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羅馬書3:1-31

經文進度:羅馬書3:1-31 現代中文譯本
一、神信實的證明(3:1-8):一問一答的對話
1照這樣說,猶太人有甚麼地方勝過外邦人呢?割禮又有甚麼價值呢?

2事實上各方面都有。第一,上帝把他的信息交託給猶太人。

3即使他們當中有背信的,上帝就因此不信實了嗎?

4當然不!甚至人人都虛謊,上帝還是真實的;正像聖經所說:你發言的時候,無懈可擊,受指控的時候,必然勝訴。

5如果我們的不義能夠顯明上帝的公義,我們要怎麼說呢?上帝懲罰我們,是他不義嗎?(我是照人的想法講的。)

6當然不是!如果上帝是不義的,他怎麼能審判世界呢?

7如果我的虛謊能夠使上帝的真實更加顯明,更得榮耀,我要怎麼說呢?為甚麼我還要被判為罪人呢?

8為甚麼不說:「讓我們作惡以成善呢?」有些人指控我說過這樣的話;他們被定罪是應該的。
二、全人類被定罪(3:9-20)
9那麼,我們猶太人比外邦人強〔或譯:弱〕嗎?沒有這回事!我已經指出,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處在罪惡的權勢下。

10正像聖經所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11沒有明智的人,也沒有尋求上帝的人。

12人人背離上帝,一齊走入歧途;沒有行善的人,連一個也沒有。

13他們的喉嚨像敞開的墳墓;他們的舌頭儘說詭詐的話;蛇一般的毒氣從他們的嘴唇發出;

14他們滿口惡毒的咒罵。

15他們奔跑如飛,到處傷害殘殺;

16所到的地方,留下了破壞和悲慘的痕跡。

17他們不知道有平安的路;

18他們也不曉得敬畏上帝。

19我們知道,法律的命令是向在法律下的人說的,為要全世界的人都伏在上帝的審判下,使人不能再有甚麼藉口。

20因為沒有人能夠靠遵守法律得以在上帝面前被宣判為義。法律的效用不過使人知道自己有罪罷了。

「有人能夠靠遵守法律得以在上帝面前被宣判為義」是這一段經文的結論。所有的猶太人和希臘人、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所以全人類都需要因信稱義的福音。
三、因信稱義的真理(3:21-31)
21但現在,上帝已經顯示怎樣使人跟他有正確合宜的關係;這是跟法律沒有關係的。摩西的法律和先知們都這樣見證。
22上帝使他們跟他有合宜的關係是基於他們信耶穌基督。上帝這樣對待所有信基督的人,任何差別都沒有:

23因為每一個人都犯罪,虧欠了上帝的榮耀。
什麼是「上帝的榮耀」?

(1)指著超然的榮耀或榮光,徒22:11;林前11:7。
(2)上帝應得的榮耀,徒12:22希律之死。
(3)從上帝來的榮耀,約5:44耶穌責備猶太人寧願追求人的榮耀,而不追求從神來的榮耀。
(4)按著上帝的旨意,人在生活中應當反映出上帝的榮耀。
人是按著神的形象造的,所以應當反映出神的榮耀,但是因為人犯了罪,所以不能反映上帝的榮耀,而「虧欠了上帝的榮耀」。直到人得救以後,才能追求反映出上帝的榮耀,如哥林多後書3:18。
24然而,上帝白白地賜恩典,藉著基督耶穌來釋放他們,使他們跟他有合宜的關係。
「合宜的關係」在和合本聖經翻譯成「稱義」。
「稱義」是法律名詞,表明被稱義的人的地位和關係。一個犯法的人被拉到法官面前,被定了罪名,應當受刑罰。這樣的人受了刑罰,他的罪的問題就解決了。但是如果這樣被定罪的人,自己不能負擔他應受的刑罰,而有別人替他擔負了,他的罪的問題在法律面前也可以解決了。基督徒就是這樣。我們犯了罪應當受刑罰,但是我們擔當不了應受的刑罰,因為這刑罰是永遠的滅亡,永遠沒有盼望。而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所作成的救贖,就擔當了我們所應受的刑罰,相信祂的人被稱為義,就不被定罪了。如此被稱義的人不是自己夠好,乃是因為基督耶穌擔當了他們應受的刑罰,付了應付的代價。不過這樣被稱義仍是恩典,因為代價雖重,卻不是罪人自己付的,乃是基督替他們付的。
25上帝不惜犧牲基督,藉著他的死,使人由於信他而蒙赦罪。上帝這樣做是要顯明自己的公義。

26因為他忍耐,寬容人過去的罪。但在這時刻,他以除罪來顯明自己的公義。這樣,上帝顯示了他自己是公義的,也使一切信耶穌的人跟他有合宜的關係。

27那麼,我們有甚麼可誇口的呢?一點兒也沒有!甚麼理由呢?是由於遵守法律嗎?不是!是由於信。

28我們的結論是:人得以跟上帝有合宜的關係只藉著信,而不藉著遵守法律。

29難道上帝只是猶太人的上帝?他不也是外邦人的上帝嗎?當然是!

30上帝只有一位,他要猶太人基於信,外邦人也是藉著信而跟他有合宜的關係。

31這樣說來,我們的信使摩西的法律失去效力嗎?當然不!相反地,我們使法律更有效力。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