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出埃及記 22:1-31

出埃及記 22:1-31 和合本
賠償的條例
22: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2: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22: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22: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22: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22: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22:8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22: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22: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22: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22: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22: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22:14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22: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道德上和宗教上的條例
22: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22: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22: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22: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2: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2: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2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2:23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22: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2: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2:26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2: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2:28 「不可毀謗 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2:29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22: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22:31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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