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民數記 35:1-34

民數記 35:1-34 現代中文譯本
分配給利未人的城
民 35:1 上主在耶利哥對岸約旦河邊的摩押平原對摩西說:
民 35: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要他們從所得到的產業中,分給利未人一些城鎮和周圍的草場。
民 35:3 這些城鎮要歸利未人所有,讓他們住在那裏;草場是給他們作牧放牛群和其他牲畜之用。
民 35:4 草場從城牆四周的外圍伸展四百五十公尺,
民 35:5 也就是以城為中心,每邊各有九百公尺的一個四方形區域。
民 35:6 你們要給利未人六座庇護城,讓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裏求庇護。此外,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民 35:7 連城周圍的草場,一共四十八座城。
民 35:8 每支族應給利未人多少城是根據他們土地的大小決定的。」

庇護城 (申 19:1-13 書 20:1-9)
民 35:9 上主命令摩西
民 35:10 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渡過約旦河、進入迦南地以後,
民 35:11 必須選擇庇護城,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裏,
民 35:12 躲避被殺者的親戚前來尋仇。一個人被控犯殺人罪,若沒有經過公開審判不准判處死刑。
民 35:13 你們要選六座城,
民 35:14 三座在約旦河東岸,三座在迦南地。
民 35:15 這些城要給以色列人以及暫時和長久居住的外僑作庇護城,任何因過失殺人的可以逃避到那裏去。
民 35:16-18 「但是,如果有人用武器殺人,不管用的是鐵器、石器,或木器,就是犯了殺人罪,必須處死。
民 35:19 死者的至親要親自處死兇手;他一找到兇手,就要殺死他。
民 35:20 「如果有人憎恨某人,把他推倒,使他跌死,或丟東西砸死他,
民 35:21 或用拳頭打死他,那人就犯了殺人罪,必須處死。死者的至親要親自處死兇手;他一找到兇手,就要殺死他。
民 35:22 「但是,若有人無意間誤殺了跟他毫無仇恨的人,不管是他把人推倒,還是丟東西砸死了人,
民 35:23 或是沒有看見時丟了一塊石頭打死了他無意傷害的人,而那人並不是他的仇人,
民 35:24 在這種情形下,會眾應該保護那誤殺者,不應該袒護前來替死者報仇的親屬。
民 35:25 會眾要救那誤殺者脫離死者的親屬,把他送回到他逃亡去的那座庇護城。他必須住在那裏,一直到現任的大祭司去世。
民 35:26 可是那誤殺者若離開了庇護城,
民 35:27 死者的親屬找到了他而殺死他,不算有罪。
民 35:28 誤殺者必須留在庇護城,等大祭司死後才可以回家。
民 35:29 你們和你們的後代無論住在哪裏都要遵守這條例。
民 35:30 「有人被控犯謀殺罪,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作證,才可以判處死刑;只有一個證人不足以構成殺人罪案。
民 35:31 殺人者必須償命,不能用金錢賠償而逃避懲罰。
民 35:32 如果有人逃到庇護城,不可向他收取贖金,准他在大祭司死前回家。
民 35:33 如果准他這樣,就是玷污了你們所住的土地。殺人就是玷污土地;除非殺人者償命,沒有其他辦法可使行兇的場所潔淨。
民 35: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的土地;因為我是上主,我住在以色列人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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