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在罪惡的權勢下
2023.8.20 台北濟南長老教會第二場禮拜講道大綱
羅馬書3.1-20
● 加爾文式的講道:上帝親自講話的講道
● 德國教會的良心:潘霍華
● 福音、救主:第一世紀是指帝國凱撒
● 羅馬人尊卑榮辱、猶太人律法主義
● 既然人人都犯了罪,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樣要受上帝審判,那麼做猶太人有什麼好處?
一、猶太人的詭辯(3:1-8)
● 設問修辭法:一問一答,或自問自答的對話方式
1.做猶太人有什麼好處呢?(3:1-2)
●「第一」也可以翻譯成「最早」
●「信息」(λόγιον)「聖言」(羅3:2;徒7:38;來5:12;彼前4:11)
2.上帝不信實嗎?(3:3-4)
●「指控、勝訴」:法庭審判的場景
3.猶太人的詭辯(3:5-8)
●「我是照人的想法講的」:照當時猶太人流傳的詭辯
● 如果人犯罪,反而上帝得到榮耀,那不是人犯越多罪越好嗎?
二、人人都在罪惡的權勢下(3:9)
●「罪惡」(ἁμαρτία, hamartia)第一次在羅馬書出現
● 把罪惡擬人化(personification):受罪惡「管轄」
● 馬太福音8:5-13 羅馬軍官「管轄」
● 以弗所書2:2,「空中掌權者」
三、聖言指證所有人都是罪人(3:10-18)
● 猶太人以身為「律法的民族」為傲
● 保羅引用七段「聖言」:詩篇14:1-3;詩篇53:1-3;詩篇5:9;詩篇140:3;詩篇10:7;以賽亞書59:7-8;詩篇36:1。
● 11節:「明智」台語意為「內心的曉悟」
● 12節:「手」沒有行善
● 13節:「嘴巴」令人窒息、失去生命
● 15節:「腳」為傷害殘殺奔波
● 18節:「眼」,「他們『眼中』不怕上帝」
四、結論:法律無法使人稱義(3:19-20)
● 19節:「法律」(律法)沒有冠詞
●「義」指「無罪」(路加福音23:47)
●「義」指「和好的關係」
今天這段經文帶給我們二項要緊的反思:
一、「罪惡」不僅在個人,也來自結構的「權勢」
● 罪的特質:背對上帝
● 去除「自我中心」只講了一半
● 悔改即轉向上帝,以「上帝中心」
● 罪的三面向:個人、天災、群體
● 群體的罪惡:罪的網羅,權勢、社會性、結構性
● 如何掙脫罪惡呢?
二、律法主義及反律法主義,我們該如何做?
● 猶太詭辯:讓我們犯罪,好讓上帝的工作得以彰顯
● 詭辯者,控訴保羅的反律法主義
● 路德:律法、福音,同等需要
● 耶穌:不是要廢除律法的一點一畫(馬太福音5:17-18)
問題討論:
1.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樣要受上帝審判,那麼做猶太人有什麼好處?
2.請舉出有哪些「結構性的罪惡」轄制人?
3.法律無法使人稱義、無法使人與上帝有合宜的關係。那麼我們該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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