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5日 星期六

出埃及記21:1-36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022.1.16 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大綱

出埃及記21:1-36


「典章」(21~23),即刑法、民法等法令制度

「律例」(24~31),即宗教禮儀的規範


上帝塑造以色列民族的新價值,就是要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


一、奴隸恢復自由條例(21:1-6)


才剛出埃及脫離奴隸生活,怎麼也開始了「奴隸制度」?

希伯來人」是指大河——幼發拉底河那邊來的人

透過「安息年」聖化彼此的關係,不再有階級隔閡

我鄭重地告訴你們,這些事你們為我的跟從者中最微小的一人做,就是為我做了!(馬太福音25:40)

你們居住之地常會有貧窮的同胞,所以我命令你們,必須向貧窮和有需要的同胞伸援手。(申命記15:11)

在父上帝眼中,那純潔沒有缺點的虔誠便是:照顧苦難中的孤兒寡婦和保守自己不受世界的腐化。(雅各書1:27)

「與時俱進」不斷的與時代對話

相款待著同一樣的心;心志莫得好高(hō.n-ko),著促就(chhek-chiú)卑微的;莫得掠家己做有智識。(羅馬書12:16)

為何要來到敬拜上帝的面前「鑽耳朵」?


二、對待女奴隸的條例(21:7-11)


無論男女,賣身作你們的奴隸,已服事你們六年,到了第七年,你們必須釋放他,讓他自由。(申命記15:12)

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避免淪為娼妓,或是讓家人找不到。


三、懲罰暴行的條例(21:12-27)

「庇護城」的救濟辦法,是進入迦南地之後才有的制度

人要為自己錯誤的行為付上代價

「以牙還牙」乃是避免過當的賠償與報復

不要向欺負你們的人報復。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讓他打吧!有人拉你上法庭,要連外衣也給他吧!假如有人強迫你替他背行李走一里路,就為他多走一里吧。有人向你要東西,就給他;有人向你借些甚麼,就借給他。」(馬太福音5:39-42

你的仇敵餓了,就給他吃,渴了,就給他喝。你這樣做,會使他臉紅耳赤,羞慚交加,上主也要報答你。」(箴言25:21-22

「限制權勢者」的法令,就是規範主人的暴行


四、物主的責任(21:28-36)


不可因為是你的財產就隨便

當時已經建立起「連帶責任


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幾個思考的問題:


一、學習對人權的維護,給予人應有的尊嚴,和對生命的敬畏

摩西律法在當時已經是爭取人權最先進的典範

臺灣:「外籍血汗學工亂象頻傳」

在邁向上帝國的世界,都要拒絕類似的邪惡再次發生


二、多為弱勢受害者著想,並學習在愛與寬恕中消弭仇恨

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出埃及記21:24-25)

以牙還牙是「避免過當的賠償與報復」,更是要避免仇恨式的報復

愛我們的仇敵,為迫害我們的人禱告(馬太福音5:43-48)


你們若饒恕別人的過錯,你們的天父也會饒恕你們;你們若不饒恕別人的過錯,你們的天父也不會饒恕你們的過錯。(馬太福音61415)

寬恕(perdono):最高的饋贈(dono)


問題討論

1.出埃及記21章有關對待奴隸、懲罰暴行、物主的責任等條例,有什麼共通的信仰與倫理的核心價值?

2.在當時處境下,以色列的民法、刑法具有哪些超越當時的文化與習慣?

3.現代基督徒如何以耶穌的眼光來成全律法?如何愛我們的鄰舍,特別是那些弱勢受害者?


劉榮主長老回應詩

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出埃及記21:1-36

1、選民身份既改變

      塑造新價值優先

      敬神人權頒十誡

      主僕民刑訂法典


2、奴隸制度先確定

      善待奴僕依規行

      不忘埃及受苦楚

      恢復自由須明訂


3、懲罰暴行有條例

      錯誤行為責歸己

      以牙還牙免過當

      尊重生命的意義


4、維護人權與尊嚴

      與時俱進須改變

      基督教導助弱勢

      用愛寬恕與赦免


講道篇


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

2022.1.16 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篇

出埃及記21:1-36


出埃及記第二十章記載,以色列民族(包括希伯來人、外族人),透過與上帝的立約,而「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也因此,二十世紀著名神學家卡爾.巴特(Karl Barth)說:「十誡勾勒出一個『聖經的奇異新世界』」,即以「十誡」(上帝的誡命)立約,引導以色列民族走向上帝國。

緊接著在十誡之後的就是制定一些與生活聯繫在一起的規例。我們可以用現代人的話這樣說:十誡就好像是一部憲法,從憲法衍生出許多相關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就是我們現在所讀的經文。

在十誡的誡命下,延伸或是展開出「典章」、「律例」的制定。

「典章」(21~23章,佔三章的篇幅),即刑法、民法等法令制度,來指導以色列民族在生活上的行為準則。

「律例」(24~31章,佔八章的篇幅),即宗教禮儀的規範,用來指導以色列人透過會幕的獻祭來表達對上帝的愛與敬虔。

以色列民族與上帝立約後,有了新的身份,接著進一步,上帝透過「典章」、「律例」來塑造以色列人新的價值。今天所讀第廿一章,總括來說,就是帶給以色列民族有一個新的價值,當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就像「媳婦熬成婆」,受虐待的媳婦做婆婆時,又把過去在婆婆那裡所受的怨氣,發洩在自己的媳婦身上,因之代代相承,冤冤相報,不知釀成了多少的家庭戾氣和悲劇。上帝要塑造以色列民族的新價值,就是要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甚至要對弱勢者寬容、有慈愛。美國非裔人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恩(Rev. Martin Luther King)說得好:「奴隸並不可恥,奴隸的主人才可恥」。奴隸雖不可恥,但是當奴隸卻自以為是主人,那真可憐!如果還替讓他淪為奴隸的專制政權講話,那就更可憐、可恥、可惡!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所讀的經文內容:


一、奴隸恢復自由條例(21:1-6)

1(申15:12-18)「要向以色列人民頒布下列條例。2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3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4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5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6他的主人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要終身服事主人。


我們讀這一段經文時,會有個疑問:以色列人原本就是在埃及當奴隸,剛出埃及脫離奴隸生活三個月,怎麼也開始了「奴隸制度」?

我們要將這一段經文視為「後敘述」,也就是這一段經文的處境是以後所發生的「奴隸制度」。特別記載在「十誡」後面,是要作為信仰重要的反省。

第二節「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我曾解釋過「希伯來人」是指大河——幼發拉底河那邊來的人,可見得這群人後來成為以色列民族中的弱勢族群。

在此,很清楚的表達第七年是「安息年」,是恢復一個為奴者的尊嚴與自由的神聖時間,是聖化人與人的關係,聖化人與上帝的關係,透過「安息年」聖化彼此的關係,不再有主人、奴隸的階級隔閡。

但事實上,人類蓄奴的歷史非常久,就連耶穌要打破種族、奴隸等相隔的牆之後(參考以弗所書2:14),人類二千年來仍有奴隸。直到十八世紀時,在英國年僅廿一歲的威廉.威伯福斯(William Wilberforce1759-1833)當選英國下議院議員,一生致力於廢除黑奴,他與七個基督徒朋友組成「克拉朋聯盟」(Clapham Sect)除了解放奴隸以外,他們在訂定財稅與糧食政策、改善刑法、革新監獄管理、提出社會福利政策、推動禁止虐待動物法案、堅持宗教容忍法案、徹查政府貪污、呼籲議會制訂道德法案、持守外交道德、促成陽光法案、推行法案審查公開化、推行平民教育法案、訂立落後地區公平法制、廢除殘虐死刑屍首為整個國家立下穩定不搖的根基。使英國在十九世紀成為法制、科技、信仰復興、教育、商業的中心,更成為近代社會公義制度的先驅。

美國廢除奴隸制度,是引發南北戰爭,南方、北方都各自從聖經找到「蓄奴」與「廢奴」的依據。同一本聖經,有人拿來奴役壓迫他人、要他人死;但同一本聖經,卻也為人帶來解放及生命的盼望。

我們讀這段經文時,你有沒有看到上帝要告訴以色列人,「當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過去是艱苦人,也要體貼艱苦人。

你有沒有看到「法律為弱勢者發聲」。我們需要「與時俱進」的認識上帝的話語,在我們時代的處境下,為受壓迫者、為弱勢者發聲,就像耶穌告訴我們的:「我鄭重地告訴你們,這些事你們為我的跟從者中最微小的一人做,就是為我做了!(馬太福音25:40)

照顧孤兒寡婦、貧困的人,一向是聖經重要的教導,舊約記載:「你們居住之地常會有貧窮的同胞,所以我命令你們,必須向貧窮和有需要的同胞伸援手。(申命記15:11)原因是以色列人民也曾經有過在埃及當奴隸的苦難經驗,因此對奴隸更要有「同理心」。如果,奴隸成為主人,就去欺負做奴隸者;媳婦熬成婆,就去欺負她的媳婦,我們無法從過去的經驗來反省,就枉費上帝的救恩與恩典。因為,上帝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得自由,不是要他們成為另外一種「法老」,去壓迫其他為奴者或弱勢者。

新約也記載:「在父上帝眼中,那純潔沒有缺點的虔誠便是:照顧苦難中的孤兒寡婦和保守自己不受世界的腐化。(雅各書1:27)很清楚的,純潔敬虔的信仰態度,使以行動來照顧苦難中的孤兒寡婦、弱勢者。

長老教會有個很重要的信仰精神——「與時俱進」,也就是「繼續」不斷的與時代對話,這與約翰.加爾文(John Clavin)所提出上帝的「俯就」(accommodation)有關,羅馬書12:16無論對甚麼人,要同心彼此關懷。不要心驕氣傲,倒要俯就卑微;也不要自以為聰明。」台語漢字本翻譯「相款待著同一樣的心;心志莫得好高(hō.n-ko),著促就(chhek-chiú)卑微的;莫得掠家己做有智識。」即上帝會在每個時代中,以貼近人的方式讓人認識祂。

這些典章、法令,在當時的處境,是相當先進的價值。但是我們不能停留在當時的法令,我們需要「與時俱進」的認識上帝的話語,應用上帝的話語。這就是為何,每個時代閱讀聖經,都有不同處境的理解及應用。在今日疫情之下,我們常聽到的「滾動式調整」,閱讀到二、三千年前的法令,我們也需要在今日「滾動式反思」,才能運用在今日。

第六節是有關自願永久為奴的手續。願意終身服事主人的人,要帶他到「到敬拜的場所,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裡說「敬拜的場所」,在和合本、現代台語聖經皆翻譯為「審判官」那裏,這個「審判官」原來的意思是指上帝,因此,現代中文譯本用「敬拜的場所」,也就是指敬拜上帝的地方。

為何要來到敬拜上帝的面前?原因乃在於「立約」,當時人與人立約,都要指著自己所信仰的神明發誓。主人與奴隸在上帝面前立約之後,這個奴隸是一位「快樂的奴隸」,為何這樣說?因為這奴隸同時也是屬於上帝的奴僕,雖然他要終身服事主人,但主人要因著與上帝立約而將這奴僕視為家人,這就像亞伯拉罕曾說:「我唯一的繼承人是大馬士革以利以謝(創世記15:2)

「鑽耳朵」表示永遠會聽從主人的話,也可以掛上主人的記號,知道他是屬於誰的僕人。


二、對待女奴隸的條例(21:7-11)

7「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8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9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10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減少。11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必須讓她自由離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


第七至十一節是專為女性奴隸而立的規例,但是申命記則是說:「無論男女,賣身作你們的奴隸,已服事你們六年,到了第七年,你們必須釋放他,讓他自由。(申命記15:12)申命記所規定是「無論男女」,這與出埃及記對男奴隸、女奴隸的規定是有差別的。出埃及記強調主人對奴隸的所有權,這樣的規定使得主人對奴隸有極大的控制權,讓那些想離開主人的奴隸,因為有妻兒繼續留在主人家,打消了離開的念頭。

對照申命記和出埃及的記載,讓我們知道這些條文是有時代性,它們不像十誡是有恆久性的教導,這些條文會隨時代處境而調整。我們的法律能不能改,當然要隨著時代與時俱進的修改。就好像,《聖經》的翻譯也必須隨著語言變遷與時俱進,貼近現代人生活。

在古代的處境,是人口少、醫療不發達,為使人口穩定,續妾是很常見的,而男丁多就代表家庭或家族力量。這段經文中,主要說出了以色列人民續妾的背景,比較當時迦南地的處境,這裡的記載顯然更為人道。

娶了第二個妻子(納妾),規定主人續妾之後,一定要繼續善待第一位妻子,不因她是婢女而有差別待遇。這條例不是贊同多妻制度,而是出於為護人權的立場。以色列主前586年亡國之後,也不再有續妾的事情(此時約中國的春秋時代,主前770-476年),到了耶穌時代幾乎都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約漢朝中期,主前206-主後220年)。

第八節的「失信」在和合本是用「詭詐」。意思是說,主人如果沒有依照原來所說的方式對待娶為妻妾的女奴,那麼主人就會失去擁有這位女奴的權利,要讓女奴回到她父親那裡,「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避免淪為娼妓,或是讓家人找不到。


三、懲罰暴行的條例(21:12-27)

12「凡打人致死的,必須處死;13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一時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14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15「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16「凡綁架人,把他販賣為奴,或留下作奴隸的,都必須處死。

17「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18「兩人打架,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對方,但未把對方打死,可以不受懲罰。如果被打的人因傷臥床,但以後能夠起來,扶杖出門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須賠償他時間上的損失,並負責把他治好。19併於上節

20「凡用棍子擊打奴隸,無論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隸立刻死亡的,必須受罰。21如果奴隸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罰;他在財產上的損失就是他的懲罰。

22「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了孕婦,以致孕婦喪失胎兒,但沒有其他傷害,那人必須賠償;賠款數目應由受傷婦人的丈夫提出,而經判官批准決定。23如果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

26「如果有人擊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壞了一隻眼睛,他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眼睛的賠償。27如果他打掉了奴隸的牙齒,也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牙齒的賠償。」


第十三至十四節,是指非蓄意殺人的可以逃避懲罰。這種逃避懲罰的方式就是跑到「庇護城」去,那是要「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裡,躲避被殺者的親戚前來尋仇」用的城池(民數記35:9-15;申命記19:1-7)。有這樣的規定或是救濟辦法,也是進入迦南地之後才有的制度。

而對那些蓄意殺人的人,要由誰去執行,或是判定死刑,則有不同的說法;在民數記第卅五章說執行的方面,是由死者的「至親要親自處死兇手(民數記35:19),而審判是交由「會眾」類似陪審團來決定(民數記35:30)。但是申命記則說要交由城裡的長老負責,他們扮演著「審判官」的角色,祭司也負責這樣的責任(申命記19:11-21)。這也讓我們看到,當時以色列民族的司法制度還在磨合。

這一段讓我們看到,「人要為自己錯誤的行為付上代價」。付上代價不是任意的報復,而是訂出相等的賠償範圍。目的要使犯罪者所受的刑罰與罪惡相稱;犯大罪應受重刑,犯小罪則刑罰較輕。同時也要維護法律對各階層人士的公正,例如有權勢的人不能單繳交罰款來代替他因傷人而須受的刑罰。也不能因為權勢者斷了一顆牙齒,而要了對方一條命,訂出「以牙還牙」乃是避免過當的賠償與報復。背後的精神是「愛」,避免仇恨式的報復。

這樣的做法表面看似公正,但不能化解仇恨,因此,耶穌要我們以愛贏過仇恨。耶穌基督這樣說:

不要向欺負你們的人報復。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讓他打吧!有人拉你上法庭,要連外衣也給他吧!假如有人強迫你替他背行李走一里路,就為他多走一里吧。有人向你要東西,就給他;有人向你借些甚麼,就借給他。」(馬太福音5:39-42

耶穌的教導超越當時充滿報復的社會文化,而在希伯來人的箴言也有類似的教導:「你的仇敵餓了,就給他吃,渴了,就給他喝。你這樣做,會使他臉紅耳赤,羞慚交加,上主也要報答你。」(箴言25:21-22

總之,在充滿報復、仇恨的文化中,箴言與耶穌基督的教導,確實帶來新的價值。因為報復只會帶來更多的傷害,惟有寬恕才能消除仇恨。

在第十二節、十五至十七節,我們看到連續五個死刑,包括殺死人(指蓄意謀殺)、毆打、咒罵父母,以及綁架人作奴隸等。其實這些都可以在十誡的誡命中看出來,十五節是呼應第五誡「要孝敬父母」,人如果毆打、咒罵父母就已經與孝敬父母的誡命違背得太遠了。十六節呼應第八誡「不可偷竊」,而拐帶(綁架)賣為奴在當時極為普遍,所以特別加以禁止。在大清帝國有一本書《刑案匯覽》就曾記載了,清乾隆十年廣東發生的一起令人髮指的「迷拐幼女折割跛瞽令其化錢」案。案件中,所講到的女孩叫做陳亞對,被一伙人販子用迷藥弄昏,再用刀割割斷手筋腳筋,用針刺瞎她的雙眼,然後讓她沿街行乞,後來被同村的醫生認出才救出來。

第十七節也是呼應第五誡,不單是毆打父母,甚至咒罵父母的,都要被治死。我們可以理解,這幾節都是對十誡的具體化的規定。

接著讓我們看到「限制權勢者」的法令,就是規範主人的暴行,這顯示上帝站在受壓迫的那一方。

第廿六至廿七節,說明主人用暴力對待奴僕,主人必須釋放奴隸作為賠償。若在今日可以視為對「權勢霸凌」的批判。


四、物主的責任(21:28-36)

28「若有牛牴死了人,就得用石頭打死牠,但牠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29倘若那頭牛常常牴傷了人,而牛的主人屢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牴死了人,那頭牛要用石頭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處死。30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罰款抵命,他必須照規定的數目繳納。31如果牛牴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辦法處理。32如果牛牴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須償還奴隸的主人三十塊銀子,而牛要用石頭打死。

33「如果有人揭開井蓋,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蓋好,以致牛或驢掉進去,34他必須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歸他。35如果有牛牴死了另一頭牛,雙方要把活著的牛賣了,平分賣牛的價錢,同時平分死牛的肉。36倘若其中的一頭牛向來好鬥,牛的主人卻沒有好好地拴著牠,他必須拿一頭活牛賠償對方,而那頭死牛可歸他。」


這段經文,提醒我們「不可因為是你的財產就隨便」。前天(2022.1.14)一則新聞,國民黨前副秘書長張榮恭陽明山白雲山莊住家附近「遭狼犬咬」濺血,飼主依「過失傷害」起訴。

這段經文全部談的都是人與牛之間的關係。牛在當時是生產與交通工具,而牛隻多寡也象徵主人的財富與社會地位。第廿八節說牴死人的牛,其肉不可以吃,原因是該隻牛是屬於有「罪」的牛,因為罪使該牛變成一隻「不潔淨的牛」,因此其肉不可以吃。

在此談到牛隻傷人,主要分為兩類:初次牴人的動物,和那些屢次牴傷人的動物。後者的主人所要受的刑罰很重,甚至要被處死。當時已經建立起「連帶責任」,就像今日車主要負連帶責任一樣,使人對自己的生產器具負有管理的責任與義務。

第卅二節賠償「三十塊銀子」,約買一位身強力壯的奴隸的價錢。耶穌被猶大出賣也是這個價(馬太福音26:15)。奴隸在當時就是一種財產,其生命可以用錢計算,就像牛可以用錢來賠償一樣。


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幾個思考的問題:


一、學習對人權的維護,給予人應有的尊嚴,和對生命的敬畏

三千二百多年前(中國商朝時代)以色列人民在埃及做奴隸,當他們出埃及後,反省這種慘痛的經驗,在他們的法律中就很注意對奴隸的問題。

蓄奴是古時的風俗,奴隸被視為財產,並無人權可言,但這絕非上帝的意思。那時代奴隸買賣的事既然無法禁止,所以就更需要設立法律來保護那些淪為奴隸的人。就以約書來看,摩西律法在當時已經是爭取人權最先進的典範,因為它為奴隸的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且讓奴隸都有機會在第七年得到自由。如此一來,為奴者必然會漸少。其實,這條例乃是信仰反省的結果,因為以色列民族也有過在埃及為奴的經歷,所以,他們也開始學習以開闊的胸襟來對待奴隸。

前幾天,在臺灣有個很不名譽的新聞,「外籍血汗學工亂象頻傳」。

來自烏干達、過去在中洲科大就讀的學生Collines表示,他懷抱夢想來台,然而在過去兩年內,他陷入每天超時工作超過10小時,幾乎沒有辦法睡覺,連續數月只能吃40元排骨飯果腹的窘境,表示當了兩年的學生,耐心和忍耐已經超過自身極限,在肢體、心理上被虐待,沒有辦法得到好的教育。

中州科技大學招收16烏干達學生,卻未履行當初招生之獎學金、英語授課等承諾,反迫使學生為在臺灣生活與就學開銷而淪為黑工,必須犧牲健康、超時勞動償還債務等惡劣情事,經獨立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關心與討論。臺灣勞工陣線協會、立法委員范雲等也在112日聯合召開「臺灣高教不能成為人口販運溫床」記者會,要求教育部展開全面調查。

臺灣教會公報也特別報導此事,指出這樣的留學陷阱並非個案,過去幾年也有這類型事件發生。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平安基金會所屬勞工關懷中心主任簡長榮受訪時談到,過去也有關心外籍學生的公民團體與中心處理這類事件,發現外籍學生 臺灣每日花810個小時工作,另外學費、學雜費減免等承諾沒有兌現,能就讀的科系也受限制,導致學生在臺灣無法專心學習,反而更多是勞動。

在邁向上帝國的世界,都要拒絕類似的邪惡再次發生。就像我一開始所提醒的,上帝的典章、律例要帶給以色列民族有一個新的價值,當他們有機會當主人時,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當我們從上帝領受愛,是要我們懂得為別人的需要去付出,為別人的利益去爭取。並學習對人權的維護,給予人應有的尊嚴,和對生命的敬畏。


二、多為弱勢受害者著想,並學習在愛與寬恕中消弭仇恨

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出埃及記21:24-25)

以牙還牙為保護機制避免傷及性命,當時處境下,這條例的背後精神是「避免過當的賠償與報復」,更是要避免仇恨式的報復。

報復,是古老時代人類社會很普遍的行為準則,在以色列早期的律法中也可看到;即使在今天從我們的社會行為中也可以找出許多類似的例子。就連電視劇裡也常看到報仇的故事,或是要對手「好看」的劇情。

但是,我們知道,報復,只會帶來更多的仇恨,不會為我們的社會帶來和平,也不會為我們的社會生活帶來和諧。只有在愛和寬恕裡,人才會發現、體會到真正的平安是甚麼,也只有在愛和寬恕的裡面,我們才會感受到生命的力量和意義。

美國九一一事件我們更可以看到,若是一方主張報仇,另一方就更以恐嚇來威脅和報復。

耶穌基督就是對這種古老的報復行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腳還腳、以生命賠生命的法律條文很不以為然。因此他告訴我們不要這樣做,而是要要從「愛我們的仇敵,為迫害我們的人禱告(馬太福音5:43-48)來著手,這樣才正確。

在當時處境下的律法,提醒上帝的子民要多為弱勢受害者著想,並學習在愛與寬恕中消弭仇恨。

耶穌說:「你們若饒恕別人的過錯,你們的天父也會饒恕你們;你們若不饒恕別人的過錯,你們的天父也不會饒恕你們的過錯。(馬太福音6:14-15)

我們要知道,真正的見證人必如同耶穌那樣行事:祈禱、愛和奉獻,尤其是給予寬恕,因為寬恕(perdono)一詞所表達的,正是最高超的饋贈(dono)。記住!報復不會為我們帶來任何利益,只有在愛和寬恕中才能看到希望,在愛和寬恕中才會體會到生命的意義和力量。


問題討論

1.出埃及記21章有關對待奴隸、懲罰暴行、物主的責任等條例,有什麼共通的信仰與倫理的核心價值?

2.在當時處境下,以色列的民法、刑法具有哪些超越當時的文化與習慣?

3.現代基督徒如何以耶穌的眼光來成全律法?如何愛我們的鄰舍,特別是那些弱勢受害者?

2022年1月13日 星期四

2022新春稱謝感恩禮拜

2022新春稱謝感恩禮拜
2022.2.1(二)上午10:00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濟南教會


啟應文:劉榮主長老撰





2022年1月8日 星期六

出埃及記20:1-26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

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
2022.1.9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大綱
出埃及記20:1-26

「你們要全心、全情、全力愛上主—你們的上帝。」(申命記6:5)

卡爾巴特:「十誡勾勒出一個『聖經的奇異新世界』」

十誡三種版本:出埃及記20:2-17;申命記5:6-21;出埃及記34:10-27

 


一、以色列民族處境下的第一誡(20:1-2)

十誡的權威不是來自摩西,而是在於上帝。

 

不斷出現「領你...(12:1713:3,915:1320:223:20,2333:2)

 

二、敬拜真神得著永生(20:3-6)

● 對以色列人而言,十誡最根基的第一誡是「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出埃及記20:2)

● 基督教而言,十誡最根基的第一誡乃是「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出埃及記20:3)

● 宗教改革二個很重要的精神:「唯獨基督」(Solus Christus)、「唯獨榮耀上帝」(Soli Deo Gloria)

● 以色列人在當奴隸時,也要跟隨主人去拜這些雕刻的偶像。

● 約書亞演說:「你們要敬畏上主,真心誠意地事奉他。你們要除掉祖先在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所拜的神明,專一事奉上主。如果你們不願意事奉他,那麼,今天必須決定,你們要事奉的是誰:是你們祖先在美索不達米亞所拜的神明,或是你們現住地的亞摩利人所拜的神明?至於我和我的家,我們要事奉上主。(約書亞記24:14-15)

 

恨惡我的人,我要懲罰他們,甚至到三、四代的子孫」,這段的意思是指「管教」

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希伯來書12:8)

上帝的管教是為了我們的好處,要使我們有份於他的聖潔。我們受管教的時候,悶悶不樂;可是後來,那些因受管教而經歷過鍛鍊的人能夠結出和平的果子,過著正直的生活。(12:10-11)

「千代」用來形容永遠,也就是進入永生的福氣。

 

三、不濫用、要聖化(20:7-11)

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發假誓,侮辱了我的名。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利未記19:12)

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再多說便是出於那邪惡者。(參考馬太福音5:33-37)

另一種「濫用」是指以上帝的名義做壞事。

安息日是要恢復及聖化人與萬物、人與上帝的關係。

 

四、愛人如己的基本表現(20:12-17)

「愛人如己」最基本的表現就是在第五至十誡。

「孝敬」原文意思是「使之得尊榮」。

 

「上帝所賜之地」也就指是「應許之地」。

「不可殺人」是指有計劃、蓄意、預謀殺人。

● 申命記第十九章「庇護城」保護誤殺人生命者。

 

看見婦女而生邪念的,在心裡已經跟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8)

「不可偷竊」出於貪婪,但也有人是為了需要而被迫去偷竊。《悲慘世界》中的尚萬強(Jean Valjean)

「不可作假證陷害人」:偽證、假消息、搬弄是非。

 

五、敬畏上主(20:18-21)

上帝頒佈十誡,是為了「時時敬畏他,不致犯罪」

 

六、祭壇的條例(20:22-26)

重申不可造偶像,說說明祭壇條例及獻祭規範。

 

我們從這一章經文來思考二件事:

 

一、「十誡」如何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十誡對於現代有何意義?

從歸屬「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新的身份

十根手指(Body Map),去行動、去落實。

 

二、自由與法治的上帝國精神

自由是油門,法治是剎車

法治是屬於 rule of law(自由社會制定憲章及法律約定)

專制獨裁者是 rule by law

 

問題討論:

1.從憲章或契約的角度,「十誡」如何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

2.十誡對當今台灣社會的意義是什麼?

3.耶穌新的誡命與十誡有何對應?



劉榮主長老回應詩
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十誡)
        出埃及記20:1-26
1、上帝救贖愛選民
      塑造身分並換新
      要求敬畏不犯罪
      頒布十誡以遵循

2、唯一真神是上帝
      十誡法則的根基
      禁止假神拜偶像
      不准濫用神名義

3、恢復遵守安息日
      潔淨敬拜神日子
      聖化神人物關係
      蒙恩祝福不停止

4、愛人如己貴實踐
      孝敬父母重人權
      基督更頒新誡命
      愛鄰愛敵無邪念

講道篇


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

2022.1.9台北濟南長老教會主日講道篇

出埃及記20:1-26


以色列人心靈出埃及,在短短三個月裡,共學習五件要緊的功課:

1.信心:因著倚靠上帝的信心,使他們從瑪拉前往以琳(15)

2.分享:學習分享上帝的恩典嗎哪,更進一步形成信仰的共同體(16)

3.同心協力,各司其職,抵禦亞瑪力人的攻擊(17)

4.選出有才幹、敬畏上帝的人來參與服事(18)

5.以潔淨的心準備與上帝立約(19)

有了這些準備,下一步則開始與上帝建立生命之約。這個約不是今日才有,早在上帝呼召以色列人的祖先亞伯拉罕就開始的。在創世記裡讓我們看到上帝與個人到家族的立約,在出埃及記裡則是上帝和一個民族的立約,包括一起出埃及的外族人,出埃及記第十二章卅八節就很清楚說到:「許多外族人和牛羊也跟他們一起走。」直到新約時代,是上帝在耶穌基督裡和全人類的立約

約是甚麼?

申命記六章五節提到,在離開埃及四十年後,摩西要進入迦南地前夕再次提醒以色列人,關於上帝命令的內容,其中一句名言是:「你們要全心、全情、全力愛上主—你們的上帝。」這句話是「約」的中心思想,說明一項原則:上主是選民的上帝,選民是上帝的子民,雙方所建立的是一個愛的關係。

相信有人會問「那我要如何愛上帝?」答案是:「你不是藉由模糊的感覺,或是一時的激情、假想來愛上帝。愛上帝表示,你讓上帝成為你生命的主宰,而且用行動證明上帝真的是你生命的主宰。」為了達成這個目的,上帝頒佈了「十言」(十誡的原意),並且告訴人民,如果想知道要如何愛上主,現在將十誡宣布下去,告訴他們照著誡命去作,如此就能顯出人對上主的愛。二十世紀著名神學家卡爾.巴特(Karl Barth)說:「十誡勾勒出一個『聖經的奇異新世界』」,即引導世界走向上帝國。這就是約。

如果查考申命記第十章和利未記第十九章就會發現上帝與人所立的約的另一重點,就是:上帝國的子民不僅要愛上帝,而且還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對此,我們會問說:「但是,誰是我的鄰舍呢?而甚麼是愛鄰舍的意思呢?我該如何愛自己呢?」十誡同樣回答這些問題,上帝通過十誡將如何實踐「愛」清楚闡釋出來。上帝願意和我們立下一個滿有慈愛和恩典的約,而且用十誡來顯明上帝國裡面愛的關係。 

「十誡」在摩西五經中有三種版本:1. 出埃及記20:2-172. 申命記5:6-213. 出埃及記34:10-27

出埃及記20:2-17與申命記5:6-21的內容大致相同,第三種版本出埃及記34:10-27跟前二個版本的記載差異比較大,強調對外邦信仰的清除,這個內容反映出以色列人在曠野鑄造及敬拜金牛犢的事件。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所讀的這段經文內容:


一、以色列民族處境下的第一誡(20:1-2)

1上帝作了以下的指示:2「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


第一節「上帝作了以下的指示」,這句話在說明十誡的權威不是來自摩西,而是在於上帝,摩西只是傳遞上帝話語的僕人。這對我們是一個很重要的認識,上帝話語的權威不是來自人,也因此每個時代都要尋求對上帝話語的了解。

猶太人來說,這十條誡命是有順序的,首先是上帝的宣示:「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出埃及記20:2)這一節是猶太教十誡的第一誡,因為這是以色列民族在當時處境下對上帝的認識。他們所信仰的上帝是帶領他們出埃及,從奴隸解放得自由的上帝。因為有上帝的拯救,才有以色列民族。在基督新教裡,則是把第二節視為十誡的「前言」,是在述說以色列民族的歷史經驗。

我是上主你的上帝」說明了以色列民族與上帝密不可分的關係,這個關係是以「立約」來建立的。「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用更白話來說就是:「你的命是我救的」,上帝將瀕臨滅族、滅種危機下的以色列人拯救出來,也因此以色列民族就歸屬於上帝。

在出埃及記裡,不斷出現「領你...(出埃及記12:1713:3,915:1320:223:20, 2333:2),提醒以色列民族別忘過去的出埃及的歷史,那是奴隸與自由的分界,是死亡與生命的分界。因為上帝「領你」,才能得自由,才能進入生命的應許中。


二、敬拜真神得著永生(20:3-6)

3「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4「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也不可仿造天上、地上,或地底下水裡的任何形象。5不可跪拜或事奉任何偶像,因為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絕不容忍跟我對立的神明。恨惡我的人,我要懲罰他們,甚至到三、四代的子孫。6但愛我、遵守我命令的人,我要以慈愛待他們,甚至到千代子孫。


第三至六節是猶太教的「第二誡」,在基督教則是第一、二條誡命。天主教則是將第二至六節都當成第一條誡命。

以色列人而言,十誡最根基的第一誡是「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出埃及記20:2)因為如果沒有上帝帶領出埃及的拯救,就沒有以色列民族的存續;沒有民族的存續,就不用談其他的誡命。但對,基督教而言,十誡最根基的第一誡乃是「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這對外邦人成為上帝子民來說,也是最重要的。

我以外」,表明出上帝是唯一的,真正敬拜上帝的人,絕不會將其他神明高過上帝,也不會塑造神明,例如不會將金錢、權勢擺在生命的第一位,也不會將自己塑造成神明,例如獨裁的法老、專制獨裁的統治者。

我以外就是沒有第二位神明、沒有其他的主,耶穌基督就說過這樣的話:「沒有人能夠服侍兩個主人。他要不是厭惡這個,喜愛那個,就是看重這個,輕看那個。你們不可能同時作上帝的僕人,又作錢財的奴隸。(馬太福音6:24)

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被基督教視為第一誡,很清楚的告訴我們真正敬拜上帝的人是「以上帝為中心」,這一點成為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二個很重要的精神:一、「唯獨基督」(Solus Christus),因為我們只能靠著上帝所賜救主耶穌基督才能得到救贖(參考提摩太前書2:5)。二、「唯獨榮耀上帝」(Soli Deo Gloria),因為我們所信、所作的一切,都只是為了榮耀上帝(參考以弗所書2:9)。唯有「以上帝為中心」的生命,才能恢復起初上帝創造人的時候,裡面的「上帝的形象」(參考創世記1:26,27)

第四節所指的偶像是「外在的」,也就是用石頭或木頭所雕刻出來敬拜的對象,在現代不只有石頭、木頭的偶像,更有用金、銀甚至是開模具的塑膠偶像。會禁止這些有形雕刻的偶像,是因為埃及人的神明都是這類型的,以色列人在當奴隸時,也要跟隨主人去拜這些雕刻的偶像。又加上,迦南地的神明也是雕刻的偶像,因此,上帝吩咐「不可仿造天上、地上,或地底下水裡的任何形象」,當初就是要避免以色列人混雜埃及人與迦南人的宗教信仰。

其實,直到約書亞帶領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後,以色列人當中還是有夾雜敬拜偶像的情況。約書亞在生命的晚期曾向以色列民族發表演說:「你們要敬畏上主,真心誠意地事奉他。你們要除掉祖先在美索不達米亞埃及所拜的神明,專一事奉上主。如果你們不願意事奉他,那麼,今天必須決定,你們要事奉的是誰:是你們祖先在美索不達米亞所拜的神明,或是你們現住地的亞摩利人所拜的神明?至於我和我的家,我們要事奉上主。(約書亞記24:14-15)

這也讓我們看到,聖經有二種記載,一種記載完全的除掉偶像,不容許這群出埃及以色列人民當中有其他神明;但另一種記載,卻顯示他們當時仍有人在敬拜「祖先在美索不達米亞埃及所拜的神明」。可見得,進入迦南地之後,認識上帝、敬拜上帝仍是以色列民族重要的信仰功課。甚至到今日也是如此,今日的以色列國是世俗的國家,猶太人佔72%阿拉伯裔佔21%,其餘是不同種族的人。主要以猶太教為主,基督徒以阿拉伯裔為主,境內有數十種不同宗教組織。

當時的以色列人民中也是混雜不同的宗教,但是,歷經埃及十災、過紅海,曠野磨練三個月,上帝對這群人說:「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

在愛與拯救的基礎下,上帝才說出嚴厲的話:「恨惡我的人,我要懲罰他們,甚至到三、四代的子孫」。這段的意思是指「管教」,希伯來書這樣說:「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希伯來書12:8)又說:「上帝的管教是為了我們的好處,要使我們有份於他的聖潔。我們受管教的時候,悶悶不樂;可是後來,那些因受管教而經歷過鍛鍊的人能夠結出和平的果子,過著正直的生活。(希伯來書12:10-11)上帝「管教」甚至是管教三、四代子孫,是為了讓我們有份於上帝的聖潔,過著正直的生活,又能結出上帝國度的果子。

第六節「愛我、遵守我的命令的人」,就是以上帝為中心的人,也就是耶穌基督所說的上帝國的意思。而以上帝為中心的人,上帝會用慈愛款待這樣的人直到千代子孫。「千代」用來形容永遠,也就是進入永生的福氣。正如新約所說的,敬拜真神得著永生,「上帝那麼愛世人,甚至賜下他的獨子,要使所有信他的人不致滅亡,反得永恆的生命。(約翰福音3:16)


三、不濫用、要聖化(20:7-11)

7「不可濫用我的名;凡濫用我名的人,我—上主、你的上帝一定懲罰他。8「要謹守安息日為聖日。9你有六天可以工作;10第七天是分別歸我—上主、你上帝的安息日。這一天,無論是你、你的兒女、奴僕、婢女、牲畜,或僑居的外族人,都不可工作。11我—上主在六天裡創造了天、地、海,和其中萬物,但在第七天休息。因此,我—上主賜福安息日,定為聖日。


這一段是猶太教、基督教的第三、第四誡。在天主教是當成第二、第三誡,他們的算法不太一樣。

以「上帝之名」起誓以色列人的傳統,「濫用」是指以上帝的名義「發假誓」。「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發假誓,侮辱了我的名。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利未記19:12)說到發誓,耶穌基督就告訴當時的猶太人不要隨便指天、地來起誓,因為無論天或地,都與上帝有直接關係。因此,耶穌說:「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再多說便是出於那邪惡者。(參考馬太福音5:33-37)

另一種「濫用」是指以上帝的名義做壞事,做傷害人的事。

以上帝之名殺戮,創世記中令人戰慄的就是西緬利未二兄弟在示劍城假借神聖的割禮進行大屠殺。近代最嚴重的邪惡之一,就是德國納粹希特勒以上帝之名屠殺六百萬猶太人。

甚至,耶穌時代,猶太教領袖、法利賽人有著宗教的優越感,就是「濫用」上帝之名,去定別人的罪,甚至將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在今日,我們會彼此尊重不同的宗教信仰,更不應假借上帝之名進行屠殺、種族清洗,這是人類幾千年來的罪惡經驗所換來的反省。

第八至十一節是第四誡關於守安息日。我們要注意,奴僕是沒有安息或休息的資格,只有自由的人才得享休息、安息。過去以色列人在埃及當奴隸,沒有安息的機會;如今解放得自由,他們開始得擁有安息。

今天我們擁有「安息日」,但過去我們的世界絕大多數是沒有「安息」的,奴隸沒有安息的時間,底層人民、勞工也不斷工作沒有休息。1998年以前臺灣還實施六天工作制度,當時的底層人民、勞工,是拿禮拜日來加班賺錢。199811日起,臺灣才實施隔週休二日,三年後2001年開始週休二日,但部分勞工每週四十小時的工時,仍然被分散在六天,直到201711日起,才確立「一例一休」的五天工作制度。這是制度上不斷的改變,使人得以有休息或安息的時間。

但有了時間,人不一定可以得到真正的休息或安息,回想創世記一開始的記載,上帝創造天地萬物與人類之後,就設立「安息日」,上帝訂安息日是要人類好好欣賞上帝的創造、親近上帝。換句話說,安息日是要恢復人與萬物、人與上帝的關係,這一個日子是聖化世界、聖化心靈的時刻。總之,不要濫用上帝的名之外,還要積極的藉由安息日來聖化我們與人、與自然、與上帝的關係。


四、愛人如己的基本表現(20:12-17)

12「要孝敬父母,好使你在我要賜給你的土地上享長壽。13「不可殺人。14「不可姦淫。15「不可偷竊。16「不可作假證陷害人。17「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愛別人的妻子、奴僕、婢女、牛驢,或其他東西。」


耶穌新的誡命即「愛上帝、愛人如己」。「愛人如己」最基本的表現就是在第五至十誡,而且是從我們肉體生命的起源開始,也就是從我們的父母開始。上帝是通過父母將我們帶來到世間,為此我們孝敬父母。

愛父母雙親,利未記第十九章三節有提到類似的教導,特別的是那裏是先提母親再提父親,這樣的記載在當時重男輕女的時代,是很特殊的狀況。在古代寫作上所代表的意義是,在於提昇母親地位的用意。

「孝敬」原文意思是「使之得尊榮」。這個字就是之前上帝降十災時用來描繪法老王「心硬」的同一個字 (出埃及記8:15, 32) ,出自 「沉重、發沉」。這邊使用這個動詞是用加強語氣,用的是祈使句,意思是「使之得尊重、尊敬、尊榮」。

這一條誡命是帶有應許、祝福的誡命。其實,這條誡命也是人生活中的一個實際經驗;一個家庭若是不和諧,生活就會痛苦。親子的關係若是彼此傷害,內耗的關係,如何有力氣面對生活呢?

這一條誡命的祝福與土地有密切關係,「上帝所賜之地」也就指是「應許之地——迦南地」。不要忘了「十誡」是集體立約,不僅是個人的誓約,也是群體的誓約,當以色列民族能實踐孝敬父母、尊崇父母時,他們就會在上帝所賜的應許之地得到長久。反觀一個民族如果連肉體生命的起源——父母,都不尊崇、孝敬;那麼如何尊崇靈魂的賜予者上帝呢?

我們還要知道,十誡在《世界人權宣言》、《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之前,就揭示了人類的基本權利:每個按照上帝形象受造的人皆有活著的權利(不可殺人,出埃及記20:13)、結婚的權利(不可姦淫,出埃及記20:14)、人身自由的權利(不可偷竊,出埃及記20:15)。這些權利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創造和拯救者所賦予的。

第六誡的「不可殺人」之誡命,是指有計劃、蓄意、預謀殺人。什麼是有計畫?計畫發動戰爭就是一種計畫殺人,就像中國計畫發動戰爭對臺灣的威脅就是。因此,心裡面有正義價值者,就必須遏止掌權者濫用國家軍警武力。

至於正當防衛就不算是殺人。申命記第十九章就記載有關「庇護城」的事宜,讓那些因為誤殺人生命者或是正當防衛誤殺,可以得到生存,免於遭受報復的機會。

荷蘭時期宣教師到臺灣宣教,將福音傳給平埔的西拉雅族。當時的文件中有十誡的西拉雅白話字和荷蘭語對照的十誡。其中第六誡改為「不可墮胎」(tūi-thai)。因為西拉雅族的婦女必須辛苦耕種,三十歲前若懷孕就必須墮胎。因此,荷蘭的宣教師就將第六誡改成更為清楚,命令他們不可墮胎。

第七誡「不可姦淫」。一般來說姦淫是指婚姻以外與他人的性行為而言。不過耶穌基督對姦淫有很不一樣的看法,他說:「看見婦女而生邪念的,在心裡已經跟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8)耶穌是從肉體的範圍將之提昇到心靈的層次。既然是心靈的層次,就是宗教信仰的層面,舊約先知就以「淫亂、姦淫」來形容以色列人拜偶像,對上帝不忠(參考以賽亞書54章,耶利米書3:14,何西阿書2:2-5)。

第八誡「不可偷竊」,以今日的概念來說就是尊重他人的「財產權」,包括智慧財產權。但在今日的社會中,發展出各式各樣的方式來「偷盜」不屬於我們的事物。例如,中國長期以來的仿冒商標、仿冒商品、商業間諜、詐騙集團,都是第八誡所禁止的。

「不可偷竊」禁止人們用強迫、欺騙或偷取的方式奪走屬於他人或群體的財物、名聲和人身自由。因此「不可偷盜」所涵蓋的意義遠比「不可偷東西」來得更全面。

有人偷盜,是出於貪婪,但是有人為了生存的需要而「被迫」去偷竊。法國作家雨果(Victor Hugo)名著《悲慘世界》(Les Misérables)中的尚萬強(Jean Valjean),為了病痛中的姊姊的孩子,冒險去偷麵包。因此,入獄開始他的悲慘的生命。然而當我們指責那些為需要而偷盜者之餘,難道我們不當好好反省,為何我們的鄰舍會缺乏到連基本需求都無法得到滿足?我們有活出愛人如己的生命嗎?

第九誡「不可作假證陷害人」。狹義上是指在法庭上作偽證,但廣義來看透過「假消息」來害人,在人的背後刻意說假話、搬弄是非來陷害他人都是。

在福音書裡面,我們看到猶太領袖為了陷害耶穌基督,「祭司長和全議會設法找假證據控告耶穌,要置他於死地」,最後也是利用兩個人作假證誣告耶穌基督(參考馬太福音26:59-62)司提反也是因為被人用假證陷害而死(參考使徒行傳6:11-15)。很清楚,這樣的人內心沒有上帝,心存詭詐。

第十誡與人的貪婪有關,「貪」是人自我中心的展現。我們的生命是屬於精神的,但我們肉體仍須生活在物質中。我們需要物質,使我們去實現上帝的旨意。人類社會需要某種形式的私人財產,才能做一個完全的人。但是我們對物質的慾望,若超過了理性的尺度,並驅使我們不義地去貪那不屬於我們,而屬於別人或者應該是他人的事物,那就很危險了。

所以第十誡給我們自由,讓我們不做自己財物和他人財物的奴隸。第十誡也教導我們,只有渴望上帝,才能滿足我們最深切的渴望。


五、敬畏上主(20:18-21)

18(申5.22-23)人民聽見雷轟和號角聲音,看見閃電和山上冒出的煙,都非常害怕,遠遠地站著。19他們對摩西說:「請你向我們說話,我們必定聆聽;若是上帝向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會死!」20摩西回答他們:「不要害怕;上帝出現是要考驗你們,使你們時時敬畏他,不致犯罪。」21可是人民仍然遠遠地站著,只有摩西上前,靠近上帝所在的密雲。


第十八至廿一節,這一段經文是上帝頒佈十誡的一個註解,摩西告訴以色列人民,上帝之所以要頒佈十誡,乃是為了要使他們「時時敬畏他,不致犯罪」。「時時敬畏上帝」,是為了提醒我們以上帝為中心,提醒我們每一位與上帝立約的人,要因為經驗上帝的全能、威嚴而顫慄。


六、祭壇的條例(20:22-26)

22上主命令摩西告訴以色列人:「你們已經看見我—上主怎樣從天上向你們說話。23你們不可做任何神像與我相配,也不可為自己造任何金或銀的神像來敬拜。24你們要用泥土為我造一座祭壇,在壇上獻牛羊,作為燒化祭和平安祭。在我指定作為你們敬拜我的每一個地方,我都要來,要賜福給你們。25如果你們用石頭為我造祭壇,不可用鑿過的石頭,因為動過鑿子的石頭是不適合造祭壇的。26不可為我築造有臺階的壇,免得你們走上臺階時露出自己的下體。」


這一段經文,除了重申不可造偶像之外,還多了祭壇條例,規範如何建築祭壇,以及所要獻的燒化祭、平安祭。當以色列人告白他們要愛上帝、遵守上的話語時,最清楚的展現就是以行動對上帝的獻祭。


我們從這一章經文來思考二件事:


一、「十誡」如何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十誡對於現代有何意義?

我是上主你的上帝」,這句話就點出以色列人的「新的身分」,並藉由十誡——以色列人最早的憲法,人與上帝的約定,從為奴的身份轉變成「新以色列人」。

十誡的中心的思想是愛上帝和愛人,「十」這個數字也反映出「十根手指」的身體地圖(Body Map)之意涵,就是要透過人體去行動、去落實。

「憲章」是國家與人民的約定,「契約」是人與人的約定,但「十誡」是人與上帝的約。上帝透過摩西教導人民遵守與上帝的立約,經過「十誡」的教育,人性與靈性才能逐步的出埃及

那麼十誡對於現代人重要嗎?重要。若沒有這些規範,人人就各自吹自己的號,吹自己的調。有了十誡當我們生活的譜,上帝當指揮家,我們的生活就可演奏出和諧動人的樂章。


二、自由與法治的上帝國精神

十誡是以愛為基礎的,因為有了十誡、典章制度,人與人之間才能有適當的界限,才能和平相處。以色列人在埃及當奴隸時,奴隸沒有自我,也不能畫定界限,主人的命令就是「律法」(law)。在埃及,是 “rule by law”,主人就是法律,這與專制獨裁的統治者是一樣的,法律僅是統治者的工具,統治者不需要遵守法律,他就是法律。

但出埃及之後,以色列人成為自由人,脫離為奴得到自由必須有十誡、律法為規範。自由與法治是相對的,自由是油門,法治是剎車,社會才能正常往前推進運作。自由人,是 “rule of law”,由自由社會制定憲章及法律約定,群體依法律來治理。

因此,為了形塑以色列新民族,上帝透過「十誡」來保護這個新形成的民族。但要除去過去的奴化生活與習慣,必須將誡命教育給新的群體。

誡命需要與時俱進的,過去的誡命是針對當時的處境而產生的。到了耶穌時代,律法主義興盛,已經不是“rule of law”,而是成為“rule by law”,是少數統治精英、宗教領袖轄制人民的工具,再次讓人民陷入「奴隸」的樣態中。不是過去的律法不對,過去的律法在那個時代做了保護、成全的功效,但若沒有與時俱進,人最終會成為律法的奴隸。耶穌說他來是要成全律法,他不是要廢除律法的一點一畫。耶穌肯定過去律法的功用,但如今他也要提醒我們,律法在他裡面才得以成全,在耶穌裡面,真理使我們得以自由,恢復“rule of law”的精神,恢復自由與法治的上帝國精神。有耳的就聽吧!願上帝幫助我們!


問題討論:

1.從憲章或契約的角度,「十誡」如何塑造以色列人新的身分?

2.十誡對當今臺灣社會的意義是什麼?

3.耶穌新的誡命與十誡有何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