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論(Introduction)
1.本書簡介
2.歷史背景
3.經文結構和脈絡(Context)
二、經文翻譯(Translation)
三、註釋(Comment)
四、結論
五、講道題目與大綱
六、參考書目
一、導論(Introduction)1.本書簡介舊約先知宣講的多於寫作的,且以口諭宣揚信息的先知為主要,他們之間也有著共通宣講的形式和模式的特色。當然古代以色列先知也熟悉當時寫作的形式,寫作先知也善於先知性的詮釋,和表達先知信息的型態,耶利米書就是很典型的例子。[1] 耶利米書提供許多有關耶利米生平事蹟的資料,也有些是透過巴錄寫下。以下就歷史背景來探討。
2.歷史背景
耶利米的時代是動盪不安的,在希西家之死與耶路撒冷最後淪陷於巴比倫之間,為時剛好有一世紀(687~ 587 B.C.E.)。[2] 在這短短百年時間裡,猶大國經歷許多戲劇性的盛衰。這時期的上半期,猶大是亞述的藩屬,然後經過一連串的獨立,且先後受制於埃及和巴比倫,最後在反叛巴比倫時被毀滅了。[3] 這些極速的轉變,以致耶利米可能完全目擊這一切。以下就從主前第七世紀中葉的猶大談起。
(1)主前第七世紀中葉的猶大
希西家的獨立運動失敗後,他的兒子瑪拿西繼位之時仍然是個孩子(王下21:1),便放棄抵抗,並宣布猶大為亞述的一個藩屬。在瑪拿西在位時(687/686~642 B.C.E.),他順服亞述的統治,他既然是臣屬,當然要向主子的諸神膜拜,所以在聖殿內樹立亞述諸神的祭壇,但是,他也恢復耶和華神壇。[4] 顯然的,本地和外國的異教祭典與風俗都大行其道,生殖崇拜和廟妓制度甚至也在聖殿內被縱容(cf.王下21:7; 23:4~7; 番1:4~5)。在亞述流行的占卜巫術,也盛行於耶路撒冷(王下21:6),以人為祭品的野蠻祭儀也出現在當時。[5]
很快的耶和華也被視為一般神明,異教的獻祭歪風不知不覺中已經融入耶和華崇拜當中,整個國家宗教陷入空前的危機中。早在希西家時,就取消宗教改革,先知也消聲匿跡,而敢於抗議的人也都受到嚴厲的對付(王下21:16)。[6] 到了瑪拿西時情況更加惡劣,列王紀的作者甚至將他描述為大衛王座中最壞的王,他所犯的罪永遠不得饒恕(王下21:9~15; 24:3~4; 耶15:1~4)。[7]
(2)約西亞之治(640~609 B.C.E.)和此時的耶利米
亞述帝國末期,被先後崛起的瑪代人和巴比倫人攻擊,在609 B.C.E.時亞述可說是完全滅亡了。[8] 在此之前,亞述可說喪失對帝國的控制,所以猶大也糊里糊塗的成為自由的國家,此時在年青的約西亞統治下,國家堪稱獨立的。[9] 大概在約西亞在位第八年(代下34:3),亞述王巴尼帕駕崩,猶大的獨立運動與改革開始蓬勃發展,尤其是對於摒棄亞述諸神的作法上。[10]
約西亞的改革可說是猶大歷史中最徹底的(cf.王下22:3~23:25; 代下34~35:19),在他在位第18年(622 B.C.E.)時,可說是改革的高潮。[11] 此時,在重修聖殿時發現『律法書』,也以此為藍圖做徹底改革(cf.王下23章)。
在聖殿發現的律法書,是屬申命記的形式,所以約西亞所採的改革步驟許多是遵照其中的吩咐,將祭禮都集中在耶路撒冷,又把各地的祭司都併入聖殿中,這些措施其實都只是申命記特殊的規定(申12:13~14; 12:17~18; 18:6~8)。[12] 但約西亞的改革卻帶有民族主義的色彩,所以他將北國以色列敬拜耶和華的祭司也都殺害,因為他看這些人和異教徒是相當的。[13]
在耶利米書中有耶利米生平豐富的資料,所以我們對他的事蹟比其他先知都知道的更詳盡。耶利米於瑪拿西在位的末期生於耶路撒冷之北的亞拿突村,當律法書在聖殿被發現之前五年,他開始工作,那時他才幼年(耶1:1,2,6)。[15] 他出生於祭司的家庭,他的家世可能追溯到在示羅的支派同盟聖殿的祭司那裡,這有助於說明耶利米對以色列的過去歷史和原始之約的性質,為何有如此深厚的感情。[16] 在627 B.C.E.,耶利米開始工作(耶1:1),他所根據的,是透過何西阿回到摩西之約本身更古老的傳統。[17] 他猛烈攻擊全地祭拜偶像,宣布它為無可寬恕和虧負耶和華恩典的大罪,因為是祂把以色列從埃及地領出,又稱以色列為子民(耶2:5~13)。他借用何西阿的預言,以猶大為一個犯姦淫的妻子,若不悔改必會被休棄(耶3:1~5; 3:19~25; 4:1~2)。他一方面向猶大發出呼籲,一方面也期待以色列回到耶和華的家(耶3:12~14; 31:2~6; 31:15~22)。事實上,出於申命記史典的編輯者的耶利米書,它的焦點是放在對耶路撒冷墮落的審判上,以及國家祭禮的惡質化上。[18] 耶利米似乎欣賞約西亞的改革(耶22:15~16),但又批判這些改革僅止於外表的滿足。
耶利米認為改革並沒有產生多大的影響,只是增加了祭禮的活動,沒有真正回到古道上去(耶6:16~21),而社會的罪惡仍然繼續著,連聖職人員也不說半句抗議的話(耶5:20~31)。在他看來國家既因有了律法而自豪,就再也聽不見耶和華先知的話了(耶8:8~9)。當國家擁有律法,而無實質的屬靈生活,卻仍使人民沈溺在一種平安的錯覺中,這錯覺正是耶利米所攻擊而徒勞無功的。由於律法要求改革,以謀求國家安定,一般人就認為只要藉著改革,耶和華的要求就受到滿足(耶6:13~14; 8:10~11)。西乃之約的要求既然已經被視為滿足了,就成了大衛之約的工具,以為從此之後聖殿、王朝和國家就受到永久的保證了。[19]
(3)猶大第一次被擄
約西亞晚年時,目睹亞述的滅亡,但是統一後的猶大(含北國以色列)位處巴比倫和埃及之間,是兵家必爭之地,所以後來約西亞戰死疆場,他的兒子約哈斯繼位為王。[20] 不久之後,埃及法老尼哥進軍幼發拉底河攻打哈蘭卻失敗,所以整個米所波大米可說都在巴比倫的掌控下,尼哥只好在南方鞏固勢力,很自然的約哈斯就成為他的對象。[21] 就在約哈斯登基才三個月,就被尼哥罷拙並捉到埃及(耶22:10~12; 王下23:31~35),並立約哈斯的弟兄以利亞敬(後來改名為約雅敬),而向埃及稱臣,並向人民納人頭稅向埃及朝貢。約雅敬除了苛稅外,還不滿舊有的宮殿,所以大興土木並強迫勞役去完成一座新的皇宮,可見他對人民是很不尊重和不負責任的(耶22:13~19),也頗受耶利米嚴厲的指責。[22]
日後巴比倫漸盛,開始轉戰南方,到604B.C.E.末,巴比倫已經攻下非利士平原,攻陷亞實基倫(耶47:5~7),把其中的領袖份子擄至巴比倫。[23] 猶大在此迅速變遷的世局下很難決定要效忠誰,但後來約雅敬轉向尼布甲尼撒成為他的臣屬(王下24:1)。不過約雅敬遊走在巴比倫和埃及之間,試圖從中獲利,所以,在601 B.C.E.末,待尼布甲尼撒攻打埃及在雙方傷亡慘重時,約雅敬就起來背叛巴比倫(王下24:1)。這背叛顯然激怒尼布甲尼撒,所以在598 B.C.E.12月,巴比倫整軍將要攻擊猶大,就在此時約雅敬身亡,大概被人謀殺(耶22:18~19; 36:30),希望藉此消弭巴比倫的怒氣。[24] 之後約雅敬的兒子約雅斤被立為王(王下24:8)三個月內便投降,於是宮中大臣和民間領袖及大筆財物被擄至巴比倫(王下24:10~17),後來約雅斤的叔父瑪探雅(西底家)被立為替位者。[25]
(4)猶大國的結束
耶利米很清楚的指出此時期在西底家身旁的貴冑都是短視小人(耶24; 34:8~22),而西底家雖懷善意(耶37:17~21; 38:7~28),但卻是個弱者,無力領導貴冑(耶38:5),對輿論也畏首畏尾(耶38:19)。[26] 他的繼承身分很模糊,因為很多臣民和巴比倫人,仍然將他的姪兒約雅斤視為合法的王,但有些貴族已經合法繼承那些被擄者的財產,他們則將王朝寄望於西底家的身上(耶23:5~6)。[27] 這樣的民心向背,似乎也潛伏著,直到595/4 B.C.E.巴比倫發生國內軍事叛變,有先知起來煽動(耶29章),且也有些先知被尼布甲尼撒殺死,無疑是由於他們煽動被擄的猶太人藉機背叛。[28]
雖然背叛很快被平定下來,卻在巴勒斯丁興起希望,所以在594/3B.C.E.以東、摩押、亞捫、推羅和西頓的使節(耶27:3),齊聚耶路撒冷商討謀反的事。在那時,也有先知鼓動人民宣布說,耶和華已毀壞巴比倫的軛,且說二年內,約亞斤和被擄者將勝利重返耶路撒冷(耶28:2~3)。[29] 耶利米聽到這些話時,極力駁斥這些是假先知假託耶和華之名的謊言(耶27~8章),並寫信給被擄的同胞,叫他們不要妄想,反而要做長久定居巴比倫的計畫。[30] 最後,這反叛的計謀並沒有共識,或許是因西底家差使者往巴比倫(耶29:3),也許他親自去(耶51:59)與尼布甲尼撒王講和,並保證他的忠誠。[31] 但另一方面,西底家並拿不定主意,頻頻的與耶利米商討(耶21:1~7; 37:3~10; 38:14~23),而對於貴冑們的熱情卻無法制止。
在588B.C.E.正月之前(王下25:1; 耶52:4),巴比倫將耶路撒冷包圍起來(耶21:3~7),並且逐漸將猶大其他城池攻下,直到年終只剩下拉吉和亞西加二城而已(耶34:6~7)。也許在588B.C.E.夏天埃及決定介入猶大的危機,使整個耶路撒冷瀰漫得救的氣氛,此時只有耶利米繼續發出局勢極壞的信息(耶37:6~10; 34:21~22)。耶利米的話雖然不受歡迎,卻是很實在,沒有多久埃及就戰敗了。最後在587B.C.E.七月耶路撒冷毀滅,西底家逃逸至耶利哥,但仍舊被捉回挖去雙眼帶往巴比倫,並死於巴比倫,整個猶大就此亡國。[32]
3.經文結構和脈絡(Context)
耶利米的經文有MT和LXX版本的差異,LXX是較短的經文,大多數差異來自MT和OAN(Oracles against the nations)的資料。[33] 但在此以BHS為準,將耶利米書分成52章,除前言和結語之外,主要大綱可分成四大部分如下:[34]
前言、1章,敘述先知的蒙召。
第一、2:1~25:14,顯示先知宣講的信息,宣告以色列的罪呼籲其悔改,但因以色列拒絕而將導致審判。但是,第六章之後,未必按照時期或年代,只有在37~44章仍有時間的先後次序,至於其他章的時間先後次序凌亂,顯示出本書有些內容是片段編輯而成。
第二、25:15~38;46~51章,對異邦的審判信息。
第三、26~36章,雜陳的敘述和資料。26章,耶利米受控告;27~29章,先知耶利米的審判預言;30:1~31:22,是本段的詩作,論到上帝應許以色列和猶大國的復興;31:23~33:26,是本段資料的散文作品;34:1~7耶利米會見西底家;34:8~22,釋放奴僕的宣告;35章,有關利甲族人的記載;36章,巴錄抄寫與宣讀書卷於聖殿裡,王宮裡,和在王面前。
第四、37~45章,猶大的傾覆與結局。
結語、52章,重述耶路撒冷的陷落。
本段經文是散文的作品,大致上可分成五小段:
A-v.31立新約
B-v.32以色列人背棄舊約
C-v.33新約的精神與應許
B'-v.34a舊的認識方法
A'-v.34b新的認識方法與應許。
A, A'是有關新的約,所要求的是認識上帝是個人與上帝直接的關係。
B, B'是有關舊約,批判以色列人違約,以及他們過去認識上帝的錯誤方法。
C是本段經文的中心主題,是立新的約的精神與內涵,且更道出整個立約的最後應許「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百姓。」
二、經文翻譯(Translation)
v.31 看啊?日子將到,耶和華說,我將要立約,和以色列家與猶大家立一個新約,
v.32 不是根據這約,就是我用手領他們的列祖出埃及地時所立的約;他們卻違背我的約,即使我是他們的丈夫,耶和華說。
v.33 但是這約,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耶和華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和寫在他們的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百姓。
v.34 他們每個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居和自己的兄弟,說,「要認識耶和華」。他們將認識我,從他們最小的到最大的,耶和華說;我要忘記他們的罪孽,我將不再紀念他們的罪。
三、註釋(Comment)
v.31 看啊?日子將到,耶和華說,我將要立約,和以色列家與猶大家立一個新約,
~ymiy" 指一般的日子(BDB,398a,1095c),不是特別指「耶和華的日子」。 trK 指切斷、斷絕,有宰殺牲畜當祭品的意思(BDB, 503c)。 tyIB; 「家」有時指地方,如耶路撒冷,有時指家族,這裡指的是整個民族。「約」可以用於人與人,和人與上帝之間的約定,這裡明顯的是指人與上帝之間的約。「耶和華說」,這是先知宣告上帝話語的形式,表示很慎重強烈的語氣,在此加上「立新約」的宣告,是種上帝與人立約的新形式。[36]
先知宣告上帝的話,指出在不久的將來,上帝將要與北國和南國,即和全部的以色列民族立約,這個約是新的約,關乎耶和華與眾百姓的關係。「以色列家和猶大家」以往曾破壞上帝與他們所立的約(cf.耶11:10ff)。現在上帝要另立新約,也是針對這兩家。原本這兩家都是屬上帝的子民,都是同一家,是不可分割的。
v.32 不是根據這約,就是我用手領他們的列祖出埃及地時所立的約;他們卻違背我的約,即使我是他們的丈夫,耶和華說。
l[;B'「丈夫」或讀成l[;B;「主、巴力」。這「約」有別於前面的「新約」,這約顯然是指上帝領以色列的列祖出埃及所立的約,即西乃或摩西之約(cf.出19:1~24:11),這個約是寫在石版上的十誡律法。但是全以色列人竟然違背他們和上帝當初所立的約,即使上帝是他們的主或丈夫。這是上帝再一次很鄭重的表示。
v.33 但是這約,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耶和華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和寫在他們的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百姓。
「裡面」是指城裡、聖殿裡、人心裡等(BDB,899a)。「心」指的是心靈、意志、精神等(BDB,925c)。
「那些日子以後」指的是v.31中的日子,即不久將來的日子,可能指的是「國家復興的日子」或「新約的日子」。[37] 這裡的「約」,指的是v.31所提到的新約,在此作更進一步的說明這新約的精神,即上帝要將律法(妥拉)放在百姓當中,包括人心的裡面,百姓的生活當中,甚至整個國家裡面,此外這律法也將寫在他們的心上,使他們的心靈、意志、精神都充滿上帝的律法。如此一來,上帝對這樣的人就有祂的應許,即上帝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上帝的百姓。
「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百姓。」這句話是是出自P典傳統,屬律法的用詞。[38] 若站在祭司的傳統上,很可能要喚起百姓對祭儀的更新,呼籲整個國家裡面,和人的心靈深處要有覺醒,如此一來上帝的應許就來到。
34 他們每個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居和自己的兄弟,說,「要認識耶和華」。他們將認識我,從他們最小的到最大的,耶和華說;我要忘記他們的罪孽,我將不再紀念他們的罪。
「認識」,指的是主體和主體的親密交往,也指二性的性交,是深層的交往,在心靈與肉體上的合一。
本節經文,的重點是認識上帝的方法。v.34a指的是過去認識上帝的方法;而v.34b是新的認識上帝的方法,並且這方法帶來上帝的赦免。過去以色列人認識上帝的方法,是間接的,是透過摩西、祭司、先知、拉比等來教導眾人,甚至自己的父母親。過去的方法不是不好,不好的是人往往將上帝的話扭曲(cf.耶9:4~5)。新的方法是上帝親自將祂啟示給人認識祂,這認識不是外表的認識,因為外表的認識僅需要透過教導即可完成,即外表的知識,而不是個體與個體之間親密的認識。現在上帝要將祂的教導完全的內化在人的心靈深處,使人親自可以和上帝建立起親密的認識。
甚至,對上帝親密的認識,是不分從小到大的,不分年幼到年長的,甚至不分卑賤和尊貴的。認識上帝是每個人都可以擁有的,不用透過第三者的仲介,認識上帝也不再像過去指停留在表面上的知識,而是可以在心靈、意志、精神全心全意的認識上帝,符合上帝的旨意。
當人達到上帝所要求的「認識」時,接著就是得上帝的赦免,得到上帝忘記人或不看人過去的罪。
四、結論
先知見到以色列的分裂,是他們背棄上帝的約,是他們曲解上帝的約。當耶利米在宣告上帝立新的約時,一定在約民當中起很大的震撼。在此我們看到耶和華上帝並不是廢掉原本的約重立一個新約,而是補充其不足,更明確的說,是要求對約有新的態度。原本的約對百姓而言是很間接的,因為它造成人與上帝之間的疏離,人都是透過他人的在解釋而認識上帝。如今,先知所要求新的約,其實是要求在認識上帝上,應該有新的態度,以就是要「全心全意」的投入。
五、講道題目與大綱
題目:心的約。強調出人與上帝的關係在於心,而這心所指的是心靈、意志、精神等整全的個體的投入。此外講道的大綱可依據本段經文的結構分成三點,即A,B,C三點:
A-v.31立新約
B-v.32以色列人背棄舊約
C-v.33新約的精神與應許
B'-v.34a舊的認識方法
A'-v.34b新的認識方法與應許。
B, B'-過去,舊。強調人過去認識上帝方法上的錯誤與反叛。
A, A'-現在,新。強調現在上帝主動認識與人的回應。
C-未來,持續更新。強調「全心全意」的認識,是持續不斷的。
六、參考書目
1. R.E. Clements, Jermiah,Atlanta:John Knox Press, 1988.
2. 布賴特(Bright, John), 以色列史, 蕭維元譯, 香港:基文,1986,四版.
3. Carroll, Robert P. Jeremiah ,Philadelphia:Westminster, 1986.
4. Gottwald, Norman K. The Hebrew Bible, Phila.:Fortress,1987.
5. von Rad, Gerhard. Old Testament Theology, vol.2, trans. David Stalker, Edinburgh:Oliver & Boyd, 1965.
[1] R.E. Clements, Jermiah (Atlanta:John Knox Press, 1988), pp.1~3.
[2] 布賴特(John Bright), 以色列史, 蕭維元譯, (香港:基文,1986,四版), 322頁。
[3] Ibid.
[4] Ibid., p.324.
[5] Ibid., p.325.
[6] Ibid.
[7] Ibid.
[8] Ibid., pp.328~9.
[9] Ibid., p.330.
[10] Ibid., pp.330~1.
[11] Ibid.
[12] Ibid., p.333.
[13] Ibid.
[14] Ibid., p.335.
[15] Ibid.
[16] Ibid.
[17] Ibid.
[18] Robert P. Carroll, Jeremiah (Philadelphia:Westminster, 1986), p.66.
[19] John Bright, op.cit. pp.335~6.
[20] Ibid., p.338~40.
[21] Ibid., p.340.
[22] Ibid., pp.340~1.
[23] Ibid., p.342.
[24] Ibid., p.343.
[25] Ibid.
[26] Ibid., pp.343~4.
[27] Ibid., p.344.
[28] Ibid.
[29] Ibid., pp.344~5.
[30] Ibid., p.345.
[31] Ibid.
[32] Cf. 王下25:1~7; 代下36:13~21; 耶52:3~11。
[33] R.P. Carroll, op.cit. p.50.
[34] 此大綱主要是參閱 R.P. Carroll, op.cit. pp.86~8.
[35] 關於學者對26~36章的資料問題與分類可參閱 R.P. Carroll, op.cit. pp.509~10.
[36] Gerhard von Rad, Old Testament Theology, vol.2, trans. David Stalker, (Edinburgh: Oliver & Boyd, 1965), pp.212~3.
[37] R.P. Carroll, op.cit. p.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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