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9日 星期六

羅馬書3.1-20 人人都在罪惡的權勢下

人人都在罪惡的權勢下

2023.8.20 台北濟南長老教會第二場禮拜講道大綱

羅馬書3.1-20


加爾文式的講道:上帝親自講話的講道

德國教會的良心:潘霍華


福音、救主:第一世紀是指帝國凱撒

羅馬人尊卑榮辱、猶太人律法主義


既然人人都犯了罪,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樣要受上帝審判,那麼做猶太人有什麼好處?


一、猶太人的詭辯(3:1-8)


設問修辭法:一問一答,或自問自答的對話方式

1.做猶太人有什麼好處呢?(3:1-2)

「第一」也可以翻譯成「最早」

「信息」(λόγιον)「聖言」(3:2;徒7:38;來5:12;彼前4:11)


2.上帝不信實嗎?(3:3-4)

「指控、勝訴」:法庭審判的場景


3.猶太人的詭辯(3:5-8)

我是照人的想法講的」:照當時猶太人流傳的詭辯

如果人犯罪,反而上帝得到榮耀,那不是人犯越多罪越好嗎?


二、人人都在罪惡的權勢下(3:9)


「罪惡」(ἁμαρτία, hamartia)第一次在羅馬書出現

把罪惡擬人化(personification):受罪惡「管轄」 

馬太福音8:5-13 羅馬軍官「管轄」

以弗所書2:2,「空中掌權者」


三、聖言指證所有人都是罪人(3:10-18)


猶太人以身為「律法的民族」為傲

保羅引用七段「聖言」:詩篇14:1-3;詩篇53:1-3;詩篇5:9;詩篇140:3;詩篇10:7;以賽亞書59:7-8;詩篇36:1

● 11節:「明智」台語意為「內心的曉悟」

● 12節:「手」沒有行善

● 13節:「嘴巴」令人窒息、失去生命

● 15節:「腳」為傷害殘殺奔波

● 18節:「眼」,「他們『眼中』不怕上帝


四、結論:法律無法使人稱義(3:19-20)


● 19節:「法律」(律法)沒有冠詞

「義」指「無罪」(路加福音23:47)

「義」指「和好的關係」


今天這段經文帶給我們二項要緊的反思:


一、「罪惡」不僅在個人,也來自結構的「權勢」


罪的特質:背對上帝

去除「自我中心」只講了一半

悔改即轉向上帝,以「上帝中心」


罪的三面向:個人、天災、群體


群體的罪惡:罪的網羅,權勢、社會性、結構性

如何掙脫罪惡呢?


二、律法主義及反律法主義,我們該如何做?


猶太詭辯:讓我們犯罪,好讓上帝的工作得以彰顯

詭辯者,控訴保羅的反律法主義

路德:律法、福音,同等需要

耶穌:不是要廢除律法的一點一畫(馬太福音5:17-18)


問題討論:

1.猶太人與外邦人都一樣要受上帝審判,那麼做猶太人有什麼好處?

2.請舉出有哪些「結構性的罪惡」轄制人?

3.法律無法使人稱義、無法使人與上帝有合宜的關係。那麼我們該如何做呢?



講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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