爭取繼承王位失敗,怕所羅門殺他,於是跑到「安放約櫃的聖幕裡,抓住祭壇的角」,結果所羅門王賜他免死,讓他回家去(列王記上1:49-53)。或許成為後來基督教國家的一個傳統,逃犯若進入教會的的禮拜堂裡,警察不可以在禮拜堂裡面抓人,無論是誰,即使是現行犯也是一樣。但是後來發現有些現行犯利用教會禮拜堂當作犯罪的擋箭牌,逃至教堂裡面的時候還夾持神職人員,或是把參加禮拜者作人質,結果造成更多的傷害。因此,越來越多的基督教會不再要求擁有這樣的特別赦免權。不過我們知道摩西的律法中並不是任何罪犯都可以免除死刑,在此段的經文裡就有這樣的規定說:「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指上帝)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出 21:15「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這一節呼應第五誡「要孝敬父母」,人如果毆打、咒罵父母就已經與孝敬 父母的誡命違背得太遠了。
21:12,15,17連續記載四個死刑,包括殺死人(指蓄意謀殺)、毆打、咒罵父母,以及綁架人作奴隸等,其實這些規定都可以在十誡中看出來。
出 21:16「凡綁架人,把他販賣為奴,或留下作奴隸的,都必須處死。
這一節是呼應第八誡「不可偷竊」,而拐帶(綁架)賣為奴在當時極為普遍,所以特別加以禁止。
出 21:17「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這一節也是呼應第五誡,不單是毆打父 母,甚至咒罵父母的,都要被治死。因此,我們可以說這幾節其實就是十誡的「施行細則」。接下來的條例也是一樣,是對所造成的傷害規範出補償條例。
出 21:18「兩人打架,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對方,但未把對方打死,可以不受懲罰。如果被打的人因傷臥牀,
出 21:19但以後能夠起來,扶杖出門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須賠償他時間上的損失,並負責把他治好。
出 21:20「凡用棍子擊打奴隸,無論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隸立刻死亡的,必須受罰。
出 21:21如果奴隸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罰;他在財產上的損失就是他的懲罰。
古時奴隸被視為主人的財產,主人有權加以處置。但是在21:20-21則有較為慈悲的規定:奴僕被主人擊打而立刻死去,主人必要受刑,由審判官決定他該受的刑罰。奴僕若過一兩天才死去,表明主人當時無意殺害他,而主人既已失去那用金錢買回來的奴僕,等於失了金錢,故不須再受額外的刑罰。
出 21:22「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了孕婦,以致孕婦喪失胎兒,但沒有其他傷害,那人必須賠償;賠款數目應由受傷婦人的丈夫提出,而經法官批准決定。
造成孕婦墜胎,由判官斷定賠償金,大概是按胎兒的日子計算賠款;婦人懷胎越久,得的賠償越高。這些條文都有其時空性,它們不像十誡是有恆久性的教導。雖然這些條文有它時代的需要,但我們必須要認識條文背後所帶來的精神與意義。這也是耶穌強調的他要「成全」律法(馬太福音5:17)。
出 21:23如果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
出 21: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出 21:25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
出 21:26「如果有人擊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壞了一隻眼睛,他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眼睛的賠償。
出 21:27如果他打掉了奴隸的牙齒,也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牙齒的賠償。」
出 21:28「若有牛牴死了人,就得用石頭打死牠,但牠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
牛在當時是生產與交通工具,而牛隻多寡也象徵主人的財富與社會地位。
牴死人的牛,其肉不可以吃,原因是該隻牛是屬於有「罪」的牛,因為罪使該牛變成一隻「不潔淨的牛」,因此其肉不可以吃。
出 21:29倘若那頭牛常常牴傷了人,而牛的主人屢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牴死了人,那頭牛要用石頭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處死。牛隻傷人,主要分為兩類:初次牴人的動物,和那些屢次牴傷人的動物。後者的主人所要受的刑罰很重,甚至要被處死。當時已經建立起「連帶責任」,就像今日車主要負連帶責任一樣,使人對自己的生產器具負有管理的責任與義務。
出 21:30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罰款抵命,他必須照規定的數目繳納。
出 21:31如果牛牴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出 21:32如果牛牴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須償還奴隸的主人三十塊銀子,而牛要用石頭打死。
「三十塊銀子」,約買一位身強力壯的奴隸的價錢。耶穌被猶大出賣也是這個價(馬太福音26:15)。奴隸在當時就是一種財產,其生命可以用錢計算,就像牛可以用錢來賠償一樣。
出 21:33「如果有人揭開井蓋,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蓋好,以致牛或驢掉進去,
出 21:34他必須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歸他。
出 21:35如果有牛牴死了另一頭牛,雙方要把活著的牛賣了,平分賣牛的價錢,同時平分死牛的肉。
出 21:36倘若其中的一頭牛向來好鬥,牛的主人卻沒有好好地拴著牠,他必須拿一頭活牛賠償對方,而那頭死牛可歸他。」
會主心得:從當時的十誡「施行細則」來看,以色列人已經很先進在學習對人權的維護,並給予人應有的尊嚴。三千二百多年前(中國商朝時代)以色列人民在埃及做奴隸,當他們出埃及後,反省這種慘痛的經驗,在他們的法律中就很注意對奴隸的問題。
蓄奴是古時的風俗,奴隸被視為財產,並無人權可言,但這絕非上帝的意思。那時代奴隸買賣的事既然無法禁止,所以就更需要設立法律來保護那些淪為奴隸的人。就以約書來看,摩西律法在當時已經是爭取人權最先進的典範,因為它為奴隸的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且讓奴隸都有機會在第七年得到自由。如此一來,為奴者必然會漸少。其實,這條例乃是信仰反省的結果,因為以色列人也有過在埃及為奴的經歷,所以,他們也開始學習以開闊的胸襟來對待奴隸。
今天在我們社會裡,表面上看起來是很自由,其實我們的社會到處都有奴隸的現象出現;例如從過去原住民少女被賣為娼,到今天有許多中國女子被賣為娼妓。雖然,許多中國女子是自願來台灣賣淫,雖是自願,但心靈卻成為金錢的奴隸。此外,有許多低收入戶、原住民、醒獅團或八家將裡的中輟生,因為貧窮或其他因素而淪為「奴工」。
甚至今天的孩子在讀書,特別那些在準備升學考試的學生,說實在的,有時看起來他們就像升學壓力下的奴隸一般,沒有早上,沒有晚上,也沒有假日,結果我們看到他們是升學了,但卻對生命沒有熱情,對人感到冷漠,許多人並沒有因為考上學校而發現生命的新意義,相反的,他們感到茫然。蓄奴是古時的風俗,奴隸被視為財產,並無人權可言,但這絕非上帝的意思。那時代奴隸買賣的事既然無法禁止,所以就更需要設立法律來保護那些淪為奴隸的人。就以約書來看,摩西律法在當時已經是爭取人權最先進的典範,因為它為奴隸的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且讓奴隸都有機會在第七年得到自由。如此一來,為奴者必然會漸少。其實,這條例乃是信仰反省的結果,因為以色列人也有過在埃及為奴的經歷,所以,他們也開始學習以開闊的胸襟來對待奴隸。
今天在我們社會裡,表面上看起來是很自由,其實我們的社會到處都有奴隸的現象出現;例如從過去原住民少女被賣為娼,到今天有許多中國女子被賣為娼妓。雖然,許多中國女子是自願來台灣賣淫,雖是自願,但心靈卻成為金錢的奴隸。此外,有許多低收入戶、原住民、醒獅團或八家將裡的中輟生,因為貧窮或其他因素而淪為「奴工」。
從經文中我們看到,這條例乃是上帝百姓的信仰反省的結果,因為以色列人也有過在埃及為奴的經歷,所以,他們也開始學習以開闊的胸襟來對待奴隸。換言之,信仰必須反省,且落實在生活中才有意義。從所讀的這段經文我們反省到:只要是人,就是上帝所關心的對象,我們應該學習對人權的維護,給予人應有的尊嚴,和對生命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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