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羅馬書1:1-32

經文進度:羅馬書1:1-32 現代中文譯本
羅馬書簡介
一、福音本是神的大能(1:1-17)
1. 前言問安(1:1-7)
1我是基督耶穌的僕人保羅;上帝選召我作使徒,特派我傳他的福音。
保羅寫這封信給羅馬教會的時候,還沒有任何一位教會領袖(包括耶穌的弟弟雅各、彼得及保羅)到過羅馬。羅馬教會裡的信徒可能是一些曾經在耶路撒冷過五旬節(參徒2:10),或是在其他地方聽到福音而信主的人,這些人回到羅馬就建立了教會(例如百基拉和亞居拉,參16:3-5,徒18:2)。保羅寫這封信時正在哥林多(即第三次佈道旅程的最後階段,在返回耶路撒冷之前。參15:25,徒20:3),他在信中鼓勵信徒,並且表達他是何等地渴望探訪他們。保羅寫這封信的目的是向猶太及外邦信徒有系統地介紹基督教的信仰,可以說是羅馬信徒所接觸到的第一卷新約聖經。
羅馬書是使徒保羅所寫的所有書信中最重要的作品,也可以說是使徒保羅最為具體在表達他信仰思想的著作。原因是羅馬書跟使徒保羅所寫的其他書信很不一樣;其他書信乃是為了處理某些教會所發生的問題而寫,但是羅馬書顯然並不是為此而作,這本書的寫作方式、風格都與使徒保羅所寫的其他書信大異其趣。
但是可以肯定的,住在海外的猶太人對「保羅」並不陌生,可能保羅過去是迦瑪列的得意門生,且他以前曾經逼迫基督徒。但是,保羅信主後被上帝大大地使用,把福音傳到各地去。最後,他也抵達羅馬宣教,甚至可能曾經向凱撒傳福音,雖然那時候他已經是身披鎖鏈的囚徒(參徒28章)。
「僕人」是指奴隸,沒有自己的自由,主人隨傳隨到。舊約中所指上帝的僕人,意思是使者,受神差派的人,這與「使徒」的意義相同。「特派」原意是分別出來的意思。
關於「使徒」的意涵,請參考:釐清使徒職分的意涵
2這福音是上帝在很久以前藉著他的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內容有關他的兒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保羅宣稱耶穌是神的兒子,是應許的彌賽亞和復活的主,也稱耶穌為大衛的後裔,目的是要強調耶穌真實地應驗了舊約聖經有關彌賽亞要由大衛後裔而生的預言。保羅這個宣告指出他的教訓是跟聖經及其他使徒的教導完全一致的。
從這一節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福音是什麼?簡單來說就是:耶穌是基督。這也是馬可福音1:1開頭所說的信息。
3從身世來說,他是大衛的後代;
對猶太人來說「身世」是決定一個人是否是猶太人--神的選民的絕對要素。就「血統」來說,耶穌不僅是猶太人,更是大衛的後代,是承接舊約先知預言的彌賽亞。
4從聖潔的神性說,因上帝使他從死裡復活,以大能顯示他是上帝的兒子。
與血統相對就是「屬靈」層面。保羅強調「聖潔的神性」是更超越肉體的身世,因為耶穌彰顯出神的本質,不受到死亡權勢的挾制。因為耶穌從死復活,才讓我們清楚知道耶穌是「神」。
保羅總結了耶穌基督的福音:
1.祂成為人,有人的樣式。
2.祂是王族的後裔。
3.祂死而復活,是神的兒子。
4.祂開啟了神恩典之門,讓我們可以完全領受祂的恩惠。羅馬書便是環繞著這些主題來論述的。
5藉著他,我得到特別恩賜,為他的名作使徒,來帶領各國的人信從他。
「信從」目的:使萬民相信而順服。順服和信心是不可分的,沒有順服的信心,就不是真的信心。使徒保羅認為自己受呼召出來傳福音,為的是要傳給外國人聽的,也就是非猶太人的外邦人。
6這當然包括你們這些在羅馬、蒙上帝選召歸屬於耶穌基督的人。
7我問候所有在羅馬、上帝所愛,所選召作他子民的人。願我們的父上帝和主耶穌基督賜恩典平安給你們。

保羅只提到羅馬的信徒,沒有提到教會,大概是因為當時羅馬沒有一個集中的教會。「上帝所愛」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主為我們死(羅5:8)。
保羅指出,成為基督徒就是被基督邀請:
1.成為神家裡的一分子。
2.奉召為聖徒,歸屬耶穌基督。成為基督徒是何等奇妙的事,當我們重生進入神的家時,我們便經歷了最大的愛,承受了最大的恩典。因為神眾多的恩惠激勵了我們,我們必須更努力追求聖潔來榮耀祂。
2. 保羅的心願(1:8-15)
8首先,藉著耶穌基督,我為你們大家感謝我的上帝,因為你們的信心已經傳遍天下。
9上帝知道我常常在禱告中想念你們。我全心全意事奉他,傳揚有關他兒子的福音;他可以證明我所說的話是真的。
10我懇求上帝,按照他美好的意思為我開路,讓我終於有機會去訪問你們。
11我很希望見到你們,跟你們分享屬靈的恩賜,好使你們的靈性堅強起來。
12或者我應該說,由於你我彼此的信心,我們可以互相獲得鼓勵。

保羅祈求能探訪他們,以屬靈的恩賜鼓勵他們,藉著他們的信心自己也能受到鼓勵。作為神的工人,他能幫助信徒明白關於耶穌基督福音的意義,而信徒亦應對他付出關心和安慰。這樣,基督徒在一起便都有所付出和有所得著。我們共同的信仰使我們有共同的語言和目標,這是我們彼此勉勵的基礎。
13弟兄們,我要你們知道,有好幾次我計劃訪問你們,可是總有一些事阻擋,不能成行。我的目的是要在你們當中領人歸主,好像在其他外邦人當中一樣。
14因為無論對甚麼人,開化的,沒有開化的,有學問的,沒有學問的,我都欠他們的債。

保羅欠甚麼債?自從他在大馬士革的路上遇見基督之後(參徒9:1-30),他整個生命都投入在傳揚救恩福音的使命上。他所欠的是基督救主的債,這債必須向整個人類來償還。償還的方式是向全人類宣告基督的救贖,包括猶太人跟外邦人,超越了文化、社會、種族和經濟的界限。我們同樣也欠了基督的債,因為祂也同樣替我們付了罪債;雖然我們無法向主償還這債項,但是卻可以向別人見證基督對我們的愛,表明我們感恩的心。
15所以,我迫切地要把這福音也傳給你們在羅馬的人。
3. 本書的主題(1:16-17)
16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是上帝的大能,要拯救一切信的人,先是猶太人,而後外邦人。
「相信」是整本羅馬書中一個關鍵性的詞語。福音是一個無限的大能,能救所有相信的人,但自然地被「相信」的這一個條件所限制。
保羅不以傳基督的福音為恥,因為他知道這救恩的信息有改變生命的能力,是給每一個人的。如果你還做不到「不以傳福音為恥」,就當深思福音的涵義。只要你仰望神,並且專注祂在世上的作為,不看自己的不足,你也會做到「不以傳福音為恥」。
為甚麼福音要先傳給猶太人呢?因為神揀選了亞伯拉罕,並且應許賜福給他的後裔(參創12:1-3)。神揀選他們,並非因為他們有甚麼值得揀選的地方(參申7:7-8;9:4-6),只因為祂的應許;祂願意賜福給他們,以及預備他們來迎接彌賽亞的降臨。神揀選他們,更不是要他們享受特權,而是要世人知道祂救贖的計劃。
長久以來,猶太人通過遵行律法、守節期和各種道德守則來認識神,但是他們常常忘記神的應許和要求,因而被神懲罰。雖然如此,他們仍擁有那個敬奉獨一真神的寶貴傳統。眾多民族之中,猶太人最適合來預備迎接彌賽亞的降臨,也是最能明白祂的使命和信息的民族,他們中間的確有很多這樣的人(參路2:25,36-38);耶穌的眾使徒和保羅就都是忠誠的猶太人,又是在基督裡最能明白神恩典的人。
17因為這福音啟示上帝怎樣使人跟他有合宜的關係:是起於信,止於信。正如聖經所說的:「藉著信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關係的人一定得到真生命〔或譯:得以跟上帝有合宜關係的人一定藉著信得到真生命〕。」
「稱義」是法律名詞。一個人被稱義是表明他沒有罪,或站在沒有罪的地位,被當作正義來看待。「起於信,止於信」是關乎「神的義」。神的義是因信心臨到人的。
福音向我們顯明神救贖的計劃,同時又使我們得到永生,祂是何等的慈愛和公義。信靠耶穌,我們跟神恢復和好的關係,並且只藉著信耶穌,我們得以稱義。
羅馬書1章17節「義人必因信得生」,引自舊約哈巴谷書2章4節,然而這段舊約經文的抄本不一致,包含「義人將因我的信得生」、「我的義人將因信得生」兩種傳統,很難理解究竟是誰的「信」?馬丁路德認為是「義人的信心」;然而若按照另一種傳統,則可以理解為「上帝的信實」。
1517年馬丁路德的「因信稱義」源自羅馬書1章16~17節,是觸動宗教改革最關鍵的經文。1545年馬丁路德過世前曾寫下心路歷程,陳述早年討厭上帝的義,是因為老師教導「上帝的義是要處罰一切不義的人」,即使過著苦修生活,仍無法找到得救的確據,後來讀到這段經文,才發現「義」是上帝的禮物。
中文的『義』與希臘文、希伯來文的『義』,其實意涵差很多。聖經裡的義,指的是在法庭上被宣判無罪。「福音」就是使上帝的義彰顯,成為拯救的源頭,人本於「信」而被稱為義,即是被上帝判無罪。馬丁路德認為人因為經歷罪的過程,才能體會到被宣判無罪的喜悅,「信」不是能力,而是一種管道。
信心越大的人,信仰品質越高,其實是很大的誤解。因為信不是人的功德,而是上帝的恩賜,人是被動的。因為『信』是領受上帝的『義』的管道,每個人直接連結到上帝,從此瓦解了天主教會的階層體制,也主導了近500年來對羅馬書的理解。

二、上帝的忿怒(1:18-23)
18人的不虔不義蒙蔽了真理,上帝就從天上啟示他的義憤。
19上帝懲罰他們;因為關於他的事,人可以知道的,已經清清楚楚地擺在他們眼前,是上帝親自向他們顯明的。
20上帝那看不見的特性,就是他永恒的大能和神性,其實從創世以來都看得見,是由他所造的萬物來辨認出來的。所以人沒有甚麼藉口。

有些人會疑惑,既然人可以藉著大自然、神的創造來認識神,為甚麼還需要傳道人呢? 
因為:
1.人雖然知道神的存在,但是他們的罪性阻礙著這個真理,使他們拒絕與神建立關係。這就需要傳道人敏銳地指出他們的錯誤,引領他們過新的生活。
2.人雖然相信神,但是不肯向祂委身,也需要傳道人以愛心和關懷來勸導他們。
3.傳道人要警告不信者,拒絕神必定自食惡果。
4.教會也需要傳道人幫助執行大使命(參太28:19-20)。
5.最重要的是,雖然人可以藉大自然的啟示認識神,但是他們仍然需要知道耶穌的事,並且藉著祂跟神建立個人的關係。
知道神存在並不足夠,還需要認識神是愛,瞭解祂怎樣表達對我們的愛(5:8),也要知道神怎麼樣赦免了我們的罪(10:14-15)。
21他們雖然知道上帝,卻不把榮耀歸給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想荒唐,心智暗昧。
22他們自以為聰明,其實是愚蠢。
23他們不敬拜永生的上帝,反而去拜偶像,就是那些仿照必死的人、飛禽、走獸、昆蟲等形狀所製造出來的。
智慧的人怎麼會轉去拜偶像呢?原來當人拒絕他們所認識的上帝的時候,偶像便出現了。他們本末倒置地漠視上帝是創造者和生命的維繫者,竟把自己看作是宇宙的中心,為了滿足自己的私利和邪慾,便創造出各樣的神明來。這些神明可以是木頭偶像,也可以是人生追求的目標,如金錢、權力、享受等。因為這些都可能會代替上帝的位置,叫人膜拜。
會主心得:在你生命中,哪些事情比上帝更優先?哪些是你夢寐以求,讓你願意犧牲一切來得到的呢?你是在敬拜上帝還是崇拜自己所造的偶像呢?

三、上帝任憑人(1:24-25)
24所以,上帝任憑他們隨著心裡的慾念做下流的事,糟蹋自己的身體。
「所以」,是上下文的結論。換言之,這裡所講的「淫亂」乃是指「拜偶像」(1:23)。而1:24以下的論述,也是放在「拜偶像」的脈絡來理解。
當時羅馬、哥林多許多異教神廟充斥神妓(廟妓),供男女、男男、女女媾和。 
古近東民族一直以來存在於宗教祭祀中的性儀式和廟妓風俗,也延續到了保羅時代,許多廟妓還是年幼的雛妓。這些背景在詮釋羅馬書、林前和提前時,是必須一併考量的前提。除了廟妓以外,另一個現代基督徒在讀聖經時常會忽略的背景是,羅馬帝國是一個奴隸社會,羅馬公民的地位高過境內所有其它種族與非公民,而且有權力以任何方式支配非公民,保羅時代,社會上很流行透過性來展示主宰權力。古典文學家Amy Richlin的著作《The Garden of Priapus》,和Eva Cantarella的著作《Bisexuality in the Ancient World》都記載了在保羅時代的羅馬,男性之間的同性性行為,如何以一種「展示對奴隸權力」的舉動普遍性存在,無關性傾向或是性滿足,而是統治階級的權力展示,也是對奴隸的壓迫與凌辱。
25他們放棄了上帝的真理,寧願接受虛謊;他們敬奉被造之物,而不敬奉造物之主─他是永遠該受讚美的,阿們!

四、廟妓淫亂的時代(1:26-27)
26因為這樣,上帝任憑他們放縱自己的情慾;不但女人顛倒性的正用,有了違反自然的性行為,
保羅在書信中使用「自然」παρά φύσιν, para physin這個字七次(包括了羅2:14、羅11:24、林前11:14、加4:8、弗2:3),都在談論宗教或文化。因此,保羅對「自然」或「本性」的定義是有關並受限於他有限的宗教與文化現況,同時我們可以發現,在保羅書信中,男生留長髮不合本性、女人在公開場合禱告與講道也不合本性,保羅當時的觀點,是順應當時的社會風俗影響,與人的本性無關。
「自然」也可作「本質」。女性有女性的本質,男性有男性的本質,身體的本質是為了生養眾多。創世記1:28是上帝第一次吩咐人類的使命,祂說:「你們要生養許多兒女,使你們的後代遍滿全世界...」換言之,上帝造男、造女有一項重要的使命,就是「生養」。所謂的「自然的性行為」或和合本聖經所翻譯的「本質」就是指創世記這段經文的內涵。當然,男女的婚姻不單是繁殖與生養下一代,同時也是學習基督愛教會,教會順服基督的信仰(以弗所書5:23)。更何況許多人結婚後無法生子,如此是否違反「自然」?若按「字面」的意思,我們會錯解經文的意思。在此,這段經文至少要從1:23的脈絡來看,所謂放縱情慾乃是指廟妓(男妓與女妓)的偶像崇拜。(參列王紀上22:46)
富勒(Fuller)神學院倫理學已退休的教授Smedes認為,羅馬書1:26-27在傳統上被拿來反對同志是不妥當的,我們必須透過對上下文的瞭解重新詮釋這段經文。這段經文邏輯前提所譴責的人,是一群不感謝上帝、不榮耀上帝,反倒去敬拜假神、並在異教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這與當代對同志的定義與認知完全不同 。也就是說,保羅譴責同性性行為是因為這些人的性對象是廟妓(男性與男性廟妓、女性與女性廟妓),保羅反對這種性行為,是因為廟妓偶像崇拜違背了基督信仰的教義 。並且,當代所認知的同志,與從事廟妓、妓女、妓男的人,是完全不同的。
在保羅在羅馬書1:26-27當中描述這些行為的時候,並沒有使用他在其他地方習慣形容「罪」的字眼,如:hamartis、anomia、adikia、asebeia……等等;相反地,保羅在這裡所使用的不是「罪」的字眼,而是跟「社會價值」有關的字眼:πάθη ατιμίας, pathe atimias (dishonorable passions, 1:26「放縱情慾」)即社會不容許的慾望。與 ἀσχημοσύνη , aschēmosynē (shame, 1:27「羞恥」)即不見容於社會,此字在聖經只出現二次,羅馬書1:27及啟示錄16:15。
※延伸閱讀:「丈夫是妻子的頭」之詮釋
27男人也放棄跟女人正當的性關係,同性相戀,做出羞恥的事,結果遭受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 
從上文1:23的脈絡來看,這裡所謂的同性性行為乃是發生在「偶像崇拜」的處境下。從古至今許多偶像崇拜的宗教行為中,常常出現著淫亂的行徑,例如用神妓來挑起敬拜者的情慾,或是如同使徒保羅在羅馬書1:26所說的,是與神妓(廟妓)之間的同性性行為。我們也可以從這裡發現,同性性行為的問題並不是始自今天的事,乃是自古以來就已經有了。這裡被批判的應該是「偶像崇拜的同性性行為」,而非現代社會所謂的「同性戀」。除了偶像崇拜的廟妓問題,無論是同性戀、異性戀對性沒有約束和節制的態度所造成的氾濫,與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的氾濫都是一樣的,如時下我們經常看到異性戀者之間的淫亂,「二奶」、「小三」,破壞婚姻關係的第三者,這包括男性及女性的第三者。也因此,婚姻以外的性關係,都是犯了第七誡「不可姦淫」。婚姻關係裡最重要的是在上帝裡面的愛與忠誠,在上帝面前的「立約」,這樣的標準對同性戀與異性戀都一樣。

五、離開上帝的生活(1:28-32) 
28既然人認為不必承認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著敗壞的心,做那些不該做的事。

「任憑」,含有「不再理會」的意思,因為已經勸導過,一而再地告誡,仍然無效。或是說:人因為堅決要這樣做,上帝只好放任他去了。再者,這個「任憑」也有審判之意。人在行犯罪的行為之後,並不會因此產生生命的安適、愉快,而是一種痛苦,或是最後發現生命是這樣的結果-死亡,沒有復活的希望。
哥林多前書6:9-10中羅列許多的十項罪惡:「9難道你們不知道邪惡的人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嗎?不要欺騙自己呀!凡是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10盜竊,貪婪,酒醉,毀謗人,或勒索人的,都不能作上帝國的子民。」
孌童與親男色意思一樣,主要是指從事廟妓活動的男妓。申命記23:17(現)「以色列的男女不可在寺廟當孌童或娼妓。」很清楚地指出女廟妓又名「娼妓」,男廟妓又名「孌童」。基本上,林前6:9所指的「邪惡」乃是指異教崇拜的淫亂行為。
聖經在此羅列出十項罪惡,並沒有說「親男色」比其他罪更嚴重,所有的罪都是對上帝的悖逆。更何況孌童、親男色」不是指「男同志」,也不是指親近男色的「好色女」。
arsenokoitês(作孌童的)是由arsen(男人)與koit(床)兩個字所組成,而這個字的後半部份通常都和放蕩的性行為連結在一起。因此,arsenokoitês常翻譯為「男性娼妓」,而歷史資料也指出直到西元四世紀,這個字都被翻譯為「男娼」。

29他們充滿著各樣的不義、邪惡、貪婪、毒行;也充滿著嫉妒、兇殺、爭鬥、詭詐,和陰謀。他們造謠,
30彼此毀謗。他們憎恨上帝〔或譯:他們是上帝所憎恨的〕,互相侮辱,傲慢,自誇,惹是生非,不孝順父母,
31喪盡天良,言而無信,沒有愛心,沒有同情心。
32他們知道,按照上帝的命令,凡做這種事的人是該死的;可是,他們不但自己這樣做,也贊同別人這樣做。
 

這些人怎麼知道上帝要判定他們的罪呢?人既然是按照上帝的形像被造的,便擁有基本的道德本性和良知。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也認識這一點。心理學家指出,除極少數個性失常的人是沒有良知的,絕大多數人都本能地知道自己甚麼時候犯錯,當然他們不一定介意。有些人願意提早結束生命來換取一時的歡娛,說甚麼:「雖然不對,但是我喜歡有何不可?」「我知道這樣做危險,但是值得一試!」對這些人來說,他們不顧上帝的律法、社會的道德標準、常識、以至自己的良知,只是為了享受那短暫的歡娛。但是他們心靈的深處非常清楚,罪的代價就是死亡(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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