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18:1-30 現代中文譯本
第17章的重點在於規範四種和獻祭、食用祭肉相關的情況。似乎是重述前面的獻祭要點(利7:26-27; 17:10-15; 11:39-40; 17:15-16),但重點則放在獻祭用途中血的意義為何。
在第18章則由獻祭規定轉移至道德上之不潔淨及其後果上。要成為一個聖潔的國度並不是單單機械式地遵行某些儀式命令就夠了。聖潔同時也必須展現在道德生活上,因為道德反映出一個人的行為和個性。耶穌特別警告那種以外表來吸引人注目,而內在卻是滿了假冒為善和邪惡的法利賽主義(太23:28)。同樣地,保羅也提醒基督徒,真猶太人並非在外表(羅2:28)。聖潔的生命包含了道德上的潔淨,在這章的經文中,便在於提醒以色列人民必須能夠在一個邪惡淫亂的世代中活出聖潔的生活。
利 18:1上主吩咐摩西
利 18:2告訴以色列人民:「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
「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這句話是典型「聖約」的立約用語,換言之,選民的道德展現也是在回應與神之間所立的約。
利 18:3你們住過埃及,可是你們不可隨從那地方居民的風俗。我要領你們進迦南,你們也不可隨從那地方居民的風俗。
利 18:4你們要遵守我的法律,實行我的命令。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
「法律」和合本譯為「典章」,希伯來文源自「銘記」這個字根,因此它被用來描述由一個權威者所訂立,並且記錄下來成為個人或社群的訓令和指導原則之永久性不變的行為規則。
利 18:5你們要遵守我頒佈給你們的法律和命令;這樣,你們就能存活。我是上主。」
18:1-5提到聖約中道德品格的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乃在於「分別」,在於「不可隨從那地方居民的風俗」。只有當以色列人民遵行聖約中的法律和命令,才能夠期待上主的祝福會臨到他們當中(申30:15-20)。
會主心得:上帝救贖我們,是要我們脫離罪惡,但自恃蒙救贖卻仍活在不道德、邪惡淫亂之人,都會招致懲罰。這裡的法律是以聖約立約的用語所宣布,換言之,這些法律有其永久性。保羅說:「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自己,而是基督在我生命裏活著」(加2:20)這句話已經總結說明了,新約時代基督徒應當有的道德生活。保羅又說到,掛意著世俗之事的結果就是死,而順著屬靈的動機行事則得著生命和平安(羅8:6)。在這一點上,新約、舊約的觀點都相同。
利 18:6上主頒佈了下列的條例。任何人都不可跟骨肉之親有性關係。
聖約下的道德生活是很嚴謹的,特別是「性」,因為「性」關係是上帝給人第一項的祝福,是被視為「神聖」的。當上帝創造宇宙萬物時,都說到「上帝看為美好」,唯獨人獨居被視為「不好」(創2:18),因此上帝為他造一個合適的伴侶來幫助他,所謂的「合適」意思是「毫無細縫」,就像夫妻藉由「性」展現毫無細縫;而「幫助」所指的乃是「生育」,因為上帝對人第一件命令便是要「生養許多兒女...遍滿全世界」(創1:28)。因此,婚約之外的性行為,就是違背第七誡不可姦淫,是不容於上帝眼中的。
「骨肉之親」希伯來原指「肉中的肉」。近親不可通婚,更不可有性行為,這包括了六種血親關係(18:7,9,10,11,12,13),和八種姻親關係(18:8,14,15,16,17,18)。當然,這些是代表性的例子,並不能夠詳盡列舉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利 18:7不可跟自己的母親有亂倫的關係,羞辱了父親;不可侮辱自己的母親。
「亂倫的關係」在和合本翻譯為「暴露其下體」,這個用詞是一個表達性交的同義詞,特別是那些不被承認為真正合法的婚姻關係。
利 18:8不可跟父親的其他妻子有亂倫的關係,羞辱了父親。
利 18:9不可跟親姊妹、異母或異父姊妹有亂倫的關係;不管她跟你在家裏一起長大或不在一起長大,都不可有這種關係。
利 18:10不可跟自己的孫女有亂倫的關係,這是羞辱你自己。
利 18:11不可跟異母姊妹有亂倫的關係,因為她也是你的姊妹。
利 18:12-13不可跟自己的姑母或姨母有亂倫的關係。
近親繁衍一直存在於古代以色列人之間,更別說人被造起初數量還很少的時候是怎麼繁衍的?亞當夏娃的直系子女,是如何在地上沒有其他人的時候,延續後代?若以現代婚姻法的定義來說,以撒和雅各可是「亂倫」的始祖,娶的是母舅家的表妹,三等親內呢。至於聖經記載的以色列先祖裡,沒幾對是一夫一妻從一而終的,這些能不能算姦淫和婚外情?顯見聖經對「婚姻」的定義,是不能以現代觀點去詮釋或想像的。
利 18:14不可跟自己的伯母或叔母有亂倫的關係,因為她是你的伯母叔母。
利 18:15不可跟自己的媳婦、
利 18:16嫂嫂,或弟媳有亂倫的關係。
姻親間的結婚或性結合,包括了與兒媳婦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在她與丈夫離婚後,或是在丈夫逝世後,都嚴格禁止,因為實際上她是這家庭中的一名女兒(18:15)。
但也有例外的。在申命記25:5-10裏制定了一條有關於迎娶兄弟之妻的法令,這是一個例外的情況;那一段經文討論的重點,乃是在於這位已故丈夫家族的名字得以永存。娶自己兄弟未亡人為妻之法令,是要為那些已經結婚但是突然死亡沒有後嗣的男性作預備,並且許可已故者之一位兄弟迎娶其未亡人,嘗試為他養育男孩以便能夠延續香火。但是,亡故的弟兄若有子嗣,則不能迎娶其未亡人。
利 18:17不可跟與你有過性關係那女人的女兒或孫女有性關係。因為她可能跟你有血統關係;這樣做是亂倫。
利 18:18你的妻子還活著的時候,不可娶她的姊妹作她的對頭,羞辱了她。
利 18:19不可跟經期內的女子有性關係,因為她是不潔淨的。
與經期中的女性發生性關係或是肉體接觸,在禮儀上已經屬於不潔淨了(利15:24)。在此,再度被提及,並將它視為是一件違反道德的行為,所以會遭至刑罰(利20:18)。
利 18:20不可跟別人的妻子私通,污辱了你自己。
在十誡中清楚地表明了禁止通姦的行為(出20:14),其他傷及他人及其財產的罪行也同樣被禁止。
利 18:21不可把自己的兒女當祭物燒獻給邪神摩洛,因而侮辱了你的上帝。我是上主。
這一段經文特別列舉出迦南人邪惡的宗教儀式,可見此邪惡儀式影響以色列人民很大,而必須特別舉出並加以譴責(利20:2-5; 王下23:10; 耶32:35)。關於對摩洛敬拜(Molech-worship)之儀式,就是將活活的孩童當成祭物,以火祭獻給這位神祇。
當時的迦南人在獻祭給他們的神明時,會把自己的兒女殺死當作獻祭的物品獻給他們的神摩洛。先知耶利米曾譴責以色列人民曾學習這樣的方式(耶利米書32:35)。表示以色列人雖然清楚摩西法律嚴格禁止,人民還是會忘掉,或是學習異教的宗教禮儀。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事。
利 18:22男子不可跟男子有性關係;這是上帝所厭惡的。
根據上文18:21來看,在此的同性性行為是在偶像崇拜的處境下發生的。男人同性之間放縱情慾的性活動,經常出現在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的異教崇拜中,據了解這是司掌愛和戰爭的女神伊施他爾(Ishtar)之 assinnu 和 kurgarru祭司們所需執行的職務。
利未記的條例譴責了埃及人和迦南人的宗教儀式,他們將性交活動奉若神明,並且稱那些神妓(廟妓)為「聖者」。在迦南人的宗教生活中,女性及男性廟妓是很普遍的(申23:17;王上14:24),男與女、女與女、男與男藉由性行為來「獻祭」。此性行為,非但不是合法的「立約」婚姻結合,同時破壞了上帝賦予性的來繁衍的目的,更被污化為「敬拜偶像」的儀式。
總之,當時迦南地區因拜偶像而有的同性性行為(不等於同性戀)風俗中,有兩個因素,是不存在於今日的「同性性傾向」與「同性愛」之中:
(1)祭祀的性行為:在這種偶像崇拜的儀式中,一向會有性的行為,而在儀式中從事同性性行為者,並非一定是出於自己的意願或性傾向而做,是為了祭祀,是一種宗教儀式。
(2)商業的性交易:在這樣的儀式中,幾乎都有廟妓或專門作為性對象的祭司存在,也就是說性的對象,不論是同性還異性,都是存在某種壓迫或以金錢交換、當作商品出售的性。
利 18:23無論男女都不可跟獸類有性關係;因為這是逆性的行為,是對自己的污辱。
不可與動物進行性交的行為,這包括指用手來刺激使其興奮,當時赫人、巴比倫人、埃及人和迦南人中,都曾這些逆性的行為。性誤用的行為,在希伯來律法之下的刑罰就是死(出22:19; 利20:15-16)。人被造乃是為了要管理田野的野獸,因此任何嘗試與這些受造物交配之企圖就會被歸類為逆性的行為(創2:24; 4:1)。
利 18:24你們不可犯上面所舉的任何行為來玷污自己,因為我將要從你們面前趕走的那些異族人就因做這些事而污辱了自己。
利 18:25他們的敗行污染了那土地,所以上主懲罰那土地。使那土地排斥它的居民。
利 18:26-27他們做了這一切令人厭惡的事,污染了土地,但是你們不可犯同樣的罪。你們,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寄居的外僑,必須遵行上主的法律和命令。
利 18:28這樣,這土地就不會排斥你們,像它曾經排斥了當地的原住民一樣。
利 18:29你們知道,無論誰做這些令人厭惡的事,誰就要從上帝的子民中被開除。
利 18:30上主說:「你們要服從我所頒佈的命令,不可隨從原住民的惡習,做可厭惡的事來污辱自己。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
世界上沒有一種法律是一成不變的,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生活的環境一直在變,且人和人之間互動的關係也一直在變遷。一成不變的法律,到最後只會變成窒礙難行,而且恐怕也無法約束人民的秩序。同樣的,當利未記強調獻祭給聖潔的上帝,不可用有殘缺的祭牲,也不准身體有任何殘缺的當祭司的工作,這樣的法律已經不適用於今日的時代,原因是現今的人對生命看法,不再是外表上的健康。同樣的,古時代的人看婦女生理週期是不潔淨的,今天則看成是生理健康的現象。在食物上也是如此,例如豬肉、沒有鱗的魚等。
因此,我們要看的是利未記的法律精神,而不是逐字、逐條的文字照著傳承下來。
利未記19-20章,俗稱「聖潔條例」,同一段落還交待收割時不能連田角都收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摘盡,一塊田地上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混紡。以聖潔條例而言,就穿衣服一項,今天你我全都不合格,大概也很難找到幾個猶太人是合格的。舊約中聖潔條例所說「可厭惡的事」還有很多,例如許多「不潔淨」的生物:兔子、豬、有殼的動物 (蚵仔、蝦、蟹、蛤)都不可吃;女性經期中碰觸過的東西都不潔淨,就跟死掉的牲畜的皮一樣:皮包、皮鞋、甚至打棒球、踢足球、打籃球,都是違反利未記規定的事。
但為甚麼今日我們只奉行其中某一些條例,而棄置其它?有人推說如今捨棄不遵守的戒律無關道德,只是飲食儀文。但真是如此嗎?比方關於收割的規定,不僅僅是儀文,還是一種助弱扶貧的道德,讓困乏者在不失體面下,也能去採集到所需的食糧;關於女性經期的規定,也不僅是個習俗而已,而是對女性地位的道德評價,本質上,是把女性當作次等的人類在看待。
除了那些關於性關係的戒律外,這幾條也都是具有道德意義的,如何說只有「同性戀」屬道德戒律而不能廢除?而如果一夫一妻真是如此神聖、出於上帝心意的事物,為什麼整個利未記與聖潔條例的段落中,不對有娶妾習慣的以色列人再三重申,反而隻字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