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公正的審判
2023.8.6 台北濟南教會第二場禮拜講道篇
羅馬書2.1-16
● 羅馬帝國「尊卑榮辱」的社會階級所呈現出來的罪。
● 「任憑他們」(1:28)變成第二人稱單數的「你」(2:1)
● 選民有上帝的話(律法)反而要承受更大的責任
一、律法無助於揭開隱藏的罪念(2:1-6)
● 猶太人以律法之名來論斷、評斷別人
● 律法規範的是外在、表面的「罪行」
● 律法無助於揭開隱藏內心深處的「罪念」
● 「罪念」問題(馬太福音5:27-28)
● 「休妻」及「放縱的情慾」(1:26-27)
● 操控律法,「法利賽人」不會只出現在耶穌時代
● 「仁慈」(chrestotes, 2:4)「無條件的愛、寬容、忍耐」
● 「悔改」(metanoia, 2:4)「轉向上帝」
● 不願意悔改的人,保羅在此稱「頑固剛硬」(2:5)
● 矢內原忠雄問說:「你還在累積上帝的生氣嗎?」
● 到底是因行為稱義(1:6),還是因信稱義(1:17、5章)?
● N. T. Wright :詩篇62.11-12、箴言24.12
二、上帝是不偏待人的(2:7-11)
● 經文結構:a-b-b’-a’
a 追求上帝(2:7)
b 追隨不義(2:8)
b’ 作惡的人(2:9):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
a’ 行善的人(2:10):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
● 結論:上帝是不偏待人的(2:11),猶太人(選民)沒有特權
三、律法的功用(2:12-16)
●「律法」第一次出現
● 律法:顯明外在的「罪行」
● 律法的知識不能影響上帝的審判,反而是加深選民的責任。
● 成文律法:猶太人有上帝的律法
● 不成為律法:外邦人有良知、道德律
● 無論有無律法,將來都會面對上帝的審判
● 標準:通過信心、基督的標準,恩典救贖
這段經文帶給我們的信仰反省是什麼呢?
一、到底是因行為稱義(by works),還是因信稱義(by faith)?
● 律法:揭開「罪行」
● 信心:揭開「罪念」
● 沒有人能靠行為得救
● 律法無助於揭開隱藏的罪念,只有「悔改」
●「知行合一」(腓立比書4:8-9)
二、反智、非理性的律法主義,成為平庸的邪惡
●「法利賽人」不會只出現在耶穌時代
● 操控律法論斷、評斷別人的律法主義一直都存在不是嗎?
● 反智、非理性的律法主義:平庸的邪惡
● 不加以思考的「守法」:《悲慘世界》警官賈維爾(Javert)
●「依法治國」成為極權政府的工具
● 平庸的邪惡:不思考、失去良知,失去對惡的反思
問題討論:
1.我們踩別人、論斷別人,會讓我們變得更高貴、聖潔嗎?
2.在審判、在拯救,「上帝是不偏待人的」。要說明什麼意義?
3.試想,「你還在累積上帝的生氣嗎?」
上帝公正的審判
2023.8.6 台北濟南教會第二場禮拜講道篇
羅馬書2.1-16
第一世紀的羅馬人對「福音」(Ευαγγέλιο)一詞的認識是「凱撒的福音」,凱撒的生日是福音,羅馬軍團的捷報是福音,羅馬帝國洗腦與宣揚的統治者是神聖、權威的神明、救主。但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一開始就以「福音」為主題,告訴我們「耶穌的福音」不是「凱撒的福音」,而且耶穌所帶來的福音,「福音是上帝的大能,要拯救一切信的人」(羅馬書1:16)。
古羅馬人把奴隸當成「理所當然」(自然而然、順性而為)的事情,所以他們不覺得奴隸的存在有什麼壞處,他們甚至認為沒有奴隸的話,社會有可能就崩壞瓦解,因此一定要有奴隸才能襯托他們的尊榮。
奴隸在羅馬人看來是「理所當然、自然」,但是,耶穌的福音卻是要帶來改變,要打破羅馬人的階級優越感,要打破榮辱尊卑的階級意識,要打破將羅馬皇帝視為救主、神明的文化。
接著使徒保羅用了很長的篇幅(1:18-3:20)在講罪的問題,上主日所讀1.18-32指出羅馬帝國外邦人的罪,特別是「尊卑榮辱」的社會階級所呈現出來的罪。
從第二章開始,保羅將揭示罪惡權勢所轄的矛頭,從外邦人(1:18-32)轉向猶太人(2:1-3:8),最後論到全人類(3:9-20)。第一章廿八節「任憑他們」(1:28),到了第二章第一節開始變成第二人稱單數的「你」。換句話說,罪的問題不僅是外邦人的問題,也是猶太人的問題。
猶太人也深陷在罪惡的裡面,他們並不因為是上帝的選民或是他們有上帝的話(猶太律法)而使得他們比外邦人、羅馬人更好,反倒猶太人要因此擔負起更大的責任。此時,我們來看今天的經文:
一、律法無助於揭開隱藏的罪念(2:1-6)
1朋友啊,你評斷別人,不管你是誰,都是不可原諒的。你評斷別人,而自己所做的卻跟他們一樣,你就是定自己的罪了。2我們知道,上帝審判做這種事的人是沒有錯的。3可是,朋友啊,你用來評斷別人的事正是你自己所做的!你想你能夠逃避上帝的審判嗎?4是不是你輕視他的仁慈、寬容,和忍耐?你應該曉得上帝是仁慈的,因為他要你悔改!5可是你的心頑固剛硬,為自己招來更多的忿怒,以致在上帝的義憤和公義的審判來到的日子受更重的刑罰。6因為上帝要按照每一個人的行為報應他。
猶太人以律法之名來論斷、評斷別人,或是斥責非猶太人的罪惡與不堪時,他們也免不了被律法的評斷。即使猶太人表面上符合律法的要求,但事實上「你評斷別人,而自己所做的卻跟他們一樣,你就是定自己的罪了」(羅馬書2:1),而耶穌更告訴我們「除了上帝一位以外,再也沒有良善的。」(馬可福音10:18)
律法所規範的是外在、表面的「罪行」,有犯行時才能裁定;律法能夠審判人內在的罪嗎?你內心想殺人、犯罪,只有心裡想、沒有行動,法律無法審判你,也就是說,律法無助於揭開隱藏內心深處的「罪念」。
「罪行」靠律法揭示,哪麼內在的「罪念」如何揭示?
耶穌告訴門徒說:
你們聽過古時候有這樣的教訓說:『不可姦淫。』但是我告訴你們,看見婦女而生邪念的,已在心裡姦汙她了。(馬太福音5:27-28)
當猶太的宗教領袖強調律法「不可姦淫」的「罪行」時,耶穌指出隱藏在人內心深處的「罪念」。耶穌曾被問到關於休妻的問題時,耶穌指出律法儼然成為猶太男性合理化父權的權威,成為踐踏婦女的工具,休妻成為當時有權有勢的猶太男性行姦淫的合法管道。如果人的內心沒有上帝,即使有完備的律法,也無法導正「罪念」。
以休妻的律法來掩飾姦淫慾望的行徑,與第一章廿六、廿七節羅馬權貴「放縱的情慾」又有什麼差別呢?古代羅馬人為了展示尊榮的社會階級,透過性來展示主宰權力,或是透過孌童來展現社會階級,或是放縱的情慾,這些都是「反自然的性行為」,不是出於彼此相愛的;同樣的,猶太人以休妻的律法來合理化姦淫、放縱情慾,這也不是出於「自然的愛」,而是違反自然的。上帝賜給人「神聖的愛」被「放縱的情慾」所取代,就像上帝被偶像所取代一樣。
第一世紀某些猶太男性操控律法的問題,「法利賽派」不會只出現在耶穌時代,會操控律法論斷、評斷別人,也出現在任何時代的教會內,律法主義一直都存在不是嗎?
猶太人以律法來論斷外邦人不認識上帝、姦淫、勒索、不義;但猶太人自己所行也和外邦人一樣,想想「我們踩別人、論斷別人,會讓我們變得更高貴、聖潔嗎?」
第一節「不管你是誰」,可以泛指全人類,但在此特別是針對上帝的選民來說的。當我們想要拿律法、聖經,以正義的姿態來指出別人的罪時,我們必須小心。我們要指出罪惡,但一定要以一個謙卑的態度。很多時候,我們把別人的罪看得很清楚,卻不知道那些罪同樣也在我們的身上。只要我們細心反省,就會發現我們所犯的罪,是世上普遍會犯的。比如,習慣說他人閒話的人,也經常指責別人說他的閒話。暑期兒童營時,有小朋友也有這種困擾,有一位大孩子就跟她說,妳就告訴他:「說人說自己」。這句話在我小時候也常聽到。
第四節,進一步告訴我們:論斷人就是藐視上帝的仁慈(2:4)。「仁慈」(chrestotes)這個字是希臘文是指「無條件」的愛、寬容、忍耐。
上帝無條件的愛、寬容、忍耐,是上帝一再給我們「悔改」(μετάνοια, 讀metanoia, repentance,2:4)的機會。悔改(μετάνοια),最好的中文翻譯是「轉向上帝」,思想改變(change of mind):以上帝為中心。
不願意悔改的人,保羅在此稱「頑固剛硬」(2:5)。
第二次大戰之後,曾擔任日本東京帝國大學校長的矢內原忠雄(1951-1957年),是當時帶領日本、啟迪民智並引導戰後社會走向文明開化進程的重要領袖。在他所著的《羅馬書講義》(涂南山,台灣大學白色恐怖「四六事件」被關押在綠島十年,在獄中翻譯),就問讀者說:「你還在累積上帝的生氣嗎?」提醒人該放下剛硬的心走向上帝。
第六節「上帝要按照每一個人的『行為』報應他」,是最難懂的一段經文。因為在羅馬書第一章十七節說:「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義人必因信得生」(和合本),在羅馬書第五章仔細說明「因信稱義」。到底是因行為稱義(by works),還是因信稱義(by Faith)?這個問題在神學上的辯論一直都存在。新約神學家 N. T. Wright 說這一節經文打臉極端改革宗傳統「只靠著信」,保羅在此可能引用舊約聖經:
「我一再聽見上帝說過,權力都屬於他;他有不變的愛。主啊,你要按照每一個人的行為賞賜。」(詩篇62.11-12)
「他鑒察你,洞悉你的內心。他要照你的行為來定賞罰。」(箴言24.12b)
這二段經文的重點都是「上帝的審判都是公平、公正的」。到底是因行為稱義(by works),還是因信稱義(by Faith)?我們最後再來談。
二、上帝是不偏待人的(2:7-11)
7有些人恆心行善,追求從上帝來的尊貴、榮耀,和不朽的生命;這樣的人,上帝將以永恆的生命賜給他們。8至於那些自私、拒絕真理,反而隨從不義的人,上帝的義憤和懲罰要臨到他們。9所有作惡的人將逃不了患難和痛苦,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10但是,所有行善的人,他要賜給他們尊貴、榮耀,和平安,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11因為上帝是不偏待人的。
第七至十一節,是一個很完整的論述,經文結構採取「a-b-b’-a’」 ,之後帶出第十一節的小結論。
a 追求上帝(2:7)
b 追隨不義(2:8)
第七節、第八節是對比,要我們選擇「追求上帝」還是「追隨不義」,其結果也會不同的,獲得「永恆的生命」還是「上帝的義憤和懲罰」。換句話說,上帝給人有自由意志的選擇,內心所選,行為所做。
b’ 作惡的人(2:9):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
a’ 行善的人(2:10):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
接著第九節、第十節也是對比。作惡的人對比行善的人,他們有不同的終局。這二節的結尾都一樣「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也就是說,無論是猶太人、外邦人都一樣,作惡將受審判,行善將得恩典。
第十一節是這一段論述的小結論:「上帝是不偏待人的」(2:11),也就是說猶太人沒有選民特權,外邦人也不會被另眼相待。上帝的審判會是「公正」的,不分猶太人、外邦人。
三、律法的功用(2:12-16)
12外邦人沒有摩西的法律,他們犯罪就不在法律下滅亡;猶太人有法律,他們犯罪就按照法律受審判。13因為上帝宣判為無罪的,不是單聽法律的人,而是實行法律的人。14外邦人沒有法律;但是當他們本著天性做了合乎法律的事,他們就是自己的法律,雖然他們並沒有法律。15他們的行為顯明了法律的要求是寫在他們心裡的。他們的良知也證明這是對的;因為他們的思想有時候譴責自己,有時候為自己辯護。16所以,按照我所傳的福音,上帝在末日要藉著基督耶穌,針對人心中的隱祕實行審判。
「法律」(2:12)這個字第一次出現在羅馬書,這個字也翻譯成「律法」,就是指舊約聖經中的成文法律,二種翻譯都通用的。「法律/律法」的形成有它的背景處境,為了解決社會問題,規範社會的關係。
現在已知,最早是公元前3000年,古埃及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公元前約1760年時,古巴比倫的在漢摩拉比的統治下,有成文法又稱為《漢摩拉比法典》,法典內將人分成上等人、平民、奴隸,共有282條的法律。公元前1280年時,舊約聖經已經有十誡(憲法)、民法、刑法的雛形,還有祭司獻祭規定,算是最有規範的法律。
公元前第八世紀,古希臘也有簡要的雅典法。公元前499年,最早的羅馬法是以社會習慣寫下《十二銅表法》,記錄了幾個世紀以來的社會習慣,並成為羅馬法的基礎。而較為完整的羅馬法,是在公元527年到565年,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us I)擔任東羅馬帝國皇帝才有的。
第十二節,保羅說:「外邦人沒有摩西的法律」,確實當時猶太法律是比較完備的,猶太人也自認是有法律的人。在他們看來沒有法律的人,也相對起來就不屬於文明。也因此,猶太人認為沒有法律的外邦人不文明,而誇耀自己則是上帝的選民、是有法律的文明人。
但是,法律讓人知道外在的「罪行」。知道有法律是一回事,願意遵行法律又是一回事(2:13)。就像現今中國有全世界最好的憲法,但卻不被遵行。如果內心沒有上帝、法律憲政概念,再好的條文都只是顯出荒誕。
猶太人有成文律法、上帝的律法,但是律法的知識不能影響上帝的審判,反而是加深選民的責任。
外邦人雖然沒有成文律法,但是外邦人有良知、道德律,也有一套審判的標準。對於德性高的人,其自我要求也相對的高。總之,無論是有成文法律或不成文法律,將來都會面對上帝的審判。
審判的標準,不在於外在的「罪行」,而是內心的「罪念」,是按照上帝的公平來審判,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因此,我們需要通過信心,在基督的恩典下得著救贖。
這段經文帶給我們的信仰反省是什麼呢?
一、到底是因行為稱義(by works),還是因信稱義(by faith)?
保羅的說法有一致嗎?知道有法律是一回事,願意遵行法律又是一回事(2:13)。
無論有上帝的律法的猶太人,或是僅有良知的外邦人,兩者的結局是一樣的,將來都會在上帝面前受公正的審判。
「罪行」由法律指出來的,但犯罪的人不能說,我內心沒有要犯罪,是手自己去犯罪的、是腳自己去犯罪的。終究,人外在的「罪行」,是由內在的「罪念」而產生的。因此,需要根治的是內在的「罪念」。
但是,律法無助於揭開隱藏的罪念,只有「悔改」,內心改變,以上帝為中心。內心沒有悔改,光靠遵行律法是沒有用的,沒有人能靠行為得救。
更進一步來說,「因行為」、「因信」,二者不衝突。外在的罪行,起因於內在的罪念。使徒保羅在腓立比書第四章九節說:「你們從我所學習、領受,或聽到、看到的言行,都要實行出來,那賜平安的上帝就會與你們同在。」點出「知行合一」的重要性。
我們是否是「知行合一」呢?有個故事這樣說:
「魔鬼正像咆哮的獅子走來走去,搜索可吞吃的人。」(彼得前書5:8)
有一日飢餓的魔鬼找上帝要求,准許去吞吃人。於是,上帝准了魔鬼的請求,但吩咐魔鬼不可吞吃基督徒。
有一次,有隻魔鬼獅子吃人,吃到嘴巴時急忙吐出來,旁邊的獅子感到納悶,牠答:「我吃到『嘴巴』,才知道他是基督徒!」
這故事諷刺基督徒只剩「一張嘴」,心口不一、假冒為善,這樣的基督徒很容易使人跌倒。
二、反智、非理性的律法主義,成為平庸的邪惡
今天這段經文裡,我們可以感受到猶太人對於作為「上帝的選民」、「律法的民族」有強烈的優越感。這與上主日,我們讀到羅馬人對於尊榮的社會階級的優越感。二個族群之間有各自的優越感,看輕他人,他們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與對立。
對於「律法民族」的優越感,畸形與極端的展現是對律法的操控。操控律法,不僅是第一世紀某些猶太人的問題,「法利賽人」不會只出現在耶穌時代,會操控律法論斷、評斷別人,也出現在任何時代的教會內,律法主義一直都存在不是嗎?
我們常聽到「依法治國」,在民主國家裡,這句話沒有問題,但在獨裁極權下,卻是的統治者蹂躪人民的工具。
在反智、非理性的律法主義之下,執法者往往成為獨裁者的工具而不自知。西方當代思想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曾經列席艾希曼審判,她發覺被視為「殺人魔王」、「死刑執行者」的艾希曼,根本不是人們想像中的惡魔,他只是個平凡人,沉浸在官僚體制中而漸失人性,同時也凸顯了他傳達並執行命令,完成交付任務的「平庸」性格。
失去對惡的反省能力,甘做邪惡極權者的工具的「平庸的邪惡」下,任何人都可能是艾希曼。2013年洪仲丘在軍中死亡事件裡,不也出現了種種被視為「專家」的平庸邪惡者,有人是「紀律專家」,有人是「跑體檢專家」、「操練專家」,就連「士評會」也有平庸的專家。他們與艾希曼的共同點是準確、迅速、高效率執行上級交辦任務。這種不加以反思的「守法」,是真正的守法嗎?記住,不思考、對邪惡不加以抵禦,都提供了「平庸的邪惡」滋長的養分。
緘默也會讓邪惡擴張,對於法利賽派的律法主義,耶穌沒有保持緘默。對於猶太律法的高傲者,保羅也沒有緘默。他們都指出鄙視他人,並不會彰顯出自己的尊貴,反倒使我們知道人人在上帝面前都均等。願上帝的話幫助我們,聖靈在我們裡面引領我們反思。
問題討論:
1.我們踩別人、論斷別人,會讓我們變得更高貴、聖潔嗎?
2.在審判、在拯救,「上帝是不偏待人的」。要說明什麼意義?
3.試想,「你還在累積上帝的生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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