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申命記 19:1-21

申命記 19:1-21 現代中文譯本
庇護城的條例(民 35:9-28 書 20:1-9))
申 19:1 「在上主─你們的上帝摧毀他要賜給你們那地的各民族、使你們佔領他們的土地、房子,並在那裏定居以後,
申 19:2-3 你們要把整片土地劃分為三區,每區建一座來往方便的城,好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裏,要求庇護。
申 19:4 如果有人誤殺跟他毫無仇恨的人,他可以逃到任何一座庇護城求生存。
申 19:5 舉例說,有人跟鄰人一起到林中伐木,伐木的時候,他的斧頭脫了把,飛落在他鄰人身上,以致於死,這個人可以逃避到任何一座庇護城。
申 19:6 如果只有一座庇護城,距離太遠,那替親人尋仇的人可能追上他,在烈怒下殺死他。其實,這個人無意中殺了跟他毫無仇恨的鄰人,是不應處死的。
申 19:7 所以,我命令你們要設立三座庇護城。
申 19:8 「上主─你們的上帝照他向你們祖先所做的應許擴張你們的地界,把他許諾給你們的土地給了你們以後,
申 19:9 你們要另外增加三座庇護城。(如果你們遵行我今天向你們頒佈的一切誡命,愛上主─你們的上帝,遵照他的教訓生活,他就把這土地賜給你們。)
申 19:10 你們要這樣做,使無辜的人不必死;你們也不必在上主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承擔無辜者被殺的血債。
申 19:11 「但是,如果有人預謀,故意殺害鄰人而逃到一座庇護城去,
申 19:12 他本城的長老必須把他押解回來,交給報血仇的至親,處死他。
申 19:13 你們不必憐憫這種人,要從以色列中除掉這類殺人犯,就會事事順利。」

舊地界的條例
申 19:14 「你們在上主─你們的上帝要賜給你們的土地上,不可挪移鄰居的地界;那是前人所劃定的。」

有關證人的條例
申 19:15 「一個證人不足以定人的罪;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才可定人的罪。
申 19:16 如果有一個人作假證,陷害另一個人,
申 19:17 這兩個人都要到上主所選定的敬拜場所,請求值班的祭司和審判官審斷。
申 19:18 審判官必須詳細調查案件,如果發現證人作了假證,陷害以色列同胞,
申 19:19 這個人就得接受被告應得的懲罰。這樣,你們可以除掉這種惡事。
申 19:20 其他的人聽見也會害怕,就不再有人敢做這種惡事。
申 19:21 對於這種人,你們不必憐憫,應該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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