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羅馬書7:1-25

經文進度:羅馬書7:1-25 現代中文譯本
一、律法與信徒的關係(7:1-6)
1弟兄們,你們都是懂法律的人,所以你們一定會明白我所要說明的:法律對人的約束是人活著的時候才有效力。
保羅藉由女人與丈夫為例,來說明信徒與律法之關係。律法對於一個已經死了的人是不再追究的,無論他活著的時候犯了多少罪,死了,他的案件就了結了。
基督徒不但不能靠律法稱義,而且不能靠律法得到上帝的喜悅。這是第7章的主要信息。許多基督徒以為沒有信主之前,我們不能靠律法稱義,但信主之後,我們就得靠律法討上帝喜悅;保羅在這裡證明,我們無法靠律法稱義,也同樣不能靠律法討上帝喜悅。
2舉例說,一個已婚的女人,只要丈夫活著,在法律的約束下,就不能離開丈夫;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受這種法律的限制。
在這舉例的比喻中,「女人」指信徒,「丈夫」指律法。我們彷彿是一個女人,嫁給一個有許多要求又很苛刻的丈夫,我們無法使他滿意,卻不能「改嫁」歸別人,因我們是受丈夫的律法約束,也就是說按著律法我們仍受著向丈夫有應盡之義務和責任的約束。
3因此,丈夫活著的時候,她要是跟別的男人同居,就要被當作淫婦;如果丈夫死了,她在法律上是一個自由的人,要是再跟別的男人結婚,並不算犯姦淫。
「別的男人」在此是指基督(參7:4),祂是很寬厚仁慈的。但當我們的丈夫──律法──還活著時,我們斷不能歸給「別的男人」,要是我們想歸給別人(基督),有甚麼辦法呢?只有兩個辦法,一是「丈夫」死,二是「女人」死。
但律法這丈夫是不會死的,我們要脫離律法歸給基督,就只有一個辦法,這辦法就是「女人」(我們)死。我們在基督裡死了,律法對我們不能再有任何要求了。這樣,我們不在律法下,而在恩典下,不必對律法盡義務而專歸於基督,就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了。
4弟兄們,你們的情形也是這樣。在法律上說,你們已經死了,因為你們是基督身體的一部份;現在你們是屬於那位從死裡復活的主,使我們能夠好好地為上帝工作。
7:4-5有兩種果子:一是因歸屬「那從死裡復活的」而結的果子,一是「邪念惡慾」在肢體中發動而結的果子。兩種果子,表明有兩種不同的生命。
怎能在律法上死了?不是我們自己死,也不是律法死,是藉著道成肉身之主耶穌的身體之死,包括了我們在內,於是我們在律法上也死了。
歸律法或歸基督,只能歸屬其中之一,絕不能既歸基督又在律法下,也不能既靠律法又歸基督。就如一個女人不能有兩個丈夫,她只能屬於一個丈夫。
5當我們還照著人的本性生活時,摩西的法律激起了我們的邪念,在我們的肉體中發作,結果是死亡。
因律法而激起的邪念。比如:媽媽吩咐孩子不可觸摸家中陳列的貴重青花瓷,孩子反倒對青花瓷起了好奇之心,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終於把青花瓷打破了。不是媽媽要孩子把花瓶打破,乃是孩子的好奇心把青花瓷打破了,但孩子的好奇心卻是因媽媽的禁令而激起的。我們裡面也有各種邪念惡慾,本來就是習於犯罪,但律法既然沒有給人勝過邪念惡慾的能力,那麼律法的吩咐,反而激起人裡面的邪念惡慾,要試著去冒犯,所以保羅說「摩西的法律激起我們的邪念」。
6但是,現在法律已經不能拘束我們;因為從管束我們的法律來說,我們已經死了。我們不再依照法律條文的舊方式,而是依照聖靈的新指示來事奉上帝。

二、律法對罪的功用(7:7-13)
7那麼,我們可以說法律本身是罪嗎?當然不可!然而,藉著法律,我才知道罪是甚麼。要不是法律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道貪心是甚麼。
蒙恩得救的人不能憑守律法得神喜悅;律法如何不能使人靠著得救,也同樣不能靠著過聖潔生活而得救。律法對於沒有得救之人是使他知罪;對於已蒙恩的信徒,是使他知道自己一無所能。
8罪藉著法律的命令,尋找機會,在我心裡激發各種貪慾。沒有法律,罪就無機可乘。
9我從前生活在法律之外;後來有了法律的命令,罪就活躍起來,結果我在罪中死了。
保羅用人格化了的「罪」的講法,來說明「罪」會利用機會,在我們裡面發動貪心,會「引誘」和「殺死」我們。這罪顯然不是指我們所作所行的,乃是指撒但灌注在我們舊生命中的那個壞傾向,那種不斷要犯罪的「律」。這「罪」並不怕律法的權勢,它不是律法所能禁止的,律法也不是要對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對付犯罪之人。
10原來法律的命令是要使人得生命的;可是,對我來講,它反而帶來死亡。
誡命(法律的命令)原是使遵行的人可以活著,但因人無法確實遵行,結果反而帶來死亡的結局。
11因為罪藉著法律的命令找機會誘騙我,也藉著法律的命令置我於死地。
「罪」如何藉著律法「誘騙/引誘」我?意思是指罪藉我們試圖去遵守律法,使我們反而更加犯罪,陷於死地。舊生命的敗壞不但誘使我們犯罪作惡,也誘使我們想建立「自我為義」的自我中心,想憑藉自己的善行得救,而不將神放在首位。
12摩西的法律本身是神聖的;法律的命令是神聖、公平,和良善的。
13這樣說來,是那良善的使我死亡嗎?當然不是!是罪!只是罪藉著那良善的,帶來死亡,為要使罪的真面目更加明顯。藉著法律的命令,罪的惡性就變本加厲了。

三、兩個律的交戰(7:14-25)
14我們知道,摩西的法律是屬靈的;但是我是必朽的人,已經賣給罪作奴隸。
本節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羅是在描寫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個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使徒保羅肯定摩西法律乃是聖潔的、屬靈的,因為它是出自上帝的命令而有的;他的看法並不是摩西法律有甚麼差錯,或是甚麼不好,不好的乃是人自己。
15我竟不明白我所做的;因為我所願意的,我偏不去做;我所恨惡的,我反而去做。
16我若做了我不願意做的事,我就不得不承認法律是對的。
17既然這樣,我所做的並不真的是我在做,而是在我裡面的罪做的。
18我也知道,在我裡面,就是在我的本性裡面,沒有良善。因為,我有行善的願望,卻沒有行善的能力。
19我所願意的善,我偏不去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反而去做。
20如果我做了我不願意做的,就表示這不是我做的,而是那在我裡面的罪做的。
會主心得:一個人的最大軟弱,也是最大的 痛苦,就是去做他並不想要做的事,而他應該去做的事,他卻反而不去做。我們可以清楚了解使徒保羅這樣說,乃是建立在一個基本的觀念上,那就是人變成罪的奴 僕,他必須聽從罪的使喚;罪使喚人去做人並不想做的事。每當做了之後才來懊悔自己 為甚麼要這樣做,但是已經來不及了。好多時候,人想要好好做些有意義、有見證的事,但是,卻總是在停留在想的階段,連動作都沒有。
21因此,我發覺有一個法則在作祟:當我願意行善的時候,邪惡老是糾纏著我。
22我的內心原喜愛上帝的法則,
23我的身體卻受另一個法則的驅使─這法則跟我內心所喜愛的法則交戰,使我不能脫離那束縛我的罪的法則;這法則在我裡面作祟。
既然願意為善時,便有惡同在,可見有兩個律在心中,就是23節所提的「身體的法則/律」和「內心的法則/律」。「律」原文nomos和「法律/律法」是同一個字。譯作「律」比譯為「法則」或「律法」好。保羅是在描寫他內心中兩種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意願,或傾向……),形成兩種規律在他心中交戰,而不是在敘述他被兩種「律法」所限制。
24我真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使我死亡的身體呢?

我們可以看出使徒保羅內心深處的感受,他用「我真苦啊」這句簡單的話就已經描述得淋漓盡致了。先知以賽亞也有類似的感受,他說: 「我完了,我慘啦!因為我嘴裡的每一句話都不潔淨;我周圍的人所講的話也一樣不潔淨。況且,我還親眼看見了君王—上主、萬軍的統帥!」(以賽亞書6:5) 先知以賽亞這種說法已經清楚地指出當人面對著上帝時,人就會發現自己的污穢之嚴重已經到了極大的狀況。
猶太拉比有這樣的看法:他們認為在人的內心中有兩種力量,一種是邪惡的力量,在人還是小孩的時候,它不會顯明出來,是隱藏的。另一種是良善的力量,等到人變成「法律之子」的時候,也就是一個人十三歲之後,這種力量就開始活躍起來。換句話說,在十三歲時,人開始會辨認所謂的「善」與「惡」。而這兩種力量都會在人的內心中爭取主導權。因此,拉比教導猶太人,對付這種邪惡力量掌控人心的方式,最好的方法就是學習法律,將法律學習熟透,就會知道如何去排除這種邪惡力量的誘惑。
使徒保羅的觀點與猶太拉比的觀點不同。他認為猶太拉比的觀點不正確,也不會實現,因為人是腐敗的,本身就是罪的溫床。學習更多的法律,只會使人發現自己的罪惡更多,惡念更深。因此,保羅認為人要脫離罪的誘惑,惟一的途徑就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他能夠救我們」。
會主心得:一個人若想要在信仰上與上帝建立合宜的關係,就必須建立在基督耶穌的救恩上。保羅一再強調人的軟弱,就是人會時常無法克制自己,使自己成為一個真正脫離罪的誘惑的人。保羅認為這根本就是不可能,因此他用「我真是苦啊」這樣的話來形容一個人內心的痛苦。其實我們可以從一個經常犯罪的人身上看到這樣的現象;當他假釋出來後,會一再犯罪,因為他根本無法作自己生命的主人,罪已經在他身上取得滋生的機會和空間。這也是人很軟弱的地方。因此,當我們的社會在討論受刑人出獄後的問題時,很多人都對假釋的問題提出各種看法,其中最常聽到的意見就是加重刑罰的處分。但是很少人想到我們整個社會提供了怎樣的生活環境?我們的社會是否提供了可讓人反省的機會?如果沒有這樣的機會或是環境,即使我們用最嚴厲的刑罰—死刑,也無法使問題不再發生。
25感謝上帝,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他能夠救我。我的情況就是這樣:我自己只能在心靈上順服上帝的法則,而我的肉體卻服從罪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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