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1:1-36 和合本
緊接著在十誡之後的就是一些與生活聯繫在一起的規例。以現代用語來說:十誡就好像是一部憲法,從憲法衍生出許多相關的法律條文(民法、刑法),這些條文就是我們現在所讀的經文。我們可以看到從這裡開始往後的經文幾乎就是在記錄這方面條文,用來指導以色列人民在信仰和生活上的行為準則。關於信仰的規例,大多與禮儀有密切關係。關於生活方面,則是與人的相處關係緊密,特別是在倫理道德上。
對待奴僕的條例( 申 15:12-18 )
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21: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21: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21: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21:5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申命記15:12-18也有類似條例,但在申命記裡是強調對奴隸的憐憫,原因是以色列人民也曾經有過在埃及當奴隸的苦難經驗(申命記15:15),應該從過去的經驗來取得教訓,否則那些苦難經驗對他們的意義就會失去。所以,法律條文中加重了主人對奴隸應有的責任—慷慨(15:14),而且是要慷慨得很心甘情願(15:18)才可以。
出埃及記21:1-6的記錄上則是比較重視在主僕之間的互動關係,清楚區別甚麼是屬於主人應盡的責任,甚麼是屬於奴僕應該得到的產業。此外,申命記這段記事將男女都看為同一等位對待,但是出埃及記則是男女有別(21:7);因此,從21:2-6是屬於男性奴隸的,21:7-11是屬於女性奴隸的。而且出埃及記加重主人對奴隸的所有權,也就是在進入奴隸生活後,奴隸所擁有的都屬於主人的產業。這樣的規定使得主人對奴隸有了控制權,讓那些想離開主人的奴隸,因為有妻兒繼續留在主人家,打消了離開的念頭。但是申命記將這樣的規定給予修正了過來。
21: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譯: 神;下同)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21:6是有關自願永久為奴的手續。願意終身服事主人的人,要帶他到「審判官」,在那裡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裡說的「審判官那裡」,「審判官」原來的意思是指上帝而言,現代中文譯本翻譯為「敬拜的場所」,比較能夠傳達原文意涵。但是這個「上帝」的用詞也可以視作複數,因此,現代中文譯本用「敬拜的場所」,是指任何用來敬拜上帝的地方之意。為甚麼要這樣做?申命記並沒有特別說一定要去敬拜的場所,但是出埃及記則強調一定要先去敬拜的場所才可以,乃是因為出埃及記認為這種主僕之間的關係,若是要達成永遠,就必須有上帝的見證才算數,因此,要一輩子留在主人家,就必須先去發誓,就像以色列人民跟上帝立永遠的約一般,然後才帶回家去倚靠在門或門框邊,在耳朵上打孔,也就是鑽耳根洞。
這種鑽耳朵的作法也有另一種作用,就是為了配戴名牌作記號,就像以前美國黑人在白人奴役的時代,被白人在他們身上燒疤痕作記號一樣。另一方面,「鑽耳朵」也是在表示服從之意,是會永遠聽從主人的話。不過我們已經可以從這裡看出,這種法律規定是在進入迦南地之後延伸出來的,因為有門或門框,都是定居迦南地之後的事了,在曠野根本就沒有門或門框可言。
對照申命記和出埃及的記載,發現申命記的記載更為詳細,甚至加添更多。這讓我們知道這些條文是有時代性、暫時性,它們不像十誡是有恆久性的教導。雖然這些條文有它時代的需要,但我們必須要認識條文背後所帶來的意義,也就是上帝不變的心意。
21: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21: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主人可以從女奴中「選定」喜歡的婢女當作妻妾。對女奴惟一的保障就是她可以被贖回去,但是條件是在主人不再喜歡她的時候。這裡所說的「贖身」,就是後半段所強調的主人「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意思是指必須是主人所熟悉的人才可以,這是為了保障這個女奴不至於被轉賣淪為娼妓,或讓家裡的人找不著。也因此,現代中文譯本譯為被「父親」贖回。
主人可以從女奴中「選定」喜歡的婢女當作妻妾。對女奴惟一的保障就是她可以被贖回去,但是條件是在主人不再喜歡她的時候。這裡所說的「贖身」,就是後半段所強調的主人「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意思是指必須是主人所熟悉的人才可以,這是為了保障這個女奴不至於被轉賣淪為娼妓,或讓家裡的人找不著。也因此,現代中文譯本譯為被「父親」贖回。
21: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21: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21: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古代在人口少醫療缺乏之下,為使人口穩定,續妾是很常見的,而男丁多就代表家庭或家族力量。21:7-11呈現出以色列人民續妾的背景,為的是要讓續妾的事有一個比較人道且明文的規定。至於「若另娶一個」(納妾),規定主人續妾之後,一定要繼續善待第一位妻子,不因她是婢女而有差別待遇。這條例不是贊同多妻制度,而是出於為護人權的立場。以色列主前586年亡國之後,也不再有續妾的事情(此時約中國的春秋時代,主前770-476年),到了耶穌時代幾乎都是單一配偶的婚姻制度(約漢朝中期,主前206-主後220年)。
懲罰暴行的條例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從21:12,15,17等經文,我們看到連續四個死刑,包括殺死人(指蓄意謀殺)、毆打、咒罵父母,以及綁架人作奴隸等。其實這些都可以在十誡的誡命中看出來;21:15是呼應第五誡「要孝敬父母」,人如果毆打、咒罵父母就已經與孝敬父母的誡命違背得太遠了。21:16呼應第八誡「不可偷竊」,而拐帶(綁架)賣為奴在當時極為普遍,所以特別加以禁止。21:17再次呼應第五誡,不單是毆打父母,甚至咒罵父母的,都要被治死。因此,我們可以說這幾節其實就是對十條誡命的進一步的細節解說,其餘的也是一樣,是對所造成的傷害規範出補償條例。
21: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
從21:12,15,17等經文,我們看到連續四個死刑,包括殺死人(指蓄意謀殺)、毆打、咒罵父母,以及綁架人作奴隸等。其實這些都可以在十誡的誡命中看出來;21:15是呼應第五誡「要孝敬父母」,人如果毆打、咒罵父母就已經與孝敬父母的誡命違背得太遠了。21:16呼應第八誡「不可偷竊」,而拐帶(綁架)賣為奴在當時極為普遍,所以特別加以禁止。21:17再次呼應第五誡,不單是毆打父母,甚至咒罵父母的,都要被治死。因此,我們可以說這幾節其實就是對十條誡命的進一步的細節解說,其餘的也是一樣,是對所造成的傷害規範出補償條例。
21: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
21: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21:13-14是指過失殺人或非蓄意殺人的可以逃避懲罰。這種逃避懲罰的方式就是跑到「庇護城」去,那是要「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裡,躲避被殺者的親戚前來尋仇」用的城池(民數記35:9-15,申命記19:1-7)。只是對那些蓄意殺人的人,要由誰去執行,或是判定死刑,則有不同的說法;在民數記第35章說執行的方面,是由死者的「至親要親自處死兇手」(民數記35:19),而審判是交由「會眾」(陪審團)(民數記35:30)。但是申命記則說要交由城裡的長老負責,他們扮演著「審判官」的角色,祭司也負責這樣的責任(申命記19:11-21)。
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21: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21: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21: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古時奴隸被視為主人的財產,主人有權加以處置。但是在21:20-21裡則有較為慈悲的規定:奴僕被主人擊打而立刻死去,主人必要受刑,由審判官決定他該受的刑罰。奴僕若過一兩天才死去,表明主人當時無意殺害他,而主人既已失去那用金錢買回來的奴僕,等於失了金錢,故不須再受額外的刑罰。
古時奴隸被視為主人的財產,主人有權加以處置。但是在21:20-21裡則有較為慈悲的規定:奴僕被主人擊打而立刻死去,主人必要受刑,由審判官決定他該受的刑罰。奴僕若過一兩天才死去,表明主人當時無意殺害他,而主人既已失去那用金錢買回來的奴僕,等於失了金錢,故不須再受額外的刑罰。
21: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21: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至於造成孕婦墜胎,由判官斷定賠償金,大概是按胎兒的日子計算賠款;婦人懷胎越久,得的賠償越高。這讓我們知道有許多舊約條例有其時代處境,它們不像十誡是具有恆久性的教導。雖然這些條文有它時代的需要,但我們必須要認識條文背後所帶來的意義,也就是上帝不變的心意,那就是「愛」,因為「愛是永不止息」(參考林前13:13)。
至於造成孕婦墜胎,由判官斷定賠償金,大概是按胎兒的日子計算賠款;婦人懷胎越久,得的賠償越高。這讓我們知道有許多舊約條例有其時代處境,它們不像十誡是具有恆久性的教導。雖然這些條文有它時代的需要,但我們必須要認識條文背後所帶來的意義,也就是上帝不變的心意,那就是「愛」,因為「愛是永不止息」(參考林前13:13)。
21: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1: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1: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1:26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1: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1:12-27談到人與人之間有關暴力衝突的解決方式,當時風俗習慣下都是採取「以命償命」的報復原則,目的是為了表面上的「公平」,因此訂出對等的賠償範圍,以作為審訊的根據,不會因為彼此身分、財富懸殊而發生有所不公的情事。同時,也要使犯罪者所受的刑罰與罪惡相稱;犯大罪應受重刑,犯小罪則刑罰較輕。並維護維護法律對各階層人士的公正,例如有錢人不能單繳交罰款來代替他因傷人而須受的刑罰。這樣的做法雖然公正,但不能化解仇恨,因此,耶穌要我們以愛贏過仇恨。耶穌基督這樣說:「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馬太福音5:39-42)
在猶太古老的格言中就有這樣的話:
「不可說:人怎樣待我,我也怎樣待他;我必照他所行的報復他。」(箴言24:29)
「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飯吃;若渴了,就給他水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耶和華也必賞賜你。」(箴言25:21-22)
猶太箴言與耶穌基督同時都對「以命償命」的報復律法提出不同的觀點。因為報復只會帶來更多的傷害,惟有寬恕才能消除仇恨。換言之,因地因時制宜的條例是可以修訂的,而身為憲法的十誡乃具超脫時空與風俗的處境。
物主的責任
21: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21: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21: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21: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21: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21: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裏頭,
21: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21: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21: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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