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5日 星期六

出埃及記21:1-36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022.1.16 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大綱

出埃及記21:1-36


「典章」(21~23),即刑法、民法等法令制度

「律例」(24~31),即宗教禮儀的規範


上帝塑造以色列民族的新價值,就是要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


一、奴隸恢復自由條例(21:1-6)


才剛出埃及脫離奴隸生活,怎麼也開始了「奴隸制度」?

希伯來人」是指大河——幼發拉底河那邊來的人

透過「安息年」聖化彼此的關係,不再有階級隔閡

我鄭重地告訴你們,這些事你們為我的跟從者中最微小的一人做,就是為我做了!(馬太福音25:40)

你們居住之地常會有貧窮的同胞,所以我命令你們,必須向貧窮和有需要的同胞伸援手。(申命記15:11)

在父上帝眼中,那純潔沒有缺點的虔誠便是:照顧苦難中的孤兒寡婦和保守自己不受世界的腐化。(雅各書1:27)

「與時俱進」不斷的與時代對話

相款待著同一樣的心;心志莫得好高(hō.n-ko),著促就(chhek-chiú)卑微的;莫得掠家己做有智識。(羅馬書12:16)

為何要來到敬拜上帝的面前「鑽耳朵」?


二、對待女奴隸的條例(21:7-11)


無論男女,賣身作你們的奴隸,已服事你們六年,到了第七年,你們必須釋放他,讓他自由。(申命記15:12)

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避免淪為娼妓,或是讓家人找不到。


三、懲罰暴行的條例(21:12-27)

「庇護城」的救濟辦法,是進入迦南地之後才有的制度

人要為自己錯誤的行為付上代價

「以牙還牙」乃是避免過當的賠償與報復

不要向欺負你們的人報復。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讓他打吧!有人拉你上法庭,要連外衣也給他吧!假如有人強迫你替他背行李走一里路,就為他多走一里吧。有人向你要東西,就給他;有人向你借些甚麼,就借給他。」(馬太福音5:39-42

你的仇敵餓了,就給他吃,渴了,就給他喝。你這樣做,會使他臉紅耳赤,羞慚交加,上主也要報答你。」(箴言25:21-22

「限制權勢者」的法令,就是規範主人的暴行


四、物主的責任(21:28-36)


不可因為是你的財產就隨便

當時已經建立起「連帶責任


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幾個思考的問題:


一、學習對人權的維護,給予人應有的尊嚴,和對生命的敬畏

摩西律法在當時已經是爭取人權最先進的典範

臺灣:「外籍血汗學工亂象頻傳」

在邁向上帝國的世界,都要拒絕類似的邪惡再次發生


二、多為弱勢受害者著想,並學習在愛與寬恕中消弭仇恨

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出埃及記21:24-25)

以牙還牙是「避免過當的賠償與報復」,更是要避免仇恨式的報復

愛我們的仇敵,為迫害我們的人禱告(馬太福音5:43-48)


你們若饒恕別人的過錯,你們的天父也會饒恕你們;你們若不饒恕別人的過錯,你們的天父也不會饒恕你們的過錯。(馬太福音61415)

寬恕(perdono):最高的饋贈(dono)


問題討論

1.出埃及記21章有關對待奴隸、懲罰暴行、物主的責任等條例,有什麼共通的信仰與倫理的核心價值?

2.在當時處境下,以色列的民法、刑法具有哪些超越當時的文化與習慣?

3.現代基督徒如何以耶穌的眼光來成全律法?如何愛我們的鄰舍,特別是那些弱勢受害者?


劉榮主長老回應詩

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出埃及記21:1-36

1、選民身份既改變

      塑造新價值優先

      敬神人權頒十誡

      主僕民刑訂法典


2、奴隸制度先確定

      善待奴僕依規行

      不忘埃及受苦楚

      恢復自由須明訂


3、懲罰暴行有條例

      錯誤行為責歸己

      以牙還牙免過當

      尊重生命的意義


4、維護人權與尊嚴

      與時俱進須改變

      基督教導助弱勢

      用愛寬恕與赦免


講道篇


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022.1.16 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篇

出埃及記21:1-36


出埃及記第二十章記載,以色列民族(包括希伯來人、外族人),透過與上帝的立約,而「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也因此,二十世紀著名神學家卡爾.巴特(Karl Barth)說:「十誡勾勒出一個『聖經的奇異新世界』」,即以「十誡」(上帝的誡命)立約,引導以色列民族走向上帝國。

緊接著在十誡之後的就是制定一些與生活聯繫在一起的規例。我們可以用現代人的話這樣說:十誡就好像是一部憲法,從憲法衍生出許多相關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就是我們現在所讀的經文。

在十誡的誡命下,延伸或是展開出「典章」、「律例」的制定。

「典章」(21~23章,佔三章的篇幅),即刑法、民法等法令制度,來指導以色列民族在生活上的行為準則。

「律例」(24~31章,佔八章的篇幅),即宗教禮儀的規範,用來指導以色列人透過會幕的獻祭來表達對上帝的愛與敬虔。

以色列民族與上帝立約後,有了新的身份,接著進一步,上帝透過「典章」、「律例」來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今天所讀第廿一章,總括來說,就是帶給以色列民族有一個新的價值,當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就像「媳婦熬成婆」,受虐待的媳婦做婆婆時,又把過去在婆婆那裡所受的怨氣,發洩在自己的媳婦身上,因之代代相承,冤冤相報,不知釀成了多少的家庭戾氣和悲劇。上帝要塑造以色列民族的新價值,就是要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甚至要對弱勢者寬容、有慈愛。美國非裔人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恩(Rev. Martin Luther King)說得好:「奴隸並不可恥,奴隸的主人才可恥」。奴隸雖不可恥,但是當奴隸卻自以為是主人,那真可憐!如果還替讓他淪為奴隸的專制政權講話,那就更可憐、可恥、可惡!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所讀的經文內容:


一、奴隸恢復自由條例(21:1-6)

1(申15:12-18)「要向以色列人民頒布下列條例。2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3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4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5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6他的主人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要終身服事主人。


我們讀這一段經文時,會有個疑問:以色列人原本就是在埃及當奴隸,剛出埃及脫離奴隸生活三個月,怎麼也開始了「奴隸制度」?

我們要將這一段經文視為「後敘述」,也就是這一段經文的處境是以後所發生的「奴隸制度」。特別記載在「十誡」後面,是要作為信仰重要的反省。

第二節「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我曾解釋過「希伯來人」是指大河——幼發拉底河那邊來的人,可見得這群人後來成為以色列民族中的弱勢族群。

在此,很清楚的表達第七年是「安息年」,是恢復一個為奴者的尊嚴與自由的神聖時間,是聖化人與人的關係,聖化人與上帝的關係,透過「安息年」聖化彼此的關係,不再有主人、奴隸的階級隔閡。

但事實上,人類蓄奴的歷史非常久,就連耶穌要打破種族、奴隸等相隔的牆之後(參考以弗所書2:14),人類二千年來仍有奴隸。直到十八世紀時,在英國年僅廿一歲的威廉.威伯福斯(William Wilberforce1759-1833)當選英國下議院議員,一生致力於廢除黑奴,他與七個基督徒朋友組成「克拉朋聯盟」(Clapham Sect)除了解放奴隸以外,他們在訂定財稅與糧食政策、改善刑法、革新監獄管理、提出社會福利政策、推動禁止虐待動物法案、堅持宗教容忍法案、徹查政府貪污、呼籲議會制訂道德法案、持守外交道德、促成陽光法案、推行法案審查公開化、推行平民教育法案、訂立落後地區公平法制、廢除殘虐死刑屍首為整個國家立下穩定不搖的根基。使英國在十九世紀成為法制、科技、信仰復興、教育、商業的中心,更成為近代社會公義制度的先驅。

美國廢除奴隸制度,是引發南北戰爭,南方、北方都各自從聖經找到「蓄奴」與「廢奴」的依據。同一本聖經,有人拿來奴役壓迫他人、要他人死;但同一本聖經,卻也為人帶來解放及生命的盼望。

我們讀這段經文時,你有沒有看到上帝要告訴以色列人,「當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過去是艱苦人,也要體貼艱苦人。

你有沒有看到「法律為弱勢者發聲」。我們需要「與時俱進」的認識上帝的話語,在我們時代的處境下,為受壓迫者、為弱勢者發聲,就像耶穌告訴我們的:「我鄭重地告訴你們,這些事你們為我的跟從者中最微小的一人做,就是為我做了!(馬太福音25:40)

照顧孤兒寡婦、貧困的人,一向是聖經重要的教導,舊約記載:「你們居住之地常會有貧窮的同胞,所以我命令你們,必須向貧窮和有需要的同胞伸援手。(申命記15:11)原因是以色列人民也曾經有過在埃及當奴隸的苦難經驗,因此對奴隸更要有「同理心」。如果,奴隸成為主人,就去欺負做奴隸者;媳婦熬成婆,就去欺負她的媳婦,我們無法從過去的經驗來反省,就枉費上帝的救恩與恩典。因為,上帝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得自由,不是要他們成為另外一種「法老」,去壓迫其他為奴者或弱勢者。

新約也記載:「在父上帝眼中,那純潔沒有缺點的虔誠便是:照顧苦難中的孤兒寡婦和保守自己不受世界的腐化。(雅各書1:27)很清楚的,純潔敬虔的信仰態度,使以行動來照顧苦難中的孤兒寡婦、弱勢者。

長老教會有個很重要的信仰精神——「與時俱進」,也就是「繼續」不斷的與時代對話,這與約翰.加爾文(John Clavin)所提出上帝的「俯就」(accommodation)有關,羅馬書12:16無論對甚麼人,要同心彼此關懷。不要心驕氣傲,倒要俯就卑微;也不要自以為聰明。」台語漢字本翻譯「相款待著同一樣的心;心志莫得好高(hō.n-ko),著促就(chhek-chiú)卑微的;莫得掠家己做有智識。」即上帝會在每個時代中,以貼近人的方式讓人認識祂。

這些典章、法令,在當時的處境,是相當先進的價值。但是我們不能停留在當時的法令,我們需要「與時俱進」的認識上帝的話語,應用上帝的話語。這就是為何,每個時代閱讀聖經,都有不同處境的理解及應用。在今日疫情之下,我們常聽到的「滾動式調整」,閱讀到二、三千年前的法令,我們也需要在今日「滾動式反思」,才能運用在今日。

第六節是有關自願永久為奴的手續。願意終身服事主人的人,要帶他到「到敬拜的場所,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裡說「敬拜的場所」,在和合本、現代台語聖經皆翻譯為「審判官」那裏,這個「審判官」原來的意思是指上帝,因此,現代中文譯本用「敬拜的場所」,也就是指敬拜上帝的地方。

為何要來到敬拜上帝的面前?原因乃在於「立約」,當時人與人立約,都要指著自己所信仰的神明發誓。主人與奴隸在上帝面前立約之後,這個奴隸是一位「快樂的奴隸」,為何這樣說?因為這奴隸同時也是屬於上帝的奴僕,雖然他要終身服事主人,但主人要因著與上帝立約而將這奴僕視為家人,這就像亞伯拉罕曾說:「我唯一的繼承人是大馬士革以利以謝(創世記15:2)

「鑽耳朵」表示永遠會聽從主人的話,也可以掛上主人的記號,知道他是屬於誰的僕人。


二、對待女奴隸的條例(21:7-11)

7「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8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9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10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減少。11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必須讓她自由離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


第七至十一節是專為女性奴隸而立的規例,但是申命記則是說:「無論男女,賣身作你們的奴隸,已服事你們六年,到了第七年,你們必須釋放他,讓他自由。(申命記15:12)申命記所規定是「無論男女」,這與出埃及記對男奴隸、女奴隸的規定是有差別的。出埃及記強調主人對奴隸的所有權,這樣的規定使得主人對奴隸有極大的控制權,讓那些想離開主人的奴隸,因為有妻兒繼續留在主人家,打消了離開的念頭。

對照申命記和出埃及的記載,讓我們知道這些條文是有時代性,它們不像十誡是有恆久性的教導,這些條文會隨時代處境而調整。我們的法律能不能改,當然要隨著時代與時俱進的修改。就好像,《聖經》的翻譯也必須隨著語言變遷與時俱進,貼近現代人生活。

在古代的處境,是人口少、醫療不發達,為使人口穩定,續妾是很常見的,而男丁多就代表家庭或家族力量。這段經文中,主要說出了以色列人民續妾的背景,比較當時迦南地的處境,這裡的記載顯然更為人道。

娶了第二個妻子(納妾),規定主人續妾之後,一定要繼續善待第一位妻子,不因她是婢女而有差別待遇。這條例不是贊同多妻制度,而是出於為護人權的立場。以色列主前586年亡國之後,也不再有續妾的事情(此時約中國的春秋時代,主前770-476年),到了耶穌時代幾乎都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約漢朝中期,主前206-主後220年)。

第八節的「失信」在和合本是用「詭詐」。意思是說,主人如果沒有依照原來所說的方式對待娶為妻妾的女奴,那麼主人就會失去擁有這位女奴的權利,要讓女奴回到她父親那裡,「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避免淪為娼妓,或是讓家人找不到。


三、懲罰暴行的條例(21:12-27)

12「凡打人致死的,必須處死;13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一時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14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15「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16「凡綁架人,把他販賣為奴,或留下作奴隸的,都必須處死。

17「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18「兩人打架,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對方,但未把對方打死,可以不受懲罰。如果被打的人因傷臥床,但以後能夠起來,扶杖出門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須賠償他時間上的損失,並負責把他治好。19併於上節

20「凡用棍子擊打奴隸,無論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隸立刻死亡的,必須受罰。21如果奴隸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罰;他在財產上的損失就是他的懲罰。

22「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了孕婦,以致孕婦喪失胎兒,但沒有其他傷害,那人必須賠償;賠款數目應由受傷婦人的丈夫提出,而經判官批准決定。23如果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

26「如果有人擊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壞了一隻眼睛,他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眼睛的賠償。27如果他打掉了奴隸的牙齒,也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牙齒的賠償。」


第十三至十四節,是指非蓄意殺人的可以逃避懲罰。這種逃避懲罰的方式就是跑到「庇護城」去,那是要「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裡,躲避被殺者的親戚前來尋仇」用的城池(民數記35:9-15;申命記19:1-7)。有這樣的規定或是救濟辦法,也是進入迦南地之後才有的制度。

而對那些蓄意殺人的人,要由誰去執行,或是判定死刑,則有不同的說法;在民數記第卅五章說執行的方面,是由死者的「至親要親自處死兇手(民數記35:19),而審判是交由「會眾」類似陪審團來決定(民數記35:30)。但是申命記則說要交由城裡的長老負責,他們扮演著「審判官」的角色,祭司也負責這樣的責任(申命記19:11-21)。這也讓我們看到,當時以色列民族的司法制度還在磨合。

這一段讓我們看到,「人要為自己錯誤的行為付上代價」。付上代價不是任意的報復,而是訂出相等的賠償範圍。目的要使犯罪者所受的刑罰與罪惡相稱;犯大罪應受重刑,犯小罪則刑罰較輕。同時也要維護法律對各階層人士的公正,例如有權勢的人不能單繳交罰款來代替他因傷人而須受的刑罰。也不能因為權勢者斷了一顆牙齒,而要了對方一條命,訂出「以牙還牙」乃是避免過當的賠償與報復。背後的精神是「愛」,避免仇恨式的報復。

這樣的做法表面看似公正,但不能化解仇恨,因此,耶穌要我們以愛贏過仇恨。耶穌基督這樣說:

不要向欺負你們的人報復。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讓他打吧!有人拉你上法庭,要連外衣也給他吧!假如有人強迫你替他背行李走一里路,就為他多走一里吧。有人向你要東西,就給他;有人向你借些甚麼,就借給他。」(馬太福音5:39-42

耶穌的教導超越當時充滿報復的社會文化,而在希伯來人的箴言也有類似的教導:「你的仇敵餓了,就給他吃,渴了,就給他喝。你這樣做,會使他臉紅耳赤,羞慚交加,上主也要報答你。」(箴言25:21-22

總之,在充滿報復、仇恨的文化中,箴言與耶穌基督的教導,確實帶來新的價值。因為報復只會帶來更多的傷害,惟有寬恕才能消除仇恨。

在第十二節、十五至十七節,我們看到連續五個死刑,包括殺死人(指蓄意謀殺)、毆打、咒罵父母,以及綁架人作奴隸等。其實這些都可以在十誡的誡命中看出來,十五節是呼應第五誡「要孝敬父母」,人如果毆打、咒罵父母就已經與孝敬父母的誡命違背得太遠了。十六節呼應第八誡「不可偷竊」,而拐帶(綁架)賣為奴在當時極為普遍,所以特別加以禁止。在大清帝國有一本書《刑案匯覽》就曾記載了,清乾隆十年廣東發生的一起令人髮指的「迷拐幼女折割跛瞽令其化錢」案。案件中,所講到的女孩叫做陳亞對,被一伙人販子用迷藥弄昏,再用刀割割斷手筋腳筋,用針刺瞎她的雙眼,然後讓她沿街行乞,後來被同村的醫生認出才救出來。

第十七節也是呼應第五誡,不單是毆打父母,甚至咒罵父母的,都要被治死。我們可以理解,這幾節都是對十誡的具體化的規定。

接著讓我們看到「限制權勢者」的法令,就是規範主人的暴行,這顯示上帝站在受壓迫的那一方。

第廿六至廿七節,說明主人用暴力對待奴僕,主人必須釋放奴隸作為賠償。若在今日可以視為對「權勢霸凌」的批判。


四、物主的責任(21:28-36)

28「若有牛牴死了人,就得用石頭打死牠,但牠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29倘若那頭牛常常牴傷了人,而牛的主人屢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牴死了人,那頭牛要用石頭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處死。30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罰款抵命,他必須照規定的數目繳納。31如果牛牴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辦法處理。32如果牛牴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須償還奴隸的主人三十塊銀子,而牛要用石頭打死。

33「如果有人揭開井蓋,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蓋好,以致牛或驢掉進去,34他必須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歸他。35如果有牛牴死了另一頭牛,雙方要把活著的牛賣了,平分賣牛的價錢,同時平分死牛的肉。36倘若其中的一頭牛向來好鬥,牛的主人卻沒有好好地拴著牠,他必須拿一頭活牛賠償對方,而那頭死牛可歸他。」


這段經文,提醒我們「不可因為是你的財產就隨便」。前天(2022.1.14)一則新聞,國民黨前副秘書長張榮恭陽明山白雲山莊住家附近「遭狼犬咬」濺血,飼主依「過失傷害」起訴。

這段經文全部談的都是人與牛之間的關係。牛在當時是生產與交通工具,而牛隻多寡也象徵主人的財富與社會地位。第廿八節說牴死人的牛,其肉不可以吃,原因是該隻牛是屬於有「罪」的牛,因為罪使該牛變成一隻「不潔淨的牛」,因此其肉不可以吃。

在此談到牛隻傷人,主要分為兩類:初次牴人的動物,和那些屢次牴傷人的動物。後者的主人所要受的刑罰很重,甚至要被處死。當時已經建立起「連帶責任」,就像今日車主要負連帶責任一樣,使人對自己的生產器具負有管理的責任與義務。

第卅二節賠償「三十塊銀子」,約買一位身強力壯的奴隸的價錢。耶穌被猶大出賣也是這個價(馬太福音26:15)。奴隸在當時就是一種財產,其生命可以用錢計算,就像牛可以用錢來賠償一樣。


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幾個思考的問題:


一、學習對人權的維護,給予人應有的尊嚴,和對生命的敬畏

三千二百多年前(中國商朝時代)以色列人民在埃及做奴隸,當他們出埃及後,反省這種慘痛的經驗,在他們的法律中就很注意對奴隸的問題。

蓄奴是古時的風俗,奴隸被視為財產,並無人權可言,但這絕非上帝的意思。那時代奴隸買賣的事既然無法禁止,所以就更需要設立法律來保護那些淪為奴隸的人。就以約書來看,摩西律法在當時已經是爭取人權最先進的典範,因為它為奴隸的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且讓奴隸都有機會在第七年得到自由。如此一來,為奴者必然會漸少。其實,這條例乃是信仰反省的結果,因為以色列民族也有過在埃及為奴的經歷,所以,他們也開始學習以開闊的胸襟來對待奴隸。

前幾天,在臺灣有個很不名譽的新聞,「外籍血汗學工亂象頻傳」。

來自烏干達、過去在中洲科大就讀的學生Collines表示,他懷抱夢想來台,然而在過去兩年內,他陷入每天超時工作超過10小時,幾乎沒有辦法睡覺,連續數月只能吃40元排骨飯果腹的窘境,表示當了兩年的學生,耐心和忍耐已經超過自身極限,在肢體、心理上被虐待,沒有辦法得到好的教育。

中州科技大學招收16烏干達學生,卻未履行當初招生之獎學金、英語授課等承諾,反迫使學生為在臺灣生活與就學開銷而淪為黑工,必須犧牲健康、超時勞動償還債務等惡劣情事,經獨立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關心與討論。臺灣勞工陣線協會、立法委員范雲等也在112日聯合召開「臺灣高教不能成為人口販運溫床」記者會,要求教育部展開全面調查。

臺灣教會公報也特別報導此事,指出這樣的留學陷阱並非個案,過去幾年也有這類型事件發生。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平安基金會所屬勞工關懷中心主任簡長榮受訪時談到,過去也有關心外籍學生的公民團體與中心處理這類事件,發現外籍學生 臺灣每日花810個小時工作,另外學費、學雜費減免等承諾沒有兌現,能就讀的科系也受限制,導致學生在臺灣無法專心學習,反而更多是勞動。

在邁向上帝國的世界,都要拒絕類似的邪惡再次發生。就像我一開始所提醒的,上帝的典章、律例要帶給以色列民族有一個新的價值,當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當我們從上帝領受愛,是要我們懂得為別人的需要去付出,為別人的利益去爭取。並學習對人權的維護,給予人應有的尊嚴,和對生命的敬畏。


二、多為弱勢受害者著想,並學習在愛與寬恕中消弭仇恨

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出埃及記21:24-25)

以牙還牙為保護機制避免傷及性命,當時處境下,這條例的背後精神是「避免過當的賠償與報復」,更是要避免仇恨式的報復。

報復,是古老時代人類社會很普遍的行為準則,在以色列早期的律法中也可看到;即使在今天從我們的社會行為中也可以找出許多類似的例子。就連電視劇裡也常看到報仇的故事,或是要對手「好看」的劇情。

但是,我們知道,報復,只會帶來更多的仇恨,不會為我們的社會帶來和平,也不會為我們的社會生活帶來和諧。只有在愛和寬恕裡,人才會發現、體會到真正的平安是甚麼,也只有在愛和寬恕的裡面,我們才會感受到生命的力量和意義。

美國九一一事件我們更可以看到,若是一方主張報仇,另一方就更以恐嚇來威脅和報復。

耶穌基督就是對這種古老的報復行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腳還腳、以生命賠生命的法律條文很不以為然。因此他告訴我們不要這樣做,而是要要從「愛我們的仇敵,為迫害我們的人禱告(馬太福音5:43-48)來著手,這樣才正確。

在當時處境下的律法,提醒上帝的子民要多為弱勢受害者著想,並學習在愛與寬恕中消弭仇恨。

耶穌說:「你們若饒恕別人的過錯,你們的天父也會饒恕你們;你們若不饒恕別人的過錯,你們的天父也不會饒恕你們的過錯。(馬太福音6:14-15)

我們要知道,真正的見證人必如同耶穌那樣行事:祈禱、愛和奉獻,尤其是給予寬恕,因為寬恕(perdono)一詞所表達的,正是最高超的饋贈(dono)。記住!報復不會為我們帶來任何利益,只有在愛和寬恕中才能看到希望,在愛和寬恕中才會體會到生命的意義和力量。


問題討論

1.出埃及記21章有關對待奴隸、懲罰暴行、物主的責任等條例,有什麼共通的信仰與倫理的核心價值?

2.在當時處境下,以色列的民法、刑法具有哪些超越當時的文化與習慣?

3.現代基督徒如何以耶穌的眼光來成全律法?如何愛我們的鄰舍,特別是那些弱勢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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