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聖經為何記載那麼重要的猶大家族曾經發生亂倫的事件呢?
一、猶大家族的外配(38:1-5)
● 原本重視血統的觀念,也會隨時代變化而改變。
● 雅各的子孫也強盛、多起來,甚至在當地也逐漸被接納,血統就不再是個問題。越有自我保護意念,就更不容易和平共處。
● 猶大家族的「外配」:塔瑪、路得,甚至大衛的妻子拔示巴。
●「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在基督耶穌的生命裏,你們都成為一體了。如果你們是屬基督的,你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後代,會承受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加拉太書3:28-29)
●「基督親自把和平賜給我們;他使猶太人和外邦人合而為一,以自己的身體推倒那使他們互相敵對、使他們分裂的牆。」(以弗所書2:14)
二、不履行家族內救濟之責(38:6-11)
● 俄南的罪惡是因為「避免替哥哥生孩子」。
● 「娶兄弟的寡婦」,又稱為「收繼婚、利未婚」(Levirate marriage)。
「如果有兄弟兩人住在一起,其中一個先死了,沒有留下子嗣,他的遺孀不得再跟族外人結婚。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義務娶她;他們的長子要作已死兄弟的兒子,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申命記25:5-6)
● 所謂的「娶」其實是指「留後代」。
● 猶大不履行家族內救濟照顧寡婦的責任,還「趕走」塔瑪。
三、誰在遵守上帝的話?(38:12-23)
● 猶大卻是沒有按照當時的律法叫示拉娶她過門。反倒是外邦人在遵守當時上帝的話語。
● 塔瑪可能知道猶大有「嫖妓」的習性。猶大問對方說:「你要多少錢?」看來猶大是熟門熟路。
● 在21-22節所用的「娼妓」是指專供寺廟慶典用的所謂「廟妓」。
● 古時候有錢人印章有二種:「滾印」、「戒印」。
四、塔瑪做了上帝的同工(38:24-30)
● 塔瑪一直是穿著束緊的黑色寡婦衣服,是古代防止寡婦不守貞節的一種方式。
● 猶大自己去嫖妓、拜別神,卻又用另一種嚴格的標準要求他的媳婦必須守寡婦貞節,這真是雙重標準。
● 當我們質疑塔瑪所做的事情時,也必須讚美塔瑪勇敢對抗不公義所做的付出。
最後,讓我們來想想這段故事所帶來的信息:
一、對於弱勢者、受壓迫者爭取權利時,我們要以更寬廣的眼光去接納
● 基督徒應該有的美德,當我們愛人如己時,就更顯得內心有上帝。
● 大齋節期(Lent)是教會傳統上「靈性操練」的日子:祈禱、禁食、施捨。
● 當一個陷入困境的人在找出路時,會用較極端的方式去爭取,但我們應該學習多去關心及理解,以更寬廣的眼光去接納。
二、我們要學習猶大懺悔、勇敢認錯的態度
● 大齋節期的祈禱講的是「懺悔」,以求反省檢討自己的過失,並修養克己節制的工夫,追求道德人格上的更加完善。
● 主耶穌的應許:「承認自己靈性貧乏的人多麼有福啊;他們是天國的子民!」(馬太福音5:3)
問題討論:
1.聖經對外邦媳婦塔瑪沒有負面批判,反倒批判猶大的不義。這對於猶太人的血統、種族主義有何反思?
2.對於受壓迫的現代「塔瑪」,他們勇於爭取生存權或權利時,你會如何看待?
3.猶大沒有「見笑轉生氣」,反而認錯,這對我們有何提醒?
勇敢認錯
2021.2.21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禮拜講道篇
創世記38:1-30
創世記第卅七章開始是講約瑟的故事,講到他被賣到埃及,然後就插入卅八章有關猶大與媳婦「亂倫」的故事,若是跳過卅八章,直接將卅七章和卅九章合起來讀,也能通。但第卅八章這件事情放在約瑟被賣到埃及的中間一定有聖經的用意,我想有二方面,一方面要讓我們認識猶大這個人,一方面也要讓我們知道約瑟被賣到埃及去已經有一段時日。因為猶大在迦南地娶妻,而他的兒子也長大娶妻,至少是經過十年左右的時間(創世記41:46)。
聖經會記載這段歷史,顯然也與猶大這家族在以色列民族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關,因為猶大支派後來成為以色列民族發展的正統,大衛王朝的君王都是從這支派出來的,甚至上帝道成肉身降生、降世為人,也是發生在猶大這個家族。
但是聖經為何記載那麼重要的猶大家族曾經發生亂倫的事件呢?若是看看世上絕大多數的君王,他們一定會標榜他的出身是多麼的高貴、正統。哪一個君王會容忍自己的家族有過這麼一段不名譽的歷史,甚至這樣的歷史可能被後人拿來嘲笑。
聖經記載這段歷史,讓我們更清楚知道,聖經不避諱選民的瑕疵,也不避諱猶大是大衛王的祖先,是彌賽亞的世系。聖經也不因為猶大是上帝的選民,就將選民在信仰歷程中的錯誤隱藏起來;相反地,聖經反而很詳細的將此事記下,讓我們看到選民軟弱的一面。回顧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甚至現在的猶大,每個人都有缺點,這讓我們知道沒有一個人在上帝面前是聖潔無瑕疵。就算是以色列人民最懷念的大衛王,也有犯姦淫罪的惡行。但是,出於上帝的慈愛與憐憫,上帝要帶領人脫離罪惡的管轄,使人從犯罪的途中回來。這就是聖經所要傳達給世人重要的信息。今日我們可以通過聖經的記載來反省,避免早先選民錯誤的腳步,而能走在上帝所祝福的路。
一、猶大家族的外配(38:1-5)
1 大約在那時候,猶大離開他的兄弟們,去跟一個亞杜蘭人希拉住在一起。2 猶大在那裏遇見迦南人書亞的女兒,就跟她結婚。3 她懷孕,生了一個兒子;猶大給他取名珥。4 她又懷孕,生了第二個兒子,取名俄南。5 她生了第三個兒子,取名示拉;示拉出生的時候,猶大在基悉。
「大約在那時候」意指,約瑟被賣到埃及與猶大離開兄弟獨自到外地,這二個時間差不多同時。
猶大離開兄弟與亞杜蘭人希拉同住,亞杜蘭人也是迦南人的一支。猶大與迦南人同住,更娶迦南人為妻,並生下三個兒子。以今日的用語來說,猶大娶「外配」。甚至,他的長子珥長大後也娶了「外配」塔瑪。
早期亞伯拉罕對子孫娶妻有嚴格的規定(創世記28:1),不能娶外配,特別是迦南的當地人。這並不是說結婚對象要有共同的信仰,因為我們知道住在哈蘭的拉班,是有拜家族神明的。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時代,都選擇回到故鄉哈蘭娶妻,所強調的是「血統」,因為當時他們是少數族群,害怕與當地人結婚後被同化,找同族群的人結婚是少數族群的自我保護方法。
原本重視血統的觀念,也會隨時代變化而改變。雅各的子孫也強盛、多起來,甚至在當地也逐漸被接納,血統就不再是個問題。其實,越有自我保護意念,就更不容易和平共處。以臺灣來說好了,一九四九年國民黨戰敗逃來臺灣,那時所謂的外省人、本省人的衝突是很深的,但有一個很特別的現象,住在眷村外的外省人與本省人比較能夠互相接納,反而住在眷村裡面,就很難融入當地生活。甚至當時,眷村內外的年青人彼此會看不順眼常打架。但隨著眷村凋零,不再標籤化,彼此的接納、通婚,逐漸著血統、省籍就不再是個問題。
根據移民署去年底的統計,臺灣「外配」有56.5萬人,越南籍有11萬人,佔19.58%;中國籍有35萬,佔62%;港澳有1.9萬人左右,佔3.35%。在臺灣我們可以看到許多不同國籍的「外配」,能夠融入新的社會與文化,是因為臺灣人普遍是良善、尊重的。我曾聽過許多外配的故事,也有越南新娘嫁來臺灣,反而一人照顧全家人、撐起臺灣的家庭,也有人在臺灣考取移民署的移民官。
我是以比較積極的角度來看猶大娶「外配」一事,猶大家族有塔瑪、路得,甚至大衛的妻子拔示巴都是「外配」,也因為有這些外族人的存在,更顯示出上帝對普世的救恩計畫,因為耶穌的家譜就是從猶大而來。
當猶太人亡國被擄巴比倫、歸回之後,則是產生更為強烈的「種族主義」,甚至在尼希米時代還強迫與外族通婚者必須要離婚,連帶小孩也要趕走。這種「種族主義」的主張是值得反省的,因為以色列人的祖先,許多都有外族的血統,如果一再強調種族血統的純正,這對信仰本身並沒有特別的意義。因為,我們與上帝立約,不是透過「血統」,而是通過信靠耶穌基督。
使徒保羅這樣說:「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奴隸或自由人,男人或女人,在基督耶穌的生命裏,你們都成為一體了。如果你們是屬基督的,你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後代,會承受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加拉太書3:28-29)
我們能夠超越種族主義的藩籬,是透過耶穌基督的犧牲。使徒保羅寫信給以弗所教會,就特別指出:「基督親自把和平賜給我們;他使猶太人和外邦人合而為一,以自己的身體推倒那使他們互相敵對、使他們分裂的牆。」(以弗所書2:14)
二、不履行家族內救濟之責(38:6-11)
6 猶大給他的長子珥娶妻子,名叫塔瑪。7 珥的行為邪惡,得罪上主,上主就取了他的性命。8於是猶大對珥的弟弟俄南說:「你去跟你大嫂同床,對她盡你作小叔的義務,好替你哥哥傳後。」9 但是俄南知道生下來的孩子不屬於他,所以每次跟他大嫂同床,都故意遺精在地上,避免替哥哥生孩子。10 他這行為得罪了上主,上主也取了他的性命。11 於是猶大對兒媳婦塔瑪說:「你回娘家守寡吧,等我的兒子示拉成人。」他說這話,因為怕示拉會跟他兩個哥哥一樣死掉。於是塔瑪回娘家去了。
根據當時的猶太法律,結婚的最低年齡是男子十三歲,女子十二歲。第六節說猶大的長子珥長大可以娶妻,至少是過了十三年。
第七節說「珥的行為邪惡,得罪上主,上主就取了他的性命。」經文沒有交代他有哪些邪惡的行為,倒是他的弟弟俄南的罪惡是因為「避免替哥哥生孩子」。
依照古代以色列人民的看法,大伯小叔有娶那無子嗣兄弟的寡婦的義務,又稱為「收繼婚、利未婚」(Levirate marriage)。後來摩西律法規定,凡是以色列的男人一定要盡這樣的責任。「如果有兄弟兩人住在一起,其中一個先死了,沒有留下子嗣,他的遺孀不得再跟族外人結婚。死者的兄弟要盡兄弟的義務娶她;他們的長子要作已死兄弟的兒子,替他在以色列中立嗣。」(申命記25:5-6)所謂的「娶」其實是指「留後代」,即使大伯小叔已經有自己的老婆,他也要幫助沒有子嗣的寡婦生孩子。
但是猶大二兒子俄南的不想盡義務、不想照顧寡婦,如果哥哥沒有後代,哥哥的財產都會屬於他,他的自我中心、貪婪、貪圖性慾,從經文看來上帝給俄南多次機會,因此經文說他被上帝視為邪惡,得罪上帝而喪失性命。
對於古代「娶兄弟的寡婦」的制度,我們與古代是有代溝的。古代人不會將此事視為不道德,今天我們看到這樣的故事,很容易用今日的價值去批判,當時怎麼如此的淫亂。
我們若瞭解古代猶太人的法律考量之後,就會發現這對古代猶太社會是很重要的制度,目的是為了要保持社會的平衡,不會產生大地主,也同時可以照顧家族內的寡婦。寡婦有了孩子就可以繼承丈夫的家產,而寡婦年老了也有孩子可以照顧她。摩西時代立這樣的法律乃是家族內救濟、是社會照顧的人道制度。隨著時代的進步,律法也需要與時俱進,在現今的社會,「娶兄弟的寡婦」已經有變通的方式,就是將自己的孩子「過繼」給亡故的兄弟。
由於猶大第二個兒子俄南也死了,使得猶大心裡恐慌,害怕小兒子示拉可能也會因此而死,所以猶大就以示拉還相當小作為藉口來塘塞。猶大不履行家族內救濟照顧寡婦的責任,還「趕走」塔瑪。
三、誰在遵守上帝的話?(38:12-23)
12 過了不久,猶大的妻子死了。等他守喪的時間過了,他跟他的朋友亞杜蘭人希拉一起到亭拿,到替他剪羊毛的人那裏。13有人告訴塔瑪,她的公公要到亭拿剪羊毛,14她就脫下守寡的喪服,用帕子蒙臉,坐在通往亭拿的伊拿印城門口;因為她知道猶大的幼子示拉已經成人,可是還沒有來娶她作妻子。
15 猶大看見她的時候,以為她是妓女,因為她蒙著臉。16 猶大不曉得她就是自己的媳婦,走到路邊找她,問她:「你要多少錢?」她說:「你跟我睡覺要給我甚麼呢?」17 他回答:「我從我的羊群中拿一隻小山羊給你。」她說:「那好,在你送山羊來以前,你要留些東西作抵押。」18 他問:「你要甚麼作抵押呢?」她說:「你的印章、印章帶,和你的拐杖。」於是猶大把這些東西都交給塔瑪。他們同床;塔瑪就懷孕。19 塔瑪回娘家去,拿掉蒙臉的帕子,再穿上守寡的喪服。20 猶大託他的朋友希拉送一隻小山羊去給那女人,要向她贖回抵押的東西,但是希拉找不到她。21 希拉問伊拿印地方的人:「路旁的那個寺廟娼妓哪裏去了?」他們回答:「這地方從來沒有寺廟娼妓。」22 希拉回到猶大那裏,對他說:「我找不到她。當地的人都說,這地方從來沒有寺廟娼妓。」23 猶大說:「那些東西給她算了,免得我們被人譏笑。我有意送她山羊,可是你找不到她。」
在看這段故事,不要將重點圍繞在「娶兄弟的寡婦」的風俗上,而要專心探討「人性」。真正的問題是猶大的不誠實被塔瑪發現了;原先她接受公公猶大的建議先回娘家去,那時因為示拉年紀尚幼,不能娶她過門跟她同房,如今示拉已經成人,但是公公猶大卻是沒有按照當時的律法叫示拉娶她過門。
塔瑪開始順服當時的倫理,但她感受到猶大的欺騙之後,塔瑪為了生存而抵抗、爭取,她的爭取是基於當時律法所規定的。作者刻意表達出以色列人沒有遵守律法規範,但是這個外國女子卻執意遵守律法。看來不是血統純正的猶太人在遵守上帝的話,反倒是外邦人在遵守當時上帝的話語。
我們不要以現代人的觀點來評斷塔瑪,固然她所採取的方法比較激烈,但聖經並沒有對她做出負面的評價,反而說她比猶大更有義。當時塔瑪若沒有甘冒風險為自己和猶大家族傳宗接代,如此猶大支派就斷續。就是有塔瑪的勇敢,使得猶大支派的得以延續。
塔瑪可能知道猶大有「嫖妓」的習性,於是她脫下守寡的喪服,用帕子蒙臉,去等待猶大上門。
在第十三節說到「剪羊毛」,「剪羊毛」的時間就像是以色列人民的收穫節期一般,是個歡慶豐收的季節(參考撒母耳記上25:4, 11)。在迦南人剪羊毛的季節中,也有著宗教節慶。因為在第廿一、廿二節所用的「娼妓」,原來是指專供寺廟慶典用的所謂「廟妓」,與第十五節所用的「妓女」字眼不同。在迦南地方的人民,都會在宗教節慶中,請廟妓助興湊熱鬧。這種情形跟今天臺灣許多廟會活動有脫衣舞孃在跳舞。只是當時的廟妓還會提供性服務。
第十五節猶大看到一位「蒙著臉」的女人,就認定那是妓女,猶大又問對方說:「你要多少錢?」看來猶大是熟門熟路。不僅如此,這是當時廟妓的裝扮,這在說明什麼呢?這讓我們看到猶大在「拜別神」。聖經常將「拜別神、拜偶像」視為「淫亂」,換言之,淫亂的不是塔瑪,而是猶大!
猶大應允給她一隻山羊羔作酬勞,而且同意在未給山羊羔之前留下抵押品給她。抵押品包括他私人的印章,掛在他頸上的帶,和他的杖。
古時候有錢人才有「印」,印章有二種,一種是「滾印」如同項鍊掛在脖子上,一種是「戒印」戴在手指上。而手杖更是一個人社會地位和權勢的象徵,如王的手杖一般。當然從這兩樣東西上的雕刻和名字,就可立即認出那是屬於誰的物品。
我們可從塔瑪向猶大索取這些信物看出,她確實是個很有智慧的女子,當然她是有計畫進行這件事,所以知道如何透過這次同床事件來達到她的訴求。現在塔瑪已經得到她所要的,因此她回到自己的家後,就趕快回復原狀穿上寡婦的衣服。
猶大因為沒有想到那位假扮的妓女是他的媳婦塔瑪,所以按照所約定的用一隻羊做買春的代價,這種價錢在當時算是很高,其實有獻祭給廟妓的意味。
從第廿三節來看,那些印章、印章帶、柺杖等信物本身,並不是甚麼值錢的東西,它們只是身份的證明而已。猶大託他的朋友希拉拿山羊要去換回信物,卻找不到人,猶大說:「那些東西給她算了,免得我們被人譏笑。我有意送她山羊,可是你找不到她。」
四、塔瑪做了上帝的同工(38:24-30)
24 大約過了三個月,有人告訴猶大:「你的媳婦塔瑪當了妓女,而且已經懷孕。」猶大怒喊:「把她拉出來,燒死她!」25 她被拉出來的時候,託人告訴她公公:「我是從這些東西的主人懷了孕;你看看這印章和印章帶,還有這根拐杖;這些東西是誰的?」26 猶大認得這些東西,就說:「她有理。我沒有對她盡應盡的義務;我本應該叫我的兒子示拉跟她結婚。」從此以後,猶大就不再跟她同床。27 到了產期,她才知道她懷的是雙胞胎。28 她陣痛的時候,一個胎兒伸出一隻手來;接生婆抓著它,繫上紅線,說:「這一個是先出生的。」29 可是他把手縮回去,他的兄弟卻先出來。於是接生婆說:「你就是這樣搶著出來的!」就給孩子取名叫法勒斯(「法勒斯」意思是「沖破」或「搶出來」。)。30 接著他的兄弟生出來,手上繫著紅線,因此取名叫謝拉(「謝拉」有「紅色」的意思。)。
三個月的身孕,有可能會被看出來,因為塔瑪一直是穿著束緊的黑色寡婦衣服,這種要求穿寡婦的衣服,是古代防止寡婦不守貞節的一種方式。
猶大聽說媳婦塔瑪懷了一個不知名的男人的孩子。不加思索他便咬定塔瑪與其他男人姦淫,猶大怒喊:「把她拉出來,燒死她!」。按照摩西法律的規定,塔瑪若是真的與別人通姦,是要被處死(申命記22:20-24)。根據摩西的法律規定不只是女人要處死,連男的也要處死。另一方面,我們看到猶大自己去嫖妓、拜別神,卻又用另一種嚴格的標準要求他的媳婦必須守寡婦貞節,這真是雙重標準。
塔瑪作為一個無兒女的寡婦,她在當時的社會幾乎不可能有任何地位。然而她的小叔和公公都用最殘忍的手段,拒絕給她那家族風俗所定最低限度的權利。但是,塔瑪內在堅強,也有智慧,她準確地猜測猶大會去玩女人,才做這樣的計畫。當塔瑪將公公猶大信物拿出來做證物,以表明自己的懷孕是有根源的;她要讓她的公公知道錯不在她,是在她公公猶大自己。
雖然塔瑪採取較為激烈的手段,但是我們在創世記的故事中,發覺並沒有她有莎拉和麗百加那樣的復仇心,也沒有像雅各的妻子們那樣勾心鬥角。她所做的是要使受損的權利得到公平的對待而奮鬥,當我們質疑塔瑪所做的事情時,我們也必須讚美塔瑪勇敢對抗不公義所做的付出。這樣的故事在當時是非常突破傳統禮教的。
因此,猶大說:「她有理。我沒有對她盡應盡的義務;我本應該叫我的兒子示拉跟她結婚。」(創世記38:26)至少最後我們看到猶大誠實的認錯,這一點是值得我們接納的。接著廿六節說:「從此以後,猶大不再跟她同床」這句話的意思已經很明白說出,塔瑪出此下策確實是為了要延續猶大家族的命脈,而不是因為淫亂的行為,「不再跟她同床」也顯示出猶大的懺悔。
到了產期,肚子越來越大,塔瑪才知道她懷的是雙胞胎。這兩個孩子的出生,跟以掃和雅各的出生很相似,都是在母親的腹中就在相爭。他們的出生使得猶大的家譜得以延續,如果按照猶大原本的計畫,猶大家族應該絕後了;但在塔瑪不畏困難、勇敢爭取律法所賦予她的權利,才延續上帝拯救的計畫,我們可以說塔瑪做了上帝的同工。
最後,讓我們來想想這段故事所帶來的信息:
一、對於弱勢者、受壓迫者爭取權利時,我們要以更寬廣的眼光去接納
故事中,塔瑪是一位弱勢者、受壓迫者,她被視為「剋夫」、「不吉利」,她被公公猶大找個藉口「趕走」。像她這樣的寡婦,在當時社會中是很難存活下去的,但上帝允許塔瑪爭取生存權。
塔瑪在律法所賦予她的權利,她爭取出頭天,我們要以更寬容的眼光去接納她。同樣地,我們周圍也有許多「外配」,我們對待他們也應該有做為「人」基本的尊重、接納。接納「外配」,跟亞伯拉罕的時代善待「出外人、客旅」是一樣的。這樣的美德是基督徒應該有的,當我們愛人如己時,就更顯得內心有上帝。
上週三(2/17)大齋首日(Ash Wednesday)開始進入大齋節期(Lent)。大齋節期是復活節前的四十日(扣除六個主日),今年是從2/17至4/3,這段期間是教會傳統上「靈性操練」的日子。透過「祈禱、禁食、施捨」體驗耶穌在曠野受魔鬼試探四十日的精神,也幫助信徒在受難週來臨前,過個警醒與悔改的生活。
祈禱、禁食(或清淡飲食),這是做在個人身上的,但「施捨」則是為他人而做的。給人物質需求比較容易,但要給人「愛與同理」卻是不容易的。看完今天的經文,你能感受到弱勢、受壓迫的塔瑪所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嗎?你能以更寬廣的眼光去接納塔瑪嗎?如果,我們感受到塔瑪的處境,更心疼這位十幾歲的少女時,我們就已經進入到「靈性操練」的階段。如果又能在我們今日的處境下,在受壓迫者爭取權利時,伸出援手或是支持時,我們就已經在實踐「愛人如己」的靈性。
就像塔瑪,當一個陷入困境的人在找出路時,會用較極端的方式去爭取,但我們應該學習多去關心及理解,以更寬廣的眼光去接納。「塔瑪困境」未必是寡婦才會遇到,現代的塔瑪也可能是外配、中輟生、年老者及任何受困的弱勢者。
求主改變我們的眼光,能夠更有憐憫的心來看待為生存而奮鬥的人。
二、我們要學習猶大懺悔、勇敢認錯的態度
大齋節期是教會最早被紀念的節期,第二世紀,每年踰越節慶祝主死而復活的時候,同時舉行慕道者的洗禮,因為洗禮就是體驗逾越的奧蹟:人領受洗禮就是經歷與基督同死,並與基督同復活的奧蹟(羅馬書6:3-14)。在大齋節期有一項「靈性操練」就是「祈禱」,大齋節期的祈禱講的是「懺悔」,以求反省檢討自己的過失,並修養克己節制的工夫,追求道德人格上的更加完善。
從今天猶大的故事裡,我們可以學習他懺悔、勇敢認錯的態度。當塔瑪將猶大留給她的信物舉證出來後,他沒有「見笑轉生氣」(Kiàn-siàu tńg siū-khì),猶大反而很勇敢地說:「她有理。我沒有對他盡應盡的義務。」在和合本翻譯:「猶大承認說:『他比我更有義。』」這裡的「義」,指的是遵守上帝律法或規矩之意。就像我前面所說的,聖經作者刻意表達出以色列人沒有遵守律法規範,但是這個外國女子卻執意遵守摩西的律法。不是血統純正的猶太人在遵守上帝的話,反倒是外邦人在遵守上帝的話語。
一個人做錯事情,又不肯認錯,這是最糟糕的事,也是一個社會動亂的主要原因:因為不認錯,很容易造成欺騙和混亂的社會行為。我們看到猶大發現他的媳婦拿出他的信物後,第一句話馬上說他的媳婦塔瑪是比他還要有理,比他更遵守律法應盡的義。
被以色列人視為偉大的王——大衛,也有犯罪的時候,當大衛犯了姦淫罪之後,在先知拿單當面指責後,大衛馬上說:「我得罪上主了!」(撒母耳記上12:13)大衛王將自己所犯的罪看成是如同得罪上帝那樣的嚴重;也確實是很嚴重,因為他所做的是一件姦淫罪,奪了人的妻子,又謀殺一位盡忠的軍官烏利亞。在拿單指責大衛王之後,大衛馬上就懺悔認錯了。我們再看看,大衛是以色列人卻犯殺人、姦淫,反倒是赫人烏利亞是一位外邦人,做事為人卻是忠心耿耿。認識上帝真的比別人神聖嗎?猶大有比塔瑪聖潔嗎?大衛有比烏利亞好嗎?不!如果我們不悔改,我們就與聖潔神聖的上帝沒有關係。
基督教信仰就是要我們認錯,讓我們知道自己的錯誤,並且勇敢地向上帝懺悔。上帝是聽罪人悔改聲音的上帝。就好像大衛王在他所寫的懺悔詩中寫說:「上帝啊,我獻上的祭是憂傷的靈;憂傷痛悔的心,你不拒絕。」(詩篇51:17)
求主幫助我們,在大齋節期裡藉由祈禱、懺悔來我們的操練靈性。記住主耶穌的應許:「承認自己靈性貧乏的人多麼有福啊;他們是天國的子民!」(馬太福音5:3)
問題討論:
1.聖經對外邦媳婦塔瑪沒有負面批判,反倒批判猶大的不義。這對於猶太人的血統、種族主義有何反思?
2.對於受壓迫的現代「塔瑪」,他們勇於爭取生存權或權利時,你會如何看待?
3.猶大沒有「見笑轉生氣」,反而認錯,這對我們有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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