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創世記25:1-34

經文進度:創世記25:1-34 現代中文譯本
創 25:1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個妻子,名叫基土拉。
以撒在四十歲時娶麗百加為妻,而他出生時亞伯拉罕是一百歲,這樣算起來亞伯拉罕現在應該是有一百四十歲了。在24:1說「亞伯拉罕已經老邁」了,現在又說他又娶了一個妻子,顯然作者有意要說明亞伯拉罕雖然是已經接近「老邁」之齡,但是他的身體仍舊有活力,可以娶妻生子。
亞伯拉罕新娶的妻子「基土拉」,這個名字的是和希伯來文的「香料」同一個字,因此,也有一種說法是亞伯拉罕並不是真正的在娶妾,而是他和阿拉伯、巴勒斯坦以及埃及等地進行乳香等香料的交易相當熱絡有關。不過這段記事也讓我們知道以色列民族和阿拉伯地區的人民原本是有手足之親的兄弟。 
創 25:2她給亞伯拉罕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
究竟在撒拉死後多久,亞伯拉罕才娶基土拉,我們不得而知,但基土拉所生的六位兒子日後均成為亞拉伯各種族的祖先;直至今日,阿拉伯人都尊基土拉為「列祖之母」歷代記上1:32稱基土拉為他的妾。
阿拉伯人是混合的族群:
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從基土拉)
他們是羅德的後裔(從羅德女兒)
他們是以實瑪利的後裔(夏甲)
他們也是以掃的後裔(迦南赫人之女,迦南希未人祭便的孫女,以實瑪利之女,) 

他們是聖經中提到在以色列東邊周圍的列族 ,因著波斯帝國使他們融合。
創 25:3約珊生了示巴和底但。底但的後代是亞書利人、利都是人,和利烏米人。
創 25:4米甸的兒子是以法、以弗、哈諾、亞比大,和以勒大。以上這些都是基土拉的後代。25:1-4這十六個名字大部分都與約但河東的敘利亞─阿拉伯沙漠有關,可能是個從事利潤極高之香料貿易的部落聯盟;然而有些名字已經無從考證。亞伯拉罕與基土拉所生的六個兒子中,米甸一名在後世的記述中最為常見,它是住在以色列領土邊緣,尼革和西乃地區的一個民族。此外,也有一些名字出現在亞述的年表中(米但就是提瑪〔Tema〕以南的巴達納〔Badana〕;伊施巴是北敘利亞的雅斯布〔Iasbuq〕部落;示巴位於阿拉伯西南部)。在古亞述的楔形文字(cuneiform)的記錄中,亦記載了書亞是幼發拉底河中游,哈布爾河出口附近的一個地方(參伯2:11)。
米甸是亞伯拉罕和基土拉所生的兒女之一。經文提到他的名字,作者有意凸顯亞伯拉罕與巴勒斯坦、外約但、阿拉伯各民族的關係。米甸是經常四處流浪的遊牧民族,住在尼革和西乃的沙漠中。將約瑟帶到埃及的是米甸商旅(創37:28)。逃離埃及之後,摩西與米甸祭司葉忒羅的女兒結婚(出2:16-21)。征服迦南地時,米甸與摩押聯盟,因此被視為以色列的仇敵(民25:6-18)。
創 25:5亞伯拉罕把所有的財產都給了以撒。
妾通常是沒有陪嫁妝,因此她們的兒女沒有分受遺產的優先權利。正妻沒有兒子時,父親可以從庶出的眾子中指定一人為繼承人。不然的話,他們能否獲分家業,得完全倚靠婚約的規定。但是,亞伯拉罕也有將財務分給其他妻妾所生的兒子(25:6)。
指定繼承人身分是父親的特權。但他也有責任供養其他子女。亞伯拉罕將財物分給其他兒子,然後將他們打發離開,一方面是與他們分享財富,但另一方面,也是保護以撒作為家業繼承人的地位。
創 25:6但是,他趁自己活著的時候,也把一些財物分給其他妻妾所生的兒子。然後,打發這些兒子到東方去,叫他們遠離他的兒子以撒。 
亞伯拉罕處理財產的方式是:「把所有的財產都給了以撒。」這是作者在表示以撒才是亞伯拉罕所認定的直系傳承族長的位置者。再者,作者更要重視的乃是以撒是上帝對亞伯拉罕應許所生的孩子,是「契約之子」(應許之子),與其他的孩子是不一樣,這當然是以色列民族一種優越感的意識型態。另一方面,就像以實瑪利的際遇一樣,為了免除後代在家產上發生紛爭,亞伯拉罕也將其他由妻妾所生的兒子全部打發離開。這次所分給其他孩子的是比以實瑪利和夏甲所得的還多(創世記21:14-15)。
創 25:7-8亞伯拉罕享長壽,在高齡一百七十五歲的時候死了。
 
亞伯拉罕是在一百七十五歲的時候去世的;自他被上帝呼召出哈蘭時的七十五歲,到現在去世時的一百七十五歲,他離開哈蘭已經有一百年了。作者是有意要說明亞伯拉罕跟隨上帝足足滿了一百年的時間。一百年是兩隻手掌打開,十隻手指的十倍。表示是個很完美的年代。上帝所揀選的人亞伯拉罕,上帝曾經應許他「會享長壽,平安地離開人世」(創世記15:15),如今確實是這樣應驗了。 
創 25:9他的兒子以撒和以實瑪利把他埋葬在麥比拉洞。這洞在幔利東邊,原先是赫人瑣轄的兒子以弗崙的田地。
古代人有「落葉歸根」的習俗(電影「落葉歸根」〈千里揹屍只因一個承諾〉),但是,以撒和以實瑪利並沒有按照習俗將父親的遺骸送回故鄉吾珥,而是將此地視為應許的新故鄉。
台灣人撿骨的風俗:回唐山。二戰之後來到台灣的老兵,對家鄉與故鄉的區別。
創 25:10這塊田地是亞伯拉罕向赫人買過來的。亞伯拉罕和他的妻子莎拉都埋葬在那裏。
在約伯記19:25-26,我們看出約伯當時已應有「身體復活」(bodily resurrection)的觀念。雖然他知道在他的個人有生之年看不到救贖補償,但他知道神必在他肉體之外施以救恩。這個信心使他對神更堅信,即使他肉體會滅絕他仍能屈服在神面前說:「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著,末了必站在地上。」
創 25:11亞伯拉罕死後,上帝賜福給他的兒子以撒。以撒住在庇耳拉海萊附近。

創 25:12莎拉的女奴埃及人夏甲給亞伯拉罕生的兒子以實瑪利有下列兒子。
創 25:13他們的名字按照出生的次序是:尼拜約、基達、亞德別、米比衫、
創 25:14米施瑪、度瑪、瑪撒、
創 25:15哈大、提瑪、伊突、拿非施、基底瑪。
創 25:16他們是十二部族的酋長。他們所住的村莊、營地都是按照他們的名字命名。
創 25:17以實瑪利死的時候一百三十七歲,
創 25:18他後代居住的地方從哈腓拉到埃及東面,通往亞述的書珥。他們沒有跟亞伯拉罕其餘的後代住在一起。

創 25:19以下是亞伯拉罕的兒子以撒的故事。
這節一開始說「以下是有關亞伯拉罕的兒子以撒的記載」,換言之,真正以撒的故事應該從這裡算起。之前的第24章,嚴格說起來,應該是在強調亞伯拉罕的老僕人的信心與信仰態度。
創 25:20以撒四十歲的時候跟麗百加結婚;麗百加是美索不達米亞的亞蘭人彼土利的女兒、拉班的妹妹。

創 25:21因為麗百加沒有生孩子,以撒替她向上主祈禱;上主答應他的祈禱,麗百加就懷孕了。
以撒晚婚,而且他的妻子麗百加又患有不孕症,這對沒有試管嬰兒的古代人來說,實在是一件頭痛的事。我們不知道麗百加為何有如此的問題,但是從亞伯拉罕和莎拉很困難生育來看,聖經作者所要強調的是,生兒育女乃是與上帝的賜福有密切的關係(29:31; 30:2)。
這種關係也表現在,上帝的百姓對上帝堅定的信靠。在此,很明顯的可以發現到以撒也有著堅定的信仰態度,為了使麗百加能懷孕,他敬虔地向上帝祈禱。後來雅各所喜歡的蕾潔也是不能懷孕。但是他們三人卻只有以撒是為了自己的妻子不孕向上帝祈求。
上帝是奇妙地。當麗百加不能生育時,以撒向上帝祈求,上帝就答應了。不但答應,而且是「加倍」地賜福給他們,賜他們一對孿生子—以掃和雅各。
創 25:22她懷的是雙胞胎;出生以前,胎兒在腹中相爭。她說:「我為甚麼這樣苦命呢?」她就求問上主。
 
在沒有懷孕時,麗百加甚為煩惱,因此才有以撒向上帝祈求而使她得以懷孕。然而懷孕似乎沒有為她帶來喜悅,因為孩子在她的腹中「相爭」。我們注意「相爭」這個字;這個字表達出以掃和雅各兩兄弟是在相爭的關係裡生活,從第25-36章都是記載相爭的過程。兩兄弟的相爭,也成為他們的後裔以色列民族和以東民族之間的相爭。這情況就像,最早的兄弟鬩牆—該隱和亞伯彼此相殘是一樣的。
創 25:23上主回答:兩個國家在你肚子裏;你要生出兩個彼此敵對的民族。一個要比另一個強悍;大的要服事小的。
 
這一節是首短詩。作者有意藉著這首詩來表達,人世間因為相爭所帶來的慘痛經驗,就像女人生產時的痛苦一般。這種痛苦可以追溯到亞當和夏娃犯罪所引起的結果。
大衛王在犯罪之後的反省中,很清楚的說出他內心世界的感受:「我一出生母胎便是邪惡;出生之日就充滿了罪。」(詩篇51:5)用大衛王的這句詩來反映麗百加所孕的雙胞胎,是個很好的註解。
「一個要比另一個強悍;大的要服事小的。」後來的歷史確實是這樣地,因為以東人後來不但被以色列人所降制,並且在主前第二世紀也歸順以色列人(撒下8:1-18; 代上18:13)。撒母耳記下有這樣的記錄說:「大衛在鹽谷殺了一萬八千以東人,回來以後,威名大震。他在以東各地方駐軍;當地的居民都歸順他。」(撒母耳記下8:1-14,歷代志上18:13)
創 25:24她生產的時候到了,生了雙胞胎。 
麗百加沒有因為上帝聽了以撒的禱告後,賜給她雙倍的「福份—雙胞胎」而高興,反而向上帝說:「我為甚麼這樣命苦?」正好說明出我們實際生活的經驗,我們也是常常在求得所要的福份之後,發現那實在不是我們的福份,或是與我們原本所希望得到的不符。
麗百加後來在雅各離開後,說了一句相當心沈的話:「我何必在一天內失掉兩個兒子呢?」(創世記27:45)看吧,她看來很有福份地得到「雙倍」,結果是甚麼也沒有。
創 25:25第一個出來的,身體帶紅色,渾身長毛,像穿了毛皮衣,所以他的名字叫以掃。

創 25:26第二個出來的,手緊緊地抓住以掃的腳跟,所以他的名字叫雅各〔跟希伯來語腳跟發音相近〕。他們出生的時候,以撒六十歲。

創 25:27兩個孩子長大以後,以掃成為熟練的獵人,喜歡在戶外活動;但是雅各好靜,常常留在家裏。

創 25:28以撒偏愛以掃,因為他喜歡吃以掃打來的野味;麗百加卻偏愛雅各。

偏愛意味著私心或偏心。
烏加列挖掘到的一個迦南合約,有父親讓母親選擇哪個兒子優先承受產業的例證。
創 25:29有一天,雅各在煮紅豆湯,以掃打獵回來,肚子餓了,
紅豆湯,可能是中東地區一種紅扁豆,這種扁豆可以煮成甜湯,也可以與肉類熬煮,通常紅湯也被稱為肉湯。
創 25:30對雅各說:「我餓得要死,給我一些紅豆湯吧!」(因此他也名叫以東〔跟希伯來語紅發音相近〕。)

創 25:31雅各回答:「你把長子的權利讓給我,我就給你紅豆湯。」
長子名分只是和繼承父母的財產有關。遺產分配的分數,是兒子的數目再加一,長子得雙分,類似台灣人所說的「長孫等於屘子」。這是古代近東的通例。紅湯所買下的,是以掃當得的第二分(大概不是全部遺產)。現存文學完全沒有這種協議的例證。最接近的是來自努斯的法律材料。一個兄弟將已得遺產的一部分,售給另一個兄弟。
創 25:32以掃說:「好啦!好啦!我快死了,長子的權利有甚麼用呢?」

創 25:33雅各回答:「你得先向我發誓,把長子的權利讓給我。」以掃就發誓,把長子的權利讓給雅各。

創 25:34於是雅各拿些麵包和紅豆湯給以掃,以掃吃過喝過後,就起來走開了。以掃竟這樣輕看了長子的權利。

看輕的不僅是長子的權利,更是看輕與上帝的約「契約之子」(應許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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