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 星期五

出埃及記22:1-31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022.1.23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大綱

出埃及記22:1-31


以十誡為基礎而制定刑法、民法等生活條例

21章的主題是「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2章的主題是「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一、賠償條例(22:1-15)


1.偷竊賠償(22:1-4)

即使在上帝的選民當中還是有「小偷」

所有的條例都是基於「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猶太教的第二誡,即基督教的第一誡)

牛隻要用五倍,羊卻只要四倍的價錢賠償

「破門」現代台語譯本用「挖孔偷提」


2.農作物損失賠償(22:5-6)

遇到荊棘,他們很習慣會放火燒掉

使他人的財產或權益損失,必須賠償的


3.受託物件或牲畜損失賠償(22:7-13)

敬拜的場所(22:8, 11)去發誓,原文是「審判官(22:821:6,現代台語譯本)


美國法庭上手按聖經發誓:「我所說的句句屬實,沒有一句不實在,願上帝幫助我。」(I will 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me God.)

有一種受託是可以去經營的(參考馬太福音25:14-30)


4.借用牲畜損失賠償(22:14-15)

一個有上帝國價值的社會,「公平」是一項重要的指標


二、妨害性自主之賠償(22:16-17)


古代的法律很簡單,現代就規範很細膩


他必須付給女子的父親五十個銀圓作聘金,娶她作妻子,終生不能離棄她,因為他強姦了她。(申命記22:29)

若女子有呼救就算無罪,意思是「違反意願」


三、禁止邪惡的宗教儀式(22:18-20)


難道「男人」就不會行邪術?

這三節都與迦南地的宗教儀式相關

與廟妓、聖妓,聖獸發生性關係的宗教儀式

印度廟妓系統:「神廟舞女」(Devdasi system)

● 2016God Reports》:南印度卡納塔克邦(Karnataka)

「獻祭」(22:20)指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祭(申命記12:31)


四、人民的社會責任(22:21-27)

對於社會弱勢或不幸族群立法加以保護,這在古代是相當罕見的。

「外僑」即「希伯來人」(21:2),當時是弱勢族群,常淪落為奴隸。

「索取利息」,此字源自「咬一口」。

你們要仁慈,正像你們的天父是仁慈的。(路加福音6:36)

一位心裡面有上帝國價值的人,他不會去壓縮別人生存的空間


五、不可侮辱受按立者(22:28)

古代以色列人民的領袖,是指受封立、按立者

人民的領袖若違背上帝時,就不適用此條例

先知拿單責備大衛犯罪(參考撒母耳記下12)

在上帝面前,聽從你們對,或是聽從上帝對呢?你們自己判斷吧!(使徒行傳4:19)


六、人民的宗教責任(22:29-31)

把所有公的頭胎牲畜都獻給上主為祭,但是把長子都贖回(13:15)

古代認為:會撕裂牛羊的野獸,身上具有魔鬼的力量。


我們從今天這一章經文學習二項要緊的教導:


一、信仰必須落實在我們的生活中,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

對出埃及的以色列人民而言,誡命、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要引導以色列民族逐步實踐上帝國的價值。

那沒有愛的,不認識上帝,因為上帝是愛。(約翰一書4:8)


二、爭取心靈自由脫離獨裁束縛的「出埃及運動」為何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

法治的涵義就要促使復和,達至真正的和平。

上帝的法治,所要體現的乃是確實地實踐公義,保障基本人權。


問題討論:

1.今天的信息中,哪些釋義幫助您更加清楚古代的處境?

2.出埃及之後,為何馬上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目的何在?

3.上帝為何關注窮苦、弱小者的生存權?我們該如何學習上帝的仁慈?



劉榮主長老回應詩

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出埃及記22:1-31

1、選民為奴四百年

      中毒甚深須改變

      十誡律例來規範

      引導新價值實踐


2、用愛實踐新價值

      首重公平與仁慈

      損失賠償敬畏神

      邪教儀式應禁止


3、弱勢族群應保護

      社會責任奠基礎

      不可侮辱按立者

      頭胎牲畜獻歸主


4、出埃及運動興起

      保障人權行公義

      繼續遵照主教導

      更新邁向新天地


講道篇


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022.1.23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篇

出埃及記22:1-31


出埃及記從第十九章開始,是以色列民族準備與上帝立約的前奏,說到他們以潔淨的心來朝見上帝。有了這些準備,下一步則開始與上帝建立生命之約。這個約就是建立一個愛的關係。而選民按照十誡去作,如此就能顯出選民對上帝的愛。

十誡之後緊接著就是從十誡引伸出來的各種人與人之間社會生活中的規律和規範。我們可以這樣了解,這些詳細的規範,並不是一朝一夕形成,而是經過一段時間才形成制訂出來的,所以經文裡面反映出以色列民族生活在迦南地實況的律法內容。而律法在制訂的過程中,是以十誡做基礎而設定出來的刑法、民法等生活條例。

當時,以色列人民把法律當成神所頒布的,即表達十誡、法律的神聖性。甚至,審判官也被視為代表「上帝」(參考出埃及記21:6,現代中文譯本「敬拜的場所」,現代台語翻譯「審判官」)。即使今日,許多民主國家的總統宣示就職,都是由大法官會議主席擔任監誓人,臺灣就是這樣。這也代表司法作為神聖性的象徵。

出埃及記第廿一章的主題是「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第廿二章的主題則是「實踐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如何實踐呢?就是透過法治來實踐以色列民族的新價值,而這一章的條例是很生活化的,是有關賠償條例、道德與宗教的條例。

這一段裡面,還有一個特色就是「如果有人、如果…」這個詞,它有「不一定」的意思,即不能當作通例,必須要有相對條件或是處境下才能成立。現在我們就來瞭解這一章對於以色列民族實踐新價值的生活規範。


一、賠償條例(22:1-15)


1.偷竊賠償(22:1-4)

1「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或一隻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必須拿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2-4他必須償還所偷的。他若一無所有,就得被賣為奴,來償還他所偷的。如果被偷的牛,或驢,或羊被發現時還活著,他就得加倍償還。「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給發現了、被殺死,那殺他的人無罪;事情若發生在白天,殺他的人就有罪。


第一節開始就談到「偷竊」的問題,換句話說,即使在上帝的選民當中還是有「小偷」,而且首先就提到偷竊賠償的條例,這也反映出當時偷竊的情況是很常見的。

第一至十五節的賠償條例是從第八誡「不可偷盜」所延伸出來的條例。但所有的條例都是基於「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猶太教的第二誡,即基督教的第一誡)而來。因為,一個人心裡有尊主為大、以上帝為中心,他就不會想去偷竊、貪圖,因為他不會同時做上帝的奴僕,又做金錢的奴僕(參考馬太福音6:24)

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或一隻羊」,因為明顯是蓄意偷盜,應受較重的懲罰,加倍賠償。古以色列民族看牛、羊不只是經濟層面的價值而已,牛、羊更是拿來獻祭給上帝的祭品。牛隻之所以要用五倍,而羊卻只要四倍的價錢賠償,原因是牛有耕作的力量,羊沒有。因此,在賠償上,牛比羊要多。

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這裡所謂的「破門」進入,在古代的房子通常是用沙土、乾草混合的泥塊製成,因此,盜賊通常是在牆角挖洞進入屋內偷取主人的財物,現代台語譯本用「挖孔偷提」是比較清楚。盜賊在夜間進入別人的屋內,若是被打死,屋主不須受罰,因為在夜裡可能是基於自我防衛的情形下誤殺盜賊,不能算是違反第六誡「不可殺人」的罪。但是,如果發生在白天,而將對方殺死就要負刑責,因為屋主可能是蓄意報復,或是防衛過當。


2.農作物損失賠償(22:5-6)

5「如果有人在田裡或葡萄園牧放牛羊,讓牲畜到別人田裡吃了穀物,他必須拿自己田裡出產的穀物或葡萄賠償別人的損失。6「如果有人在自己田裡燒荊棘,點燃的火燒到別人田裡去,把別人未收割或割下的農作物燒毀了,他必須賠償人家的損失。


這裡讓我們看到當時一個很普遍的現象,遇到有荊棘時,他們很習慣會放火燒掉,主要是要保護羊隻不會被荊棘刺傷、感染。摩西在曠野放火燒荊棘,看到燃燒的荊棘卻不被燒毀,而遇見上帝,就是類似這種情況。

第五、六節是論到農作物損失賠償。因為人為的管理和疏忽,使牲畜吃別人的農作物,或是燒到別人的農作物,被告都要賠償。因為他必須負擔起完全的管理責任。總之,使他人的財產或權益損失,必須賠償的。也就是在這個新的以色列民族當中,沒有人可以恣意妄為、鴨霸。


3.受託物件或牲畜損失賠償(22:7-13)

7「如果有人受託保管別人的錢或貴重物品,被竊賊從家裡偷走,竊賊被抓到的話,必須加倍償還;8竊賊若抓不到,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9「任何有關財產糾紛的案件,無論涉及牛、羊、驢、衣服,或其他遺失的東西,爭執的雙方都要到敬拜的場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10「如果有人受託看管別人的驢、牛、羊,或其他牲畜,牲畜若有死傷,或被搶走,卻沒有證人,11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偷物主的牲畜。這樣,物主就得接受損失,受託人不必賠償。12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13牲畜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必須把殘骸碎骨帶來作為證據;他不必賠償。


第七至十三節,論到有關受託物件或牲畜損失賠償。

古代沒有保險箱,所以當人要出遠門時,便會將財物交給鄰舍託管,既然受託,就要忠於所託。但對於無心之過則另有規定。比較特別的就是第八節和第十一節所提到若有糾紛發生時,必須到「敬拜的場所」去發誓,原文是「審判官(出埃及記22:821:6,現代台語譯本)。這就是我一開始所說,「審判官」的神聖性也被視為代表「上帝」

遇到糾紛時,雙方必須到「審判官」那裏,當著上帝的面前發誓,這種傳統在許多以基督教為主的國家仍存在,例如在美國的法院上,就需要手按聖經發誓「我所說的句句屬實,沒有一句不實在,願上帝幫助我。」(I will 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me God.)

最後,雙方都要接受審判官的裁決,因為審判官乃是代替上帝實行公義的審判。無論是在審判官面前或在敬拜上帝的地方,雙方都應認知到上帝是鑒察人心的上帝,騙得了人,但騙不了上帝。

第十二節「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因為他沒有盡到受託的責任。另外,有一種受託是可以去經營的,受託的羊如果生產,主人應該跟受託者分享。耶穌曾說一個比喻,有一個主人要出遠門,將五千、二千、一千的銀子託給僕人,僕人可以善用,如果有獲利,主人會與受託者分享(參考馬太福音25:14-30)。但是,受託者如果沒有善盡受託責任,他必須賠償物主。

第十三節是「牲畜若被野獸撕碎」不可抗力之因素,受託者是可以不用賠償。路加福音第十五章,耶穌基督的比喻提到一位牧羊人為了尋找一隻失迷的羊回來,不惜翻山越嶺尋找。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牧羊人必須設法找出羊的碎骨,來證明羊確實是因為被野獸撕裂吞吃死去,否則羊就屬於迷失或被盜竊,以此來判斷牧羊人該負的責任輕重。


4.借用牲畜損失賠償(22:14-15)

14「如果有人向別人借用牲畜,這牲畜在物主不在時或傷或死,借用的人必須賠償;15物主若在場,就不必賠償。如果牲畜是租用的,損失由租金抵償。」


向他人借牛耕田,馬、驢則是古代的交通運輸工具,借馬、借驢類似今日借貨車、借汽車。借用時,物主沒有同在,若有損傷則由借用者賠償,因為他沒有善盡愛護之責。如果牲畜是租用的,若有損失則由物主即出租者抵償,因為租賃乃是商業行為,其風險必須由物主吸收。如果在今日的臺灣,就會簽訂租賃契約,這都是為了維持社會的公平性。換句話說,一個有上帝國價值的社會,「公平」是一項重要的指標

反之,一個社會如果不講求「公平」,這樣的社會就與上帝國的價值相互違背。因此,我們應該要樂見,檢察官偵查政治人物利用職權變更土地獲取利益,樂見起訴貪污腐敗的政治人物。當社會越公平時,這個社會就越彰顯出上帝國的價值。也因此,當有人在為社會的公平、正義付出時,我們應該要予以肯定,甚至給予溫暖。若是他們出來競選公職時,我也會用選票來溫暖他們。


二、妨害性自主之賠償(22:16-17)

16「如果有人誘姦未訂婚約的處女,他必須交出聘金,娶她為妻。17如果女子的父親拒絕讓他跟女兒成婚,他必須付出相當於給一個處女的聘金。


第十六、十七節,這裏強調「處女」,如果「不是處女」呢?又為何不是說「處男」被誘姦呢?這裡反映出古代以男性為主的社會裡,女人是附屬的,男人都希望自己的女人完全屬於自己。這是當時文化的處境,我們無法將當時的法律套用在今日的處境。

古代的法律很簡單,現代就規範很細膩,在臺灣對於妨害性自主,甚至有規範「未滿十四歲」、「十四至十六歲」、「利用權勢或機會」、「配偶妨害性自主」等。甚至,今日法律還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避免將來重複陳述,必須不斷回憶遭受性侵害之過程,身心受創無法回復」,更可以「民事請求精神慰撫金」。總之,從法律與時俱進的進步,也可以反映出社會落實上帝國公義與憐憫的價值。

這類條文不是一成不變的誡命,在這裏提到「必須交出聘金,娶她為妻」,拒絕婚約,還得付出聘金。但是,後來在申命記的記載則更為詳盡,還得加倍給聘金。「他必須付給女子的父親五十個銀圓作聘金,娶她作妻子,終生不能離棄她,因為他強姦了她。(申命記22:29)

申命記甚至進一步規定,如果少女已經訂婚,根據當時的法律她仍被視為已結婚,那誘姦污她的男子便犯了姦淫之罪(參申命記22:23-27),在當時男子必須處死。若女子有呼救就算無罪,意思是「違反意願」,就連今日「違反意願」的舉證也相當困難。即使有再好的法律,如果人的心裡面沒有以上帝為中心,都有可能造成對他人的傷害,更無法彰顯上帝國的價值。


三、禁止邪惡的宗教儀式(22:18-20)

18「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19「跟動物性交的人必須處死。20「向我—上主以外的任何神明獻祭的人必須處死。


看到這段經文,我曾有一個疑問難道「男人」就不會行邪術?為何這裡特別是指「行邪術的女人」?以現代的眼光來看,確實存在性別歧視的問題。但在經文的背景下,與性別歧視沒有關係,第十八至二十節,這三節都與迦南地的宗教儀式相關。

古代迦南宗教都是女廟妓,又稱聖妓,是在廟宇裡生活,為朝拜者提供性服務的人。聖妓的歷史由來已久,不論是古代的印度迦南小亞細亞都有過。有些甚至,還跟所謂的「聖獸」發生性關係。

這種非常原始的宗教型態,還存在於今日的印度教裡,在印度「廟妓」又稱「神廟舞女」(devdasi),即「寺廟奴隸」(servant of god),人所生下第一個女兒就必須獻給神明當「名義上的妻子」(nominal wife)印度安達拉邦1988年頒布禁止奉獻法(the Andhra Pradesh Prohibition of Dedication Act, 1988.),但有法律卻無法真正落實。根據《God Reports2016年的報導,在南印度卡納塔克邦(Karnataka),仍然有為數七萬名少女擔任廟妓,全印度高達廿五萬人。「印度宣道會」(Mission India)主要的救援工作,就是在拯救這些少女。

第二十節,所指的「獻祭」是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祭(申命記12:31)。這是當時埃及迦南等宗教儀式中很常見,但這樣的邪惡獻祭,不是上帝所喜歡的。對於以上這三種邪惡的宗教儀式,第十八至二十節連續用了三次「必須處死」,來強調這樣的邪惡宗教儀式絕對不能用在對上帝的敬拜中。換言之,這要告訴當時的以色列人,如果你加入以色列民族與上帝立約的行列,就需要實踐新的價值,要棄絕邪惡的宗教儀式。


四、人民的社會責任(22:21-27)

21「不可虐待或欺壓外僑;要記得你們曾經在埃及寄居過。22不可虐待寡婦或孤兒。23如果你們虐待他們,我—上主要垂聽他們求助的呼聲,24且要發烈怒,使你們死於刀下;你們的妻子要成為寡婦,兒女要成為孤兒。25「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26如果你拿人家的衣服作抵押,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27因為他只靠這件衣服取暖,沒有了它怎能睡覺呢?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


第廿一至廿七節是在論人民的社會責任。從這段經文中看到以色列人民對貧困者、窮乏者有很大的關心。對於社會弱勢或不幸族群立法加以保護,這在古代是相當罕見的。所謂的「外僑」就是第廿一章第二節「希伯來人」,他們當時是弱勢族群,常淪落為奴隸。對於這些寄居者、孤兒寡婦、窮苦者的關懷,先知們也極為重視(以賽亞書1:17;耶利米書22:3;何西阿書14:3)。如果苦待孤兒寡婦者,上帝必定重罰,包括對窮苦者索取利息也是。

「索取利息」,此字源自「咬一口」,意指如野獸般將獵物吞噬不留活口。免了窮人利息,意思是留下「活口」。

此外,若是拿衣物作抵押,當晚日落之前就要歸還,因為晚上寒冷時可保命。「衣服」指一種闊大長方形的斗蓬,因為在巴勒斯坦夜晚天氣寒冷,窮人只能將此外衣當作被毯。而只有一件衣服的人,就是相當赤貧的。

透過這段經文,我們可以看到,上帝關注窮苦、弱小者的生存權,因此,經文說:「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耶穌也這樣告訴門徒說:「你們要仁慈,正像你們的天父是仁慈的。(路加福音6:36)總之,一位心裡面有上帝國價值的人,他不會去壓縮別人生存的空間,而且是以更積極的態度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


五、不可侮辱受按立者(22:28)

28「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


立法院於去年(2021)十二月廿八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因為批評政府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但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者,則從現行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可處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罰則。這是我們臺灣新修正的刑法規定。

第廿八節的法律上,提到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與臺灣的法律很像,因為他們是依法執行公務,應該受到尊重。古代以色列人民的領袖,是指受封立、按立者,因為受按立者的權柄是出於上帝,因為他們在執行上帝的律法,所以不能毀謗或咒詛他們。但是人民的領袖若違背上帝時,就不適用此條例,例如先知拿單責備大衛犯罪(參考撒母耳記下12),使徒彼得猶太公會陳述說:「在上帝面前,聽從你們對,或是聽從上帝對呢?你們自己判斷吧!(參使徒行傳4:19)


六、人民的宗教責任(22:29-31)

29「要拿你初收的產物,五穀、酒,和油,在該獻的時候獻給我。「要把你的長子獻給我。30把你所有的頭生的牛羊獻給我。頭生的公牛公羊可跟著母牛母羊七天,到第八天要獻給我。31「你們是我的子民。所以,你們不可吃被野獸撕碎的牲畜的肉;要給狗吃。」


最後的這一段經文,是論人民的宗教責任,將初熟的物產、長子、投生的牲畜獻給上帝。這裡的「獻長子」,不是當成燒化祭活活燒死,仔細一點,我們就會想起在第十三章十五節所說的:「把所有公的頭胎牲畜都獻給上主為祭,但是把長子都贖回」,長子必須「贖回」,而不是仿效迦南人的宗教儀式將人活活燒死當成活祭。

第卅一節,早期的人認為那些會撕裂牛羊的野獸,身上具有魔鬼的力量,因此屬於不潔淨的動物,不可以作為人的食物來食用。因為吃了這種野獸的肉,人也會沾染魔鬼的力量,也會使人變成不潔淨。


我們從今天這一章經文學習二項要緊的教導:


一、信仰必須落實在我們的生活中,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

人類因群居衍生出各種需要,而這些需要會產生相關的問題。人類社會有法律,目的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來滿足人類相關的需要。換句話說,被視為最重要的需要是什麼,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是什麼,再決定設立法律來執行其目的。

對出埃及以色列人民而言,誡命、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要引導以色列民族逐步實踐上帝國的價值,這也是選民蒙召最重要的使命之一。

我們在讀出埃及記的誡命、條例時,要先了解當時宗教、文化的處境,才能理解這些條例在當時的處境下,是有其「先進價值」。雖然這些條文在當時是先進,但許多條文並不適用今日世界的處境。我們今日的世界,是普世化、國際化。當時的條例是屬於部落時期,到了王國時期,才有比較完整的國家法律,因此在聖經中我們就鮮少看到涉外的國際條約。

從這一章裡,我們看到如何將信仰落實的生活中。這一章是從十誡引伸出來的各種人與人之間社會生活中的規律和規範。這些詳細的規範,是為了落實十誡的教導。這些詳細的規範,是為了將信仰落實在我們的生活中。使地上國成為進步的國家,更實踐上帝旨意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上帝對我們的恩惠,何其大!我們要學習上帝的公義與憐憫,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特別是關懷弱勢與不幸的族群。記住!一位心裡面有上帝國價值的人,他不會去壓縮別人生存的空間,而且是以更積極的態度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約翰一書4:8說:「那沒有愛的,不認識上帝,因為上帝是愛。」因此,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是基督徒一項要緊的功課。


二、爭取心靈自由脫離獨裁束縛的「出埃及運動」為何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

當社會變得複雜,人們之間會出現各樣糾紛,不止於金錢利益的衝突,很多時候還涉及深層的價值衝突,如法治是什麼及公平、公義應如何實踐。法律的目的應要有效處理這些紛爭。如果這些紛爭長期存在於社會,會令一些久處弱勢的人的基本需要及權利被制度性地剝奪,造成深層的傷害,法治的涵義就要促使復和,達至真正的公平與和平。

過去以色列人民成為奴隸,他的法律就是「主人說的話(order)」,但對出埃及後的新以色列民族,只有「上帝的話」才是我們該遵行的規範(order)。上帝的法治或律法,所要體現的乃是確實地實踐公義,就是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因此,從經文中我們看到上帝關注窮苦、弱小者的生存權。

這一群剛出埃及不久的以色列民族,四百年來在埃及所受的奴化教育已經是根深蒂固,中毒很深,要透過十誡、律例或法律來教育新的價值,是很不容易的。

以前我的電腦曾經中毒,我開始不以為意,沒想到時間拖久,中毒越嚴重。拿去修理,工程師告訴我:「沒辦法了,要將硬碟Format(格式化)之後,重新再灌入新的軟體,而且是配合防毒軟體使用最新的軟體。」好在,電腦有救回,但很多檔案都失去了。

電腦中毒太深,需要清空,要置入新的系統。就像以色列人在埃及受到奴化中毒太深,需要清空,置入上帝給予十誡、律法的新系統。而耶穌道成肉身來到我們當中,置入新的系統——新的誡命,來更新我們、更新這世界,並且透過聖靈不斷的更新我們,而且是 “Real-time update”(即時更新)。聖靈更新我們,為了使這世界走向新天新地,而我們就是蒙上帝呼召,參與這個奇妙的旅程。願上帝的話,不斷激勵與幫助我們。


問題討論:

1.今天的信息中,哪些釋義幫助您更加清楚古代的處境?

2.埃及之後,為何馬上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目的何在?

3.上帝為何關注窮苦、弱小者的生存權?我們該如何學習上帝的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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